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2021-03-04 07:37:25 字數 3971 閱讀 5473

一、目的:

1、為規範集團範圍內人事異動管理程式,促進集團人事行政工作良性發展,完善員工異動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從而不斷提公升企業整體素質。

2、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與工作業績,為公司篩選和挖掘出優秀、有潛質、符合公司企業文化的人才,建立良好的人事行政素質。

3、實現集團與子公司之間人員異動的有效性管理,實現人員管理歸屬管理體系,以集團為導向,推動團隊建設工作。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集團所有員工因崗位、職務、薪資發生的異動等情形。

三、部門職責歸屬:

1、用人單位或用人部門:

負責員工異動的提出或申請,或審核員工本人的異動申請。

負責對異動員工的工作技能、工作業績和勞動紀律等任職因素進行客觀、實事求是的考核評估工作。

2、人事行政部:

負責審核員工或部門提出的異動申請,並結合年度人事行政部規劃的需要,對異動員工的任職資格、違紀違規行為以及職業發展情況等實施綜合考核和評估。

負責就公司審批結果對異動員工做相關手續的辦理、工作變更說明、資料傳達、薪資變更(含薪資資訊變更流程)和資訊公布等系列工作。

負責人異動人員資訊系統許可權、資訊物資配備進行變更和維護。

3、財務部:

財務部負責異動員工資金管理許可權的變更;

異動員工財務款項**及重新分配的工作;

針對異動員工薪資、業績提成、年終分紅做審核及調整。

四、員工異動定義:

1、指員工在服務期內的試用轉正、調動、晉公升/調薪、降職/降薪等,員工因工作而發生的短期(3個月內)借調不在異動之列。

2、轉正任用:公司員工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作正式員工錄用,並享受正式員工薪資福利和津貼等。

3、崗位調動:根據員工任職期間的工作績效,並參考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經驗等綜合因素,結合公司人事行政部配置情況而做出的崗位調動。崗位調動三個月內為臨時借調,亦無需做薪資調整;超過三個月時間為正式調動需變更相關薪資及人事異動資訊。

4、晉公升(含調薪):員工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且為公司創造很大價值有具體事實的,可參考《薪酬制度》對職務等級或薪資等級作相應職務或薪資調整。

5、降職或降薪:員工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低下,達不到該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或工作中屢次發生錯誤並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或年度內的有六次考核不達標的以及其它足以事實證明可做降職/降薪處理的情形。

五、人員異動工作程式:

1、轉正任用程式:

公司新進人員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完相關報到手續後,即進入試用期階段,試用期的約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若用人部門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也可與人事行政部進行溝通報請公司相關領導批准,將試用期酌情縮短。

試用期間,如新員工不符合工作要求或新員工提出終止考察,則雙方終止試用。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因表現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用人部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行政部,經核准後可隨時予以辭退。在辦理完相關交接手續後,按其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對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鑑定,經考核合格的提出轉正申請並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及《員工試用轉正考核表》。個別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工作業績特別突出,足以符合提前轉正條件的,由部門經理提出提前轉正的申請,經人事行政部核實無誤的可予提前轉正,但試用時間最少不低於二個月。

試用考核最遲在試用期滿前的第十個工作日內由員工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用人部門負責人《員工試用轉正考核表》,然後由部門根據該員工的工作業績與工作能力等綜合因素實施評估,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考核結果交與人事行政部進行綜合評估。

人事行政部在受理部門對員工的試用考核評估後於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綜合評估,並給出員工是否轉正的意見,經審批通過的轉正意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相關部門。

若因部門工作疏忽未在試用期間對新進員工實施考核並要求員工提交《員工異動申請表》及《員工試用轉正考核表》而超過試用期的,每次對部門主管/經理記警告處分一次;新進員工亦未在試用期內提出轉正申請而超過試用期的視為自動轉正但薪資不做調整。

經考核合格者,由人事行政部發出《員工異動申請表》及《員工試用轉正考核表》;經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將視情況予以辭退或協商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六個月)。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原則上不得請假,特殊情況下(如生病等),其試用期根據請假時間長短相應延續(延續時間一般為請假實際時間的2倍)。

員工試用轉正流程圖:

2、員工調動程式

根據公司人力配置需要,可依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及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調配到適合的崗位和工作地點,被調動的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不得延遲或推諉,員工因崗位變動的工資待遇及出勤情況按新崗位的標準執行。

各部門負責人應了解所屬員工的個性、技能和潛能,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崗充分匹配,必要時亦可申請調動其他部門員工到本部門工作或申請從本部門調出某員工,經批准後方可執行人員調動。

