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房產公司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

2023-02-09 08:48:04 字數 2728 閱讀 1678

2023年8月23日,原告xx建設集團股份****向杭州市xx人院訴稱:2023年9月,原告經投標、中標後於同年10月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及補充協議各乙份。約定:

由原告承建被告開發的某房產專案小高層a樓的打樁、圍護、土建、水電安裝工程。工程款不作一次性包死,暫按1350/平方公尺,暫定為2645萬元。2023年9月,又簽訂乙份補充協議,約定將c樓也交由原告承建,工程面積為520平方公尺,總造價暫定為80萬元。

以上工程於2023年10月16日通過驗收,被告也於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了工程款***元。2023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結算資料,送審價為***元。被告於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收到結算資料的收條,隨後支付了工程款30萬元。

2023年底,原告聲稱迫於經營資金短缺和民工催討工資,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後被告又向其支付了工程款400萬元,原告撤回訴訟。但直到2023年8月被告再未向其支付過工程款。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79407元及利息320165.72元。

被告在原告起訴後委託本所**此案件,本所律師在接受此案後通過查閱案件資料和調查後,向法院提交了狀,辯稱:被告在2023年10月收到原告送交的結算報告後即委託了具有資質的造價鑑定部門進行審價,並於2023年12月31日出具了初審報告,初步確認工程總造價為***元,而不是原告主張的***元。被告在初審報告出來後送交原告後,原告、被告及負責審價的造價鑑定機構即根據初審報告進行對帳,直到原告起訴時雙方仍在對帳但已基本完成。

對帳過程中因原告的原因導致對帳工作多次中斷,所以原告要求按其提供的送審報告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支付工程決算款的條件是工程造價經具有造價鑑定資質的審價部門審核後並經雙方確認後三個月內支付,現在雙方尚未對決算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所以被告支付決算款的條件不成熟,被告沒有付款義務,當然也就不存在承擔賠償利息損失的責任,另工程結算款還應扣除尚未到期的工程保修金。且根據初審報告初步確認原告的承建的工程總造價為***元,被告實際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累計2424266元,所以根據初審報告,被告不僅不拖欠工程款,反而向原告多支付了工程款。

另本所**被告反訴稱:一、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後,工程於2023年2月28日開工,2023年10月16日竣工,施工總日曆天數為596天,而根據合同約定工期應為480天,原告應向被告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400萬元,並有權扣除按工程總價5%計算的進度保證金,暫計1188992.5元。

二、2023年,原告負責施工的工程交付使用後,多次發生質量問題,導致被告進行維修而直接發生的費用7800元,賠償損失16905元,另還有正在維修未結算的費用,因此,原告作為施工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4000000元;2、確認被告有權扣除因原告逾期竣工應扣留的進度保證金1188992.

5元;3、判令原告賠償被告因工程質量已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7800元,賠償損失16905元,該費用、損失在工程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爭議焦點】:

1、本案工程款能否以原告送審的工程價款結算?

2、本案工程是否逾期竣工,逾期竣工的責任又在誰?

3、本案工程在保修期間多次發生質量問題,那麼誰應當承擔質量問題的責任?

【案例評析】: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結合本案案件事實,對本案做簡單評析如下:

1、在本案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送交了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被告也出具了收條。在收到送審報告後,被告委託了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價並出具了初審報告。但因為還是初審報告,需要原、被告雙方及審價單位進行對帳確認一致,經原、被告雙方簽字蓋章才能生效,但原告在對帳過程中一直因各種原因導致對帳工作多次中斷,直到2023年8月份還未對完,這時候原告就以被告拒絕支付工程款為由提起訴訟。

那麼究竟能不能按照原告訴稱的按照原告提交的送審金額支付工程款呢?

在接受本案被告杭州xx房產公司委託後,本所**律師在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判例後出具**意見認為是不能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

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根據這一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按照原告提交的結算書進行結算必須同時符合以下6個條件:(1)、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檔案。(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審價期限必須有明確約定。(3)承包人必須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檔案,且送審的竣工結算檔案應當齊全。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及補充協議中對送審結算檔案有特別約定的,應提交雙方約定的資料;沒有約定的,送審資料一般應包括招投標檔案、相關合同、圖紙、設計變更聯絡單、結算書、工程款支付憑證等;(4)送審資料必須由發包人的簽收;(5)簽收單上要能夠反映出總造價。如果簽收單沒有寫明總造價,則無法確認承包送審價的金額;(6)發包人收到結算檔案後沒有在約定期限內進行答覆。而本案根本不符合上述條件,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並沒有約定被告在約定期限內不答覆即視為認可原告竣工結算檔案的內容;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其已經提交了全部結算檔案;被告所出具的收條也不能反映出總價;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提交的結算報告後馬上委託了具有造價鑑定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對結算報告進行審核,並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原告出具了初審報告,雙方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工程量核對工作,到原告起訴時已基本核對完畢,雙方已對工程量基本達成一致意見。

而原被告雙方在《頤景園小高層a樓工程補充協議》中約定工程款10%的餘款待竣工結算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結三個月內,扣留2%保修金後結清。原告依據的建設部《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系部門規章,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部門的部門規章不能作為法院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所以本案不能按照原告送審的結算金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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