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檢驗操作指導書

2021-03-04 01:21:35 字數 3419 閱讀 6551

1.0目的

本焊縫檢驗操作指導書明確了熔化焊的外觀接收檢驗標準及技術要求。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en473無損檢測人員資質及要求

iso 5817 鋼,鎳,鈦及其合金的溶化焊接頭-缺陷質量分級 iso10042 鋁及鋁合金的弧焊接頭-缺欠質量分級 iso17637 溶化焊接頭的外觀檢驗 zps1007175—51015 無損檢測等級 zps1007535—31452 無損檢測報告樣本

zps1009603—51015 無損檢測人員質資及技術要求

4.0人員要求

4.1 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en473或iso9712的相關資質 4.2 無損檢測人員應符合swp 的zps1009603--51015 4.3

檢測結果需由擁有vt-2資質的人員確認

的,無氧化物,油汙,毛刺和劃痕

7.2.2 7.2.3

所有需要連線的材料必須按照焊接前要求及相關流程的要求進行清理。清理後的零件表面應無油,鏽及汙物與毛刺,並應加強保護以防二次汙染。

按照圖紙或工作指令,檢驗焊接工裝的正確性和焊接件的正確裝配。

7.2.4* 焊接接頭配合面的間隙不應超過0.5倍的壁厚或1.5mm,兩者中取小值,錯邊不應超過0.5倍的壁厚。

7.2.5 檢查時可以使用十倍放大鏡、反光鏡、內窺鏡、與手電筒,這些用品不必標定。

7.3 產品符合性檢查。焊接製品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檢查,不符合下屬要求的製品應予以拒收。接受/拒收標準如下文與表1所述。

7.3.1*對於具有空心柱狀縱向焊縫的部件,錯邊不應大於0.5t,其他形式的對接焊縫的錯邊也不應大於0.5t。

7.3.2 焊縫打磨:如果因為零件的形狀、裝配、功能、表面缺陷而需要對零件進行打磨,則打磨過的應該均勻並與周圍區域吻合良好,應防止出現打磨引起的接頭

過熱,打磨痕跡以及不均勻的外形。如果母材有被打磨的跡象則有疑問的區域

必須確保其母材厚度滿足圖紙的最低要求。

7.3.3 打弧:弧坑缺陷應依照表1進行處理。如果具有弧坑裂紋將導致拒收。

7.3.4*背部餘高:b級焊縫參照iso-5817/iso-10042。其它級別焊縫對鋁合金來說從最小0.2倍壁厚到最大3倍壁厚,對於其它材料來說焊縫背部餘高應最小從

0.5mm與0.2倍壁厚中的小值到最大不超過9mm與1t中的小值。

7.3.5*正面餘高:

b級焊縫參照iso-5817/iso-10042。對於c級與d級焊縫餘高從最小平齊到1倍的壁厚。對於未註明等級的鋁合金焊縫餘高應在0.

2倍到1倍

壁厚之間。

7.3.6 對於單道或者多道焊縫其寬度不應超過10mm。

7.3.7 開坡口焊縫的熔透性缺陷:從一側進行焊接的需全熔透的開坡口接頭的背面餘高應沒有未焊透跡象。背面餘高上允許存在回吸與氧褶(氧褶在鋁合金焊接時

發生)但必須滿足7.3.4的要求。

7.3.7.1對接焊縫的情況下,必須保證焊縫坡口完全填滿。

色,這種現象可以接受。

7.3.10 氧褶:氧褶是一種產生在鋁、鎂合金焊縫背面的一種裂縫狀缺陷,如果其底部可見並且其距離母材表面距離大於1/5的母材厚度,則該情況可以接受。如果其

距離小於1/5的母材厚度或者底部不可見,則不可以接受。

7.3.11 弧坑:產生在收弧起弧處區域性凹陷的點,應該按照表1的要求進行處置。弧坑中如有裂紋應予以拒收,弧坑中的氣孔應按表1進行處置。

7.3.12* t形接頭與卷邊端接接頭中的未熔合未焊透。

t形接頭中的未熔合未焊透不能接受。接頭的錯邊應滿足5.3.