集團內跨公司員工調動,須經異動前部門負責人、子公司負責人批准,異動後部門負責人、子公司負責人同意接收,在異動前子公司辦理離職,在異動後子公司辦理入職,由異動後子公司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重新定崗定薪,調動審批許可權需集團批准後方可執行。

經集團董事長特批人員調動,由集團人事行政部直接發出《人事調令函》至調出部門,子公司總經理及部門負責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調動員工的工作交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向集團人事行政部說明延期原因和理由,但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經調出部門提出的人員調動,經調入部門負責人同意後,人事行政部根據人事規劃及調動的可行性分析後評估後走線下審批程式審批完畢後,辦理員工異動手續。

結合公司人才經營策略或特殊情況下的突出性問題(如非經濟性裁員而發出的調動)在經得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准前提下,可直接發出《人事調令函》,責任許可權及時限同

六、人員調動要求規定:

員工的調入或調出各部門應本著尊重及開發人才的原則及合理人力資源配置的角度,積極配合公司執行員工調動事宜,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藉故推逶或故意刁難以影響公司人力規劃建設程序。

調動員工應服從公司調動工作安排,如有異議可自接到調動資訊(人事調令函或異動手續)的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反之則視為預設調動。

各部門在調動員工工作時應秉著客觀公正、事實求是的原則,以充分開發企業人力資源的實施調動,不允許任人唯親、親疏有間,否則一經查實可隨時將已調動員工調回原職並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嚴禁各用人部門擅自調動員工崗位(確因工作需要半個月內的短期或臨時調動不在此列,但需以郵件或書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列明調動原因及調動人員、崗位等),用人部門亦不得先調動崗位然後辦理調動手續,違者視調動無效,並責令用人部門糾正。違者同時給予調動或接收部門負責人每人次嚴重警告處分。

七、員工調動的申請及審批應遵循如下程式:

1、部門內經理級以下員工平級調動的由調動員工的直屬上司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提交人事行政部審批同意即可;跨部門經理級以下平級調動的,則需要調入、調出部門的負責人同意,並報子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人事行政部依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可執行。

2、部門內或跨部門經理級(含)以上(含文職類崗位)人員調動由部門提出調動意見,接收部門同意接收,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提交集團董事長批准後,由人事行政部辦理調動手,執行人事調動;

3、所有調動必須在定編範圍內執行,超出定編範圍的,必須先填寫《人員增補審批表》辦理增編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崗位增補或調動。

4、員工調動在本月執行的即履行新的崗位職責,新崗位的薪資福利從下月開始執行,原則上不得提前,確需提前的報子公司總經理批准方為有效。

5、員工因工作調動而發生的工作交接由本部門負責人負責。

八、員工晉公升/調薪程式:

1、本公司員工晉公升,必須建立在公司發展戰略的基礎上且符合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的需要。

2、公司根據經營管理工作需要可對工作績效突出的員工實施晉公升或調薪;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的崗位或職位進行必要的調整,在公司職位空缺的情況下,員工也可以根據本人的意願向公司申請晉公升,但需按規定實施考核並經考核業績優異者方可給其晉公升。

3、本公司員工在晉公升型別上可在晉公升職位的同時薪資同步晉公升,也可只調整職位但薪資保持不變,也可職位保持不變但薪資做相應調整。

九、員工晉公升或調薪形式:

1、定期晉公升/調薪:公司根據經營發展方向與經營狀況並綜合考慮社會物價水平及同區域同行業薪資給付情況,於固定時間予以晉公升或調薪。

2、不定期晉公升/調薪:員工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特別突出並有資料和事實足以說明,且能持續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者,經公司批准可隨時予以晉公升/調薪。

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 健全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保持公司員工相對穩定,有效地進行員工異動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員工異動包括 晉公升 降職 調動及離職等情形。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宜賓 xx 全體員工 以下簡稱 公司 第二章晉公升 第四條晉公升是指員工在任職期內,由於其個人工作表現突出或工作發展需要...

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部門之間員工借調 轉崗 離職等異動管理保障公司正常運作,特訂本制度。4.0 定義 4.1 借調 因工作需要而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的人員調動 不得超過乙個月 4.2 轉崗 因適合崗位,從乙個部門調至另乙個部門工作。4.3 晉級 可分為崗位晉級和加薪晉級。4 降級 可分為降級不降薪...

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一 促進公司人力的有序流動,實現公司人力結構持續優化 二 促進公司人力的動態配置,實現公司人力統籌共享 三 啟用公司人力,保持人力的活力,以利於公司人才培養和員工自身成長。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聘用制在崗員工在公司的崗位調整。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 有利於促進公司資產管理等核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