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異動管理制度轉正調動離職

2021-03-04 01:51:39 字數 3175 閱讀 5742

異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集團員工的異動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異動包含以下內容:

1、試用期轉正

2、工作崗位變動

3、離職(辭職、辭退)調薪,復職

第三條集團部門員工、公司部門經理級(含部門經理)以上員工的任何一種異動需經集團綜合部審核,集團總裁批准;公司其他員工的異動由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所有員工。

第二章試用期轉正

第五條綜合部根據員工入職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將《員工轉正申請單》提供給擬轉

正員工(每個月25號統計下月擬轉正人員名單)。

第六條擬轉正員工於2日內根據《員工轉正申請單》進行自評後提交給部門經理。

第七條部門經理對擬轉正員工進行考核並填寫《員工轉正申請單》,提交給主管副總裁(公司總經理)。

第八條綜合部於7日內根據擬轉正員工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裁(公司總經理)的意見,確定考核結果,報集團總裁批准。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終止試用。

第九條綜合部通知經批准轉正的員工己成為正式員工。

第三章工作崗位變動

第十條員工在聘用期內,集團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其崗位做如下調整:

1、外派:根據各公司的工作需要,由集團總部派出人選擔任各公司相關職務;

2、調崗:因集團、公司機構調整或業務發展需要,結合員工本人意願,由集團調整員工的崗位;

3、借調:因工作需要,集團安排員工借調到其它單位或崗位開展工作;

4、待崗:當員工被認為績效表現及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需要,且經過培訓仍無法達到要求時,部門可向綜合部提出安排其待崗。

第十一條工作程式

1、外派

(1)派出部門根據任職要求選派適當人選,填製《人事變動表》,並附《職務說明書》;

(2)派出部門持《人事變動表》報其主管副總裁審批;

(3)綜合部根據其《職務說明書》的要求,對其派遣意見進行審核,報集團總裁審批。

(4)綜合部向派出部門、派往公司及選派員工發出《內部調整通知單》。

(5)被選派員工迅速辦理工作交接,按期到派往的公司報到。

(6)派出部門應在選派人員任期滿前30天,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決定外派調整方案,並報綜合部。派出部門提出新的任職人選,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同時,由派出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為卸任人員安排工作崗位,並按《員工調整審批程式》辦理崗位調整手續。

2、調崗

(1)當集團內部出現崗位空缺時,除考慮內部提公升及外部招聘外,亦可考慮平級調崗。集團部門、公司及員工本人均可提出調崗申請。

(2)集團部門、公司提出調崗,由綜合部負責協調,取得調出與調入部門經理(公司總經理)的同意後,填製《人事變動表》,報集團總裁審批。

(3)員工提出調崗,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部門主管副總裁(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填寫《人事變動表》,由綜合部報集團總裁審批。

(4)綜合部向員工和有關部門發出《內部調整通知單》。

3、借調

(1)用人部門向綜合部提出借調申請,由綜合部會同用人部門、調出部門及員工本人意願,取得一致意見。

(3)用人部門填製《人事變動表》,報集團總裁審批。

(4)綜合部發出《內部調整通知單》。

4、待崗

待崗應由用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待崗理由,填寫《人事變動表》,報與綜合部審核,由集團總裁審批。同時由用人部門和綜合部共同協調其工作安排,在兩個星期內仍不能安排其工作的,進入離職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審批許可權

1、因工作原因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變動須徵得原工作部門經理(主管副總裁、公司總經理)、調入部門經理(主管副總裁、公司總經理)的同意,並經由集團綜合部報集團總裁批准後生效。

2、員工工作變動前應於7日內將原工作交接完畢方可赴任新的崗位。如由於工作原因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情延長1至5天時間,由調入部門主管副總裁(公司總經理)批准。

3、其他由集團員工本人提出的工作崗位變動申請報集團綜合部組織實施,集團總裁批准,其他由公司員工本人提出的工作崗位變動申請報公司辦公室組織實施,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四章離職管理

第十三條通知期

1、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或員工辭職的通知期遵守以下規定:員工的通知期為3天,部門經理、專案經理級(含部門經理、專案經理)以上員工的通知期為7天。

2、試用期滿後集團辭退員工或員工辭職的通知期均為30天。

3、員工在通知期內應繼續工作,集團支付相應的工資,直至通知期結束或與該崗位新入職的員工完成工作交接並完成本人的離職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

1、員工辭職應遵守通知期的有關規定向所在部門經理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表》,部門應盡量了解員工辭職原因並解決問題,如不能挽留員工則於兩日內報於集團綜合部,由集團綜合部負責與員工進行面談解決。

2、部門經理辭職應遵守通知期的有關規定向集團綜合部提交書面申請,集團綜合部調查了解並進行面談,如不能挽留則於兩日內報集團主管副總裁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辭退員工

1、在下列情況下,集團將做出辭退員工的決定:

(1)員工的工作表現未達到要求,經培訓後仍不符合要求且集團內部沒有適合該員工的崗位。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集團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集團辭退員工應遵守通知期的有關規定發出書面通知。

第十七條公司部門經理級(不含部門經理)以下員工的辭退由公司總經理審批;集團員工、公司部門經理級以上員工的辭退由集團總裁審批。

第十八條離職結算

1、員工按照集團規定提出離職,並已完成交接手續,其工資正常結算,在工資發放日統一發放。特殊情況需經集團總裁批准可當日結算。在離職過程中造成工作材料丟失或物品流失,根據材料、物品的重要程度對集團予以補償。

2、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時由集團綜合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集團根據工作需要及員工本人意願,將處理結果(續約或到期離職)書面上報集團總裁,集團綜合部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未經考核或未經批准,擅自批准發放員工轉正工資的,處罰主管領導1000元罰款,同時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未經批准,或審批手續不完整,擅自變動工作崗位的,處罰相關主管領導1000元罰款,同時通報批評。員工崗位變動時,因工作交接不清而延誤工作的,處罰該員工500元罰款,處罰交接工作時的主管領導200元罰款。員工崗位變動時,因工作交接不清而造成損失的,由該員工承擔相應損失,其交接工作時的主管領導處以相應損失的40%罰款。

員工離職時,未經批准,或審批手續不完整,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處罰相關主管領導2000元罰款,同時通報批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綜合部。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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