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三違分類

2021-03-04 01:58:55 字數 5286 閱讀 6693

河南煤化鶴煤公司「三違」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依據違章性質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將違章界定為一般「三違」、較重「三違」、嚴重「三違」。標準中將員工因素責任心差或管理人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的「三違」列為從嚴處理物件。

第三條一般「三違」,是幹部的,罰款1000元;是工人的,罰款300元。

較重「三違」,是幹部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1500元;是工人的,罰款500元。

嚴重「三違」,是幹部的給予行政免職處分,罰款2000元,不得享受當年安全獎勵;是工人的給予行政降級(崗)處分,罰款700元,不得享受當年安全獎勵。

「三違」行為造成事故的從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通用部分

第四條凡觸及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的直接責任人,幹部一律免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1、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情況。

2、排放瓦斯無措施,一風吹或排放瓦斯流經區域不停電,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監控資料庫,擅自中斷資料傳輸的,造成監控資料失真。

4、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按規定斷電。糊堵瓦斯感測器,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按規定報警斷電。

5、擅自甩掉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風機自動倒台等安全控制保護能力。

6、虛松抽、排瓦斯鑽孔深度,鑽孔數量及瓦斯抽採量。

7、瓦斯引數測定,防突效果檢驗資料弄虛作假。

8、故意破壞抽採設施、通風設施、監控系統。

9、突出危險採掘工作面無評價,弄虛評價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的,超採超掘。

10、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凡觸犯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的直接責任人幹部、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三違」:

1、早上井、晚下井、違反勞動紀律的;

2、不參加班前會上崗作業的;

3、公升、入井擠罐、搶罐的;

4、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5、在井下躺臥的;

6、上班時間幹私活的;

7、過皮帶不走過橋的;

8、在絞車執行期間,私自越過絞車鋼絲繩的;

9、地面車間人員工作期間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六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較重「三違」:

1、井口檢身人員不認真執行入井驗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驗身的;

2、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3、井下在電氣裝置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脫離崗位,有事不向排程請假,帶班不到位,未跟在關鍵環節的;

5、沒有學習規程措施或學習考試不及格就安排上崗的;

6、井下睡覺的;

7、各崗位工種不認真執行交**制度的;

8、驗收員不帶專用工具,不懂驗收標準的;

9、開車行人,行人開車的;

10、未按措施運送物料的;

11、「三違」人員接通知後,無故不參加學習班的;

12、井下互相謾罵、毆打的。

第七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三違」:

1、入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的;

2、入井人員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的;

3、入井人員穿化纖衣服、戴電子錶的;

4、入井前喝酒,工作時間內飲酒的;

5、不遵章守規,不服從正確安全管理的;

6、謾罵、毆打安全管理人員的;

7、發生事故後,拖延時間不匯報、謊報、瞞報的;

8、瓦斯檢查員、防突測壓員、安檢員脫崗,假匯報的;

9、偷盜、破壞井下安全設施及標準化成果的;

10、新工人如礦未經安全培訓,未簽訂師徒合同而安排上崗作業的;

11、安全設施不齊全組織生產的;

12、井下出現扒、蹬、跳及乘坐非運人工具的。

第三章採掘專業

第八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三違」:

9、耙岩機執行期間繩道兩側(耙岩機護欄以外)站人的;

10、耙岩機距迎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繼續作業的;

13、每次耙裝結束後,不將耙鬥開到耙岩機前並處於穩定狀態的;

14、巖巷施工時,騎鑽打眼的;

16、煤、巖巷掘進工作面迎頭積矸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

第九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較重「三違」:

1、未認真執行敲幫問頂的;

12、掘進機、耙岩機司機不瞭望、不喊話、不發訊號開機的;

15、耙岩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控制開關未停電閉鎖,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並摘掉操作手把的;

16、上山掘進用耙岩機自身的絞車牽引耙岩機的;

17、上、下山迎頭牽引耙岩機後,不按規定穩固耙岩機的;

18、噴漿機運轉時手或工具放入噴漿機內的;維修噴漿機未對控制開關進行停電閉鎖並掛警示牌的;

19、打眼時,鑽桿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20、處理噴漿管路堵塞時不停風、無專人看護槍頭的;

21、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m範圍內的支護未執行加固措施的;

22、維修傾斜巷道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採取措施的;

23、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

24、在傾斜巷道整修支架時不採取防倒棚、防矸石物料滾落傷人措施的;

25、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26、巷道掘進、擴修等作業過程中,腳手架搭設不牢靠並在架上施工的;

27、採、掘工作面幹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第十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三違」:

8、獨頭巷道修棚時,修棚段以里有人或多頭作業的;

9、下達停產、停運通知單後組織生產的;

