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轉正離職調動管理規範

2023-01-12 07:36:03 字數 2488 閱讀 9104

公司轉正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使公司的人力資源得到合理的調配,以及異動作業有一定的程式和依據,特制定本規定。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 職責

人事行政部負責員工轉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協助人事行政部完成本部門範圍內的員工異動工作。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制訂、完善、修改和解釋。

四、定義

員工異動指有關員工的轉正、離職、調動等涉及員工變動的情況。

五、原則

原則:公平、公開、公正,注重對德、能、勤、績各方面的嚴格考核。

員工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公司批准,可以兼任一職或一人身兼多職。

員工發生異動時,按流程作業,進行審批手續辦理,如有需要並發布任命通知,並由人事行政部辦理有關異動手續事宜,報總經理簽發,如無特別說明原任職務同時免去,自簽發日起生效。

六、員工的調任

1、調任是指經過批准同意員工在各部門之間平行調動任職的情形。調任應以調入部門的《增員申請表》為依據。

2、各部門內部有權根據員工特長和工作需要調動工作。調動前各部門填寫好《人事異動申請單》,經人事行政部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按規定進行調動,但一經公司領導決定,任何個人、部門不得以任何籍口拒絕,部門應合理安排被調動員工的工作,並做好被調任員工的崗前培訓工作。

3、調入部門或人事行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及職位空缺,確定從內部選調人員。

4、對於合適的內部人選,調入或調出部門在與相關部門、人員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經調入、調出部門負責人及人事行政部審核,再上報總經理批覆。

5、有關員工借調事情參照上述程式辦理,借調應以不影響借出部門的工作為原則,借調期滿應退回原部門,借調期間的工資由借入部門出。

6、員工個人申請調動的,可以直接向部門領導申請,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與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同意後,按上述程式辦理。

7、為培養有潛力員工的綜合能力,拓展其專業,可以根據情況崗位輪換,輪崗部門提出《人事異動申請單》經輪崗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審核後,再上報總經理批覆。

七、員工轉正

1、轉正流程

(1)轉正人員在試用期滿前一星期,填報《員工轉正考核表》,交部門負責人,各部門依照轉正人員試用期內之工作表現,對新進員工作轉正面談及試用評審。

(2)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人事行政部複審。人事行政部根據公司用工政策,結合部門意見提出建議是否轉正。

(3)經人事行政部複核後,綜合部門意見向總經理報備,全部人員的轉正單報總經理核准。

(4)人事行政部接到核准後的資料存檔備案,並為轉正人員做好轉正記錄。

(5)對於考核未通過或不適崗者,人事行政部執行終止試用通知,並辦理離職手續。

八、員工離職

員工離職分個人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況。

1、員工個人辭職

(1)員工要求辭職,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前向公司提出,並填寫《辭職申請審批表》。部門負責人接收到離職申請時,必須與員工做離職面談,並形成離職面談記錄。經面談後仍需要離職者,離職申請單須經部門主管及負責人批准後,始為申請核淮生效日期。

(2)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人事行政部複審。人事行政部在收到辭職申請時,應對辭職理由進行認真的調查和辭職員工進行溝通,再簽署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3)辭職申請得到批准後,辭職員工應辦理《交接清單》,應認真完成工作交接和辦理離職手續,並將簽署完畢的《交接清單》返還人事行政部。

2、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分辭退、開除、員工自離等情況。符合辭退、開除、員工自離條件者,經人事行政部調查核實後,予以處理。

(2)公司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由其直接主管和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人事行政部審核。人事行政部應對辭退理由進行認真的調查並簽署意見,呈送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3)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以總經理最後批准意見為依據。在總經理未批准之前,任何人不能擅自通知員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訊息,以防止公司生產秩序與人事管理的混亂。

(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最後由人事行政部發出。員工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辦理完以上《交接清單》後,方可離職。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5)員工離職時的工資結算,一般到公司發放工資時進行。特殊情況,須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人事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3、離職應注意事項

(1)試用期期間離職須提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正式員工辭職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屬部門, 以主管批准日起3 日內,辦理交接工作。

(2)員工辭職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急辭工(辭職申請表需註明「急辭」),將扣除提前離職日薪以補償公司損失。辭職獲批,未到期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將扣除提前離職日期日薪以補償公司損失。

(3)離職員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辦妥移交手續離職者,公司始可發放離職人員各項薪資及獎金。

(4)對於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員工,公司將依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追究員工本人及員工受聘新公司的法律責任。離職人員未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前,公司有權暫停該離職人員各項薪資及獎金之發放。

九、 附則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人事行政部,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注:本單一式兩份,離職員工與人力資源部各執乙份。

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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