1的要求。焊後未熔化部分不應超過彎曲外圓弧長的

1/3。

7.3.13 永久性點焊接頭:點焊焊縫應滿足本規範表1的除咬邊之外的要求。對於在隨後操作工程中需要去除或者熔掉的點焊焊縫只需滿足表面汙染的要求。

7.3.14 鐵基合金的變色:焊縫上存在的緊密附著的彩虹色氧化膜不應成為拒收的理由。

7.3.15 高頻裂紋或者交流清潔作用在鋁合金表面與熱影響區產生的缺陷應依照7.3.16的要求進行處理。

7.3.16 高頻裂紋與交流清潔作用產生的缺陷如果其深度可以用10倍放大鏡確定則可接受。

7.3.17 角焊縫、搭接焊縫、端頭角接焊縫接受標準

7.3.17.1 熔深:t型接頭、端部角接與搭接接頭應具有一定的熔深所示並滿足如下要求。

7.3.17.1.1*t型接頭應該保證根部完全熔透,最小熔深不應小於薄件厚度的15%。儘管肉眼無法探測熔深,但是焊工應達到這個最低要求。

7.3.17.1.2*角接接頭應該完全熔合,熔入母材的深度最低不小於薄件厚度的15%。

7.3.17.1.3 搭接接頭應完全熔合。

7.3.17.2 焊縫尺寸;

7.3.17.2.1 非搭接接頭的最小角焊縫尺寸由圖紙規定。

度。不允許凹陷,燒穿。

73.17.3 包角:所有設計為非環焊縫且結束在角落的焊縫除非圖紙另有規定或者該位置難於達到都應該包角。

7.3.17.4 對鋁合金來說熔透不應超過母材表面3倍的壁厚,對於其它所有材料不超過1倍的板厚。鋼鐵、耐熱合金、不應有嚴重的氧化。

7.3.17.5* 間歇角焊縫:指定長度的角焊縫應保證根部焊透。除非圖紙另有說明,在每個端頭允許有區域性的未焊透。

7.3.17.6 全熔透角焊縫中的熔深性缺陷。要求完全熔透的角焊縫應該沒有未熔透的跡象。焊縫背部餘高上的回吸如果深入到母材平面以內是不可接受的。有全熔透

要求的角焊縫背面不應該有熔透導致深入到母材平面以內的回吸。

7.3.17.7 不要求全熔透角焊縫背面母材的減薄如果能滿足母材厚度加填充金屬厚度大於1倍母材厚度是可以接受的。焊縫根部的回吸在焊縫尺寸與最小熔深保證的情況

下是可以接受的。

7.3.18 間歇焊縫:如果間歇焊縫由焊接符號進行標註,此時焊縫長度可設定為最小,節距設為最大。

7.4電阻焊

7.4.1 電阻焊缺陷:焊接痕跡(電極壓痕,環形加強斑痕,缺陷,熱變形)不允許超過單側板厚10%;如果一側又燒穿,是不允許的;電極附著,也是不允許的。

7.4.2 對於點焊:表面裂紋允許出現在融合中心部位,但最大熔核不允許超過其直徑的一半。

7.4.3 不允許焊接處出現未融合缺陷。板間如果有間隙,不允許超過總板厚的10%

7.5* 過程返工:如果材料厚度小於1.5mm,除非由材料汙染現象,則無需去除材料。除非圖紙另有規定,當材料厚度大於1.5mm時缺陷必須在焊縫完成之前予

以去除。焊工應借助10倍放大鏡檢查缺陷是否被完全去除。應該採用機械方法

如銼削、刮鏟、鑽削、切割去除缺陷,也可採用打磨的辦法如果隨後採取銼

削、刮鏟、鑽削、切割方法的話。材料的去除不應該使母材減薄至小於材料最

小厚度。注意在去除缺陷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保護材料不受異物損害。

7.5.1 返工的準備與焊接要求參見表3.

8 vt報告

8.1 vt報告的形式參見表4

1.對於未列入的,焊角最小尺寸的計算:單邊角焊縫1.5t,雙邊角焊縫和搭接焊縫1t。2.焊接接頭中最薄名義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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