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界定2023年彙總版

2021-03-04 01:58:56 字數 4173 閱讀 4831

2023年白坪煤業公司「三違」界定

簽發人:

一、安全管理:

(一)嚴重「三違」

1、無規程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2、不按安全規程、作業規程、 措施施工的責任人。

3、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4、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負責人。

5、違規攜帶火種下井的。

6、井下特殊工種在裝置執行時睡覺、脫崗的(離開崗位前後30公尺)。

7、未進行現場安全確認就開始施工的現場負責人。

8、帶礦燈進入炸藥庫內的人員.

9、扒乘行人車、礦車的人員;乘坐溜子、皮帶的人員。

10、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的。

11、酒後入井(包含在井口檢查發現準備入井)的人員。

12、謾罵,威脅,毆打,打擊報復安全管理人員。

(二)一般「違章」

13、井下睡覺的。

14、井口20公尺範圍內吸菸或攜帶火源的。

15、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16、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17、井下隨意關閉礦燈、脫帽、膠鞋休息、自救器不隨身攜帶的(工作需要除外)。

18、上、下井人員不聽從把罐人員正確指揮,強行擠擁罐的。

19、不按規定或不經排程室同意在大巷行走的人員.

20、井下破壞牌闆,隨意刮花牆體的。

21、攜帶工具長度超過0.8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猴車的。

22、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班組長。

二、採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23、採煤機更換截齒、未切斷電源並開啟離合器的。

24、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碴機的。

25、用順槽溜子移工作面運輸機頭或拉棚梁的。

26、應使用而未用前探梁的責任人。

27、採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徵兆,未採取措施的現場責任人。

28、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繩道內有人的。

29、不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的現場指揮人員。

30、空頂作業的班組長或責任人。

31、臨時支護與永久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指揮人員。

(二)一般「三違」

32、綜採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33、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後,不上牢四個卡軌器並使用地錨加固就摘勾頭的現場指揮人員。

34、採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35、採掘工作面違規幹打眼的責任人。

36、綜採工作面生產期間從架前放煤責任人。

37、工字鋼棚巷道放炮時迎頭10公尺範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加固的班組長。

38、掘進機停機後,未停電或沒有把截割部落地的司機 。

39、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管線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現場負責人。

40、用膠帶輸送機和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的責任人。

三、機電運輸專業

(一)嚴重「三違」

41、井下帶電搬遷、檢修電氣裝置(包括電纜)未停電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誌的責任人。

42、違規在斜坡停車的責任人。

43、斜巷提公升超掛車、絞車不送電下卸料車、人力推車放飛車的責任人。

44、兩人以上乘坐乙個猴車座椅,可摘掛猴車到下車地點不摘座椅者。

45、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46、斜巷提公升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責任人。

47、井下電瓶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鑰匙不隨身攜帶的司機。

48、乘罐籠人員私自拉開罐籠門的。

49、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高壓10kv)。

50、推礦車或開電瓶車頂撞風門的責任人。

51、提公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線環和連線銷的責任人。

52、甩掉風電閉鎖的責任人。

53、電機車或行人車執行過程中,隨意將頭伸出車外的人員。

54、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拆除不用的責任人。

55、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裝置者。

56、操作高壓電氣裝置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者。

57、電機車經過彎道、車場、風門、噪音大、視線不清等地點時不鳴鈴、減速,慢行通過的。

(二)一般「三違」

58、跨越皮帶不走行人過橋。

59、井落車輛掉道後強行拉上道的。

60、不按規定頂車作業的責任人。

61、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間隔不大於100公尺,不使用紅尾燈的。

62、裝置正常執行時,非緊急情況下採用急停方式停機的責任人。

63、裝置開機前,沒有進行安全確認和打訊號預警的司機。

四、一通三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

64、故意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施、裝置(風門、柵欄、供水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鑽機及其附屬裝置、避難硐室及其裝備、壓風自救裝置、抽放管、集流器、孔板、閥門、放水除碴裝置等)。私掐電纜訊號、裝置儀器部件的責任人。

65、作業地點沒有對監測電纜進行保護,造成監測電纜損壞或監測傳輸資料中斷的作業地點負責人。

66、擅自開啟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67、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責任人。

68、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採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69、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偽造資料的。

70、放炮警戒線以內有人作業而進行放炮工作的班組長。

71、放炮把口地點沒有安排專人把口設警戒線或警戒牌、撤人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班組長。

72、封堵探頭的責任人。

73、私自關閉壓風自救管路的責任人。

74、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面施工防突措施鑽孔前,迎頭沒按措施要求打篦子,進行打鑽的。

75、**(校檢)方法不正確,進行校檢的。

76、私自甩掉或故意損壞監測裝置的。

77、專用回風巷不經允許而行人、運輸、施工的。

78、未進行負荷審批,私自加裝裝置的責任人。

79、採掘工作面爆破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而進行爆破的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工。

80、監測裝置沒有按規定設定斷電或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81、採掘工作面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未按要求撤人、匯報,繼續作業的班組長。

82、私自移動修改防突起止牌闆。

83、出現假鑽孔、假資料、假記錄的責任人。

84、打假鑽的責任人。

85、掘進工作面起止牌闆資料不及時更改的防突員。

86、用措施孔作為校檢孔的防突員。

(二)一般「三違」

87、雷管腳線不扭接的。

88、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巖巷10公尺,煤巷5公尺)。

89、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的。

90、採煤機司機隨身不攜帶甲烷便攜儀的。

91、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92、採掘工作面及擴修施工地點沒有懸掛瓦斯便攜的負責人。

93、措施鑽孔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的(鑽孔引數臨時調整除外)。

94、施工穿層鑽孔、水力沖孔時未按要求使用防噴孔裝置的。

五、地測專業

嚴重「三違」

95、採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採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班組長。

96、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現場負責人。

97、探水鑽孔未按設計施工的。

98、巷道貫通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99、故意破壞測量點,造成測量系統混亂、影響正常掘進和貫通的。

六、其它

(一)嚴重「三違」

100、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101、違反發放炸藥、雷管制度的。

102、未進行瞎炮、殘炮檢查,而組織施工的班組長。

103、在爆破後,在沒有確定有無瞎炮、殘炮的情況下,班組長給放炮員在火工品領退單(紅色)簽字的。

104、沒用完的雷管不退庫、亂扔亂放或雷管丟失的。

105、採掘工作面使用兩個放炮器放炮的。

106、放炮後,放炮母線不從炮器接線柱上撥出扭結成短路的。

107、非放炮員放炮、放炮不設警戒、撤人距離不夠就放炮的。

108、放炮不執行三人連鎖換牌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工。

(二)一般「三違」

109、處理拒爆、殘爆時,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110、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存放的。

111、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112、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已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三違的界定

嚴重隱患和嚴重 三違 的界定 一 嚴重 三違 1 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2 井下吸菸及攜帶煙火下井的人員 穿化纖衣服下井的人員。3 酒後下井的人員 酒後駕駛車輛的人員 地面特殊工種酒後上崗的人員。4 下井不按規定攜帶可攜式瓦斯便攜儀 自救器 礦燈的人員。5 崗位工種無證 不持證上崗,脫崗 混崗作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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