集團公司產權代表管理辦法

2021-03-04 02:31:00 字數 4364 閱讀 6313

*集團****

關於下發《集團****產權代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各部室:

為進一步完善出資人制度,規範國有股權管理,落實《公司法》賦予股東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基本權利,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加強對集團公司出資企業產權代表的管理,規範其行為職責,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規定,制定《集團****產權代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集團****

產權代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出資人制度,規範國有股權管理,落實《公司法》賦予股東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基本權利,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加強對集團公司出資企業產權代表的管理,規範其行為職責,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出資的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委派的產權代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代表,是指集團公司依照法定程式向所出資的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委派或推薦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等,其代表股東行使公司法賦予的權利。

第四條同一企業有兩名及以上產權代表的,由集團公司指定其中一人為首席產權代表。

第二章產權代表的職責

第五條產權代表要依法維護國有產權和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對集團公司負責。其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切實維護國有股東權益,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向集團公司報告任職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產權收益狀況、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決策事項等;

(三) 在召開股東會時,股東代表依據集團公司的決定、指示和建議發表意見和主張,正確行使表決權;

(四)董事、監事依據集團公司的決定、指示和建議在任職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上發表意見和主張,正確行使表決權和監督權;

(五)財務總監管理監督任職企業財務活動,監督其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會決議、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提出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產權代表中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要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審議、決策和監督,了解和掌握任職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相關事項。

第六條產權代表除以上職責外,要負責集團公司與任職企業其他產權代表之間的工作協調、溝通和交流,以及向集團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代表報告工作的形式和內容

第七條產權代表報告工作原則上採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口頭或**等形式報告。報告分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

第八條定期報告為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是指產權代表應於每年1月底之前將任職企業上年度有關經營發展情況,資產、效益和財務狀況的評價,本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履行職責情況向集團公司書面報告。

第九條定期報告由首席產權代表向集團公司呈報,其它產權代表應在報告上署名。

第十條不定期報告分為事前報告事項和事後備案事項。

事前報告事項是指在召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前,產權代表應當將擬決議事項報告集團公司,並按照集團公司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事項。

事後備案事項是指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後或重大事件發生之後,產權代表將決議事項或重大事件的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的事項。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為事前報告事項: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二)制訂公司發展規劃、投資計畫;

(三)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破產、清算、重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等重大事項;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非職工董事、總經理、監事會主席、非職工監事等重大人事變動情況;

(五)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財務總監年度工作業績和任期工作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激勵方案;

(六)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外投資、擔保、融資、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轉讓股權等事項;

(八)公司變更主營業務(含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核心技術和商標品牌;

(九)數額較大的對外捐贈;

(十)其他應向集團公司報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為事後備案事項:

(一)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因會計政策變更,對財務核算產生的重大影響;

(三)公司重**律訴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經濟違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對集團公司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造成公司資產和權益損失的事項;

(四)產權代表按照集團公司指示對事前報告事項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五)其他應向集團公司備案的事項。

第十三條產權代表對事前報告事項,應在收到召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會議有關內容、擬審議事項和擬表決意見報集團公司,緊急事項應立即報告,並按照集團公司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會後2日內將會議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集團公司。

第十四條產權代表對事後備案事項應在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集團公司,緊急事項應立即報告。

第十五條產權代表不定期報告應包括:

(一)召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通知及有關決議;

(二)上報事項有關情況的說明;

(三)有關重大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或諮詢報告等;

(四)產權代表明確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五)其它有關檔案和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首席產權代表上報不定期報告應充分徵求其它產權代表意見,並在報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對報告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他產權代表可以就其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直接向集團公司報告。

擔任監事的產權代表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就職權範圍的事項直接向集團公司報告。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對需要明確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應在合理期限內給予答覆或批覆,但不得超過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表決日期。

第十八條集團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沒有給予答覆或批覆的,產權代表可以本著維護出資人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接受產權代表報告工作的主體是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的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四章產權代表的委派與管理

第二十條產權代表的委派與管理,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產權代表的委派、更換,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會議決定;

(二)產權代表的履職情況,由集團公司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獎懲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三)產權代表的日常業務管理部門為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財務部,考核評價部門為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監督部門為集團公司內審部門和監事會。

第?條對產權代表的考核包括工作業績、履行職責情況、保值增值等。

(一)是參照幾項主要經濟指標,如年銷售收入增長率、年總資產增長率、年淨利潤增長率、成長費用率等任職公司的績效情況作為產權代表的硬性考核指標;

(二)將是否切實維護集團權益,任職公司所有者權益每年是否保值增值、是否按出資者的意見行使權利、請示報告的程式是否按制度規定執行等作為軟性指針對產權代表進行考核;

(三)對以上兩種指標,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並制定標準值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公司將按照有關程式取消產權代表資格: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產權代表職責和報告責任的;

(二)對應報事項未按規定報告或在報告中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批准不出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

(四)未按集團公司意見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行使表決權的;

(五)經考核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各種原因不宜繼續任職的;

(七)因重大過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有損害集團公司權益的其它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產權代表可以提出辭職。辭職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前報集團公司批准。批准前,產權代表應盡誠信義務並待批准後方可離職。

對無故辭職、離職給集團公司造成損害的,負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產權代表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相應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應報告事項未按規定報告且未及時糾正的;

(三)在報告中謊報、瞞報、漏報重要事實和情況的;

(四)嚴重不負責任,上報情況失真,造成上級決策失誤的;

(五)發表意見時嚴重違背集團公司意見的;

(六)未按照集團公司的指示行使表決權的;

(七)未按照集團公司的批覆意見執行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上市公司產權代表報告制度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集團各級權屬企業應按辦法定制定相應產權代表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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