12、採、掘工作面空頂作業的;

13、掘進工作面不按規程要求進行長探短掘,誤穿、誤透老巷的;

14、掘進或巷修未使用超前支護或超前支護不合格的;

15、巷道開口和交叉點沒有使用雙暗抬棚的(剛性支架);

16、巖巷揭煤時,未嚴格執行揭煤安全技術措施的;

17、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桿,挪作它用的;

19、耙岩機回頭輪固定不牢靠或使用不合格的回頭輪的。

第四章機電運輸專業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三違」:

1、攜帶超長、超重物件乘坐罐籠或架空人車的;

2、起吊裝置時,使用起吊鋼絲繩的拉斷力小於裝置重量的5倍以及無起吊措施的;

3、裝置裝、卸點,未派專人監護的;

4、在大巷內施工時,施工地點兩端未設警戒標誌及擋車設施的;

7、在架空人車執行中乘坐人員手扶牽引鋼絲繩,觸及臨近的任何物體,引起吊桿擺動的;(運輸)

8、斜巷起空鉤頭不跟人的;

9、跟鉤工、把鉤工不帶口哨,未按規定位置跟鉤的;

12、把鉤工不使用阻車器等安全設施的;

14、斜坡軌道多水平提公升訊號無區分的;

18、熔斷器選擇過大超規定的;(機電)

19、電機車未在車庫檢修或安全設施不齊全執行的;

20、電機車不按規定充電、加電解液,電解液比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21、電機車開車前未按規定發警示訊號及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以及前面有車輛、視線有障礙時,未減速併發警示訊號的;

22、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距離小於100m的;

23、電機車抱閘失靈的;

24、電車司機站在車外操作,或在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的;

25、人力推車1人推1輛以上,或在礦車兩側推車的;

26、同向推車時間距或軌道坡度超規定的,不按規定發警號的;

27、推車時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未及時發出警號的;

28、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及車場停放車輛,未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住的;

30、電氣裝置標誌牌標註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合的;(機電)

31、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硐室內或存放在機電硐室內的;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較重「三違」:

1、高空作業(2m以上)人員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帶的;

4、井下拆除、敲打、撞擊礦燈的;

5、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籠的或在罐籠內打鬧的;

6、把鉤工提公升前不檢查連線裝置等安全設施的;

7、電氣維修工未按規定撿漏保護裝置進行詳細檢查和維修的;(機電)

9、保護接地不完整、不連續、接頭鬆動、鏽蝕,接地線截面不符合要求的;(機電)

10、每台電氣裝置未單獨與接地母線連線的;(機電)

11、未使用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機電)

13、斜坡軌道無安全措施進行吊鉤作業的;

15、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未切斷電動機電源,或未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的;

16、機車臨時停車關閉車燈的;

17、電機車拉車時用圓木、鐵釺子代替插銷,用鐵絲、繩等不合格設施代替鏈環的;

20、處理掉道車時站在受力內側的;

21、提公升超重、超高、超寬、超長或偏載嚴重車輛無措施的;

22、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仍然使用的;

23、斜坡軌道上、下兩處及以上同時作業的;

25、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裝置,不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端控制裝置的;(機電)

26、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將手腳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面的;

27、不同型別電纜之間直接連線的;(機電)

28、井下電工不攜帶可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電氣裝置的;(機電)

32、巷道坡度大於7‰時,人力推車或推車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34、把鉤工未檢查牽引車數及各車的連線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線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仍發出開車訊號的;

35、在上部車場入口未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或裝置齊全未正確使用的;

39、提公升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40、平巷處理掉道車時,強拉硬拽或用鐵質器具頂車的;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43、未按負荷審批手續亂拆、接負荷的;(機電)

44、機車的閘、燈、鈴、連線裝置和灑沙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使用的;

45、絞車執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訊號開車的;

46、使用蓄電池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電機車的;

48、檢修蓄電池機車時,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的;

50、把鉤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不制止的;

52、;拉上山的回頭輪絞車,不按規定設定護身點柱的;

53、檢修軌道時兩頭不設阻車裝置的;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三違」:

4、斜坡軌道鋼絲繩斷繩跑車或「放飛車」的;

7、提公升運輸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繼續進行提公升運輸的;

8、連線件未按規定檢查,不定期做拉力試驗的;

11、在用鋼絲繩與鋼絲繩總斷面之比達到10%,仍用作公升降物料的;

12、對在用鋼絲繩未按規定檢查、漏檢、假檢的;

14、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人員的;

15、乘坐礦車、翻轉車、底解除安裝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的;

17、破壞「一坡三擋」、訊號系統及擅自操作電機車、絞車和其它運轉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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