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三違」界定

2023-01-10 22:24:04 字數 4712 閱讀 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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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字【2012】xx號

簽發:***

關於下發《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

《安全生產「三違」獎懲規定》的通知

各部、室、礦、隊、公司:

為了杜絕「三違」現象,有效遏止「三違」行為,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經公司領導研究,現將《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安全生產「三違」獎懲規定》下發給你們,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

2、安全生產「三違」獎懲規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題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抄送:公司各位領導存檔

列印:*** 校對:***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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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促進所屬各生產單位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杜絕「三違」現象,保障生產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第1章 「三違」一般性知識

「三違」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為或現象。「三違」行為,往往由師傳徒,由甲傳乙,僥倖變「經驗」,習慣成自然,由於對事故的嚴重後果沒有意識或認識不足,使違章者自覺或不自覺地置自己或他人於危險狀態,甚至釀成悲劇。

1、「三違」的定義:

1、違章指揮

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或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安排或指揮生產的行為。在發生事故的原因中,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約佔60--70%。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三者之中,違章指揮危害最大,造成的影響和損害的程度也最為嚴重,它具有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別是隱性違章指揮不易發現,但對安全的威脅更大。

2、違章作業

主要是指操作人員違反勞動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和制度冒著危險進行作業的行為。

3、違反勞動紀律

主要是指員工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即違反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

2、「三違」產生的根源

「三違」現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勞動強度大導致意識疲勞;不良情緒和異常心理的影響;逆反、偷懶、走捷徑和省事心理作怪;觀察不細緻,思想不集中,反應不敏捷,操作不熟練;自控能力差,應急處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訓未到位或無證上崗;現場缺乏安全檢查和監護,現場管理人員責權不清,安全責任意識樹立不牢;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不執行或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揮生產時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等。

實際經驗表明,反「三違」要控制23種人:一是善於冒險、不考慮後果的「大膽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兒郎當的「馬虎人」,四是滿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僥倖的「麻痺人」,六是投機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執己見的「怪癖人」,八是牢騷滿腹的「情緒人」,九是難事纏身、心事重重的「憂愁人」,十是急於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煩人」,十二是習慣違章的「固執人」,十三是湊湊和和的「懶惰人」,十四是帶病工作的「堅強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體欠佳的「疲憊人」,十六是變化工種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後開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從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來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氣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進的「拋錨人」,二十二是單純追求任務指標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聽從指揮的「糊塗人」。這23種人不僅存在於現場操作人員中,也存在於管理人員之中。

3、杜絕「三違」的對策

通過對我公司歷次事故的認真分析發現,「三違」是印發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違」不除,事故難免。「三違」行為和現象不僅存在於作業人員之中,而且在許多現場管理人員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為了趕任務或急於完工而支援工人投機取巧、不按安全技術措施或有關安全規定作業;勞動組織混亂,組織職工疲勞作業;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或落實安全責任不到位;制定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規範和標準,審批把關不嚴;安全檢查走過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夠等等。

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到:崗位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是違章,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揮生產是嚴重的違章指揮行為。所以,管理人員必須首先從自身做起,牢固樹立崗位安全責任意識:

不違章指揮,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三違」行為堅決制止;只要管理人員作風過硬,以身作則,加強自身作風建設,愛崗、敬業、勤勉,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切實履行安全職責,監督檢查到位,落實到位,執行到位,措施得力,「三違」現象就無藏身之地,安全生產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按章操作,遵章守紀,就能避免人身傷害,確保自身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2章編制「三違」界定標準的原則及處理、復議規定

一、「三違」界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集團公司和紅旗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編制。按照「安全第

一、生產第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以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為主,兼顧崗位安全職責和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充分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實際,遵循科學、實用、易操作的特點制定。

當與上級界定標準不一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界定。

其分為一般規定、採掘、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測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嚴重「三違」、一般「三違」和輕微「三違」三種性質界定。

2、「三違」性質界定原則

1.、嚴重「三違」

「三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2、一般「三違」

「三違」性質比較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較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3、輕微「三違」

「三違」情節輕微,對安全生產造成一定影響,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危害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3、「三違」處理及復議規定

發現「三違」現象或行為時,檢查人員應及時制止並提出整改措施,填寫「三違」實時報告單,由相關人員簽字認可,交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依據「三違」界定標準和原則進行界定,並根據界定結果,按照「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規定,對「三違」人員進行幫教,同時按照「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有爭議的「三違」現象,當事人可在三日內向本單位安監部門、「三違」仲裁辦公室提出書面仲裁復議申請,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要求復議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4、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我公司原煤生產、基建單位的所有人員。

第三章 「三違」界定標準

第一節一般規定

1、嚴重「三違」

1、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後,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隱瞞事故或不及時向礦排程、安監部門匯報的現場指揮者和操作者。

2、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3、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整改而繼續進行作業的操作者。

4、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違反《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編制人員和審批人員。

6、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揮者。

7、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現場管理人員。

8、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跟班管理人員。

9、攜帶菸草、點火物品入井的人員。

10、離開焊接現場,未消除火種的焊接人員。

11、酒後進入工作場所作業或班中喝酒的人員。

12、入井不佩戴礦燈、安全帽的人員。

13、破壞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裝置設施;私掐訊號、電纜,盜竊安全裝置儀器部件的人員。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進行焊接、氣割工作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吸菸、動用明火的人員。

16、工作現場出現險情,未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繼續組織作業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指揮者。

18、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藝、裝置進行生產的組織者。

19、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20.、新工人未經崗前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無師傅或未簽訂師徒合同,或者師傅資格不符合規定而安排上崗的管理人員。

21、特種作業人員未在有資質單位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者無證、資格證過期上崗作業的人員和安排者。

22、破壞、盜竊重大危險源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的人員。

23、在工作場所或井下打架鬥毆的人員。

24、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的人員。

二、一般「違章」

1、在井口20公尺範圍內吸菸或點火的人員。

2、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早離崗或不現場對****的人員。

3、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員。

4、不按規定攜帶或使用可攜式瓦斯檢測儀的人員。

5、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人員。

6、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人員。

7、無險情而隨意開啟或損壞自救器的人員。

8、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或攜帶損壞、過期、報廢自救器的人員。

9、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掛防護鏈,無跟車工的責任人員。

10、人車、罐籠超員的把罐工或跟車工。

11、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車的人員。

12、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工作場所或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三違的界定

嚴重隱患和嚴重 三違 的界定 一 嚴重 三違 1 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2 井下吸菸及攜帶煙火下井的人員 穿化纖衣服下井的人員。3 酒後下井的人員 酒後駕駛車輛的人員 地面特殊工種酒後上崗的人員。4 下井不按規定攜帶可攜式瓦斯便攜儀 自救器 礦燈的人員。5 崗位工種無證 不持證上崗,脫崗 混崗作業的人...

三違行為界定標準

第一章違章指揮 1 票證 動火證 受限空間 高空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 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動土安全作業證 盲板抽堵作業證 斷路安全作業證等 不齊全,不具備條件指揮或強令指揮作業的 2 裝置運轉時指揮探試 加油 清理裝置積塵 積粉等情節的 3 指揮安排不具備本單位操作技能人員替...

地面部分三違界定

第二章地面部分 一 群體 三違 1 在同一崗點三人以上違章作業的。2 同一崗點有三人以上打盹 睡覺的。3 三人以上在同一地點違章起吊重物的。4 三人以上共同違反停送電制度或參與帶電作業的。5 違反礦及上級檔案和規程所規定的其他群體違章人員。注 三人以上 含三人。二 嚴重 三違 1 向上級領導和職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