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消防管理工作規範

2023-02-07 17:48:03 字數 3972 閱讀 3183

1.0 目的

規範消防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裝置設施完好,預防和減少各類火災的發生。

2.0 範圍

適用於廣州分公司所管轄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的消防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 保安部負責消防裝置、設施的檢查和管理,以及火災的處理。

3.2維修部負責消防裝置、設施的維修、保養與補充。

4.0工作內容

4.1 裝置設施檢查

4.1.1 消防主管(專職消防員,下同)

4.1.1.1 消防主管必須清楚地知曉園區的消防配置情況,填寫園區《消防設施器材數量統計表》。

4.1.1.2 必須每月26日前定期抽查防火責任人對管轄區域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裝置的檢查情況。

4.1.1.

3 三個月開箱檢查一次,核對消火栓內水帶、水槍、消防捲盤等消防器材是否整齊,有無缺損情況。若設施齊全則在消防栓門縫上貼好封條,並在《消火栓檢查表》上予以詳細登記。如有損壞報工程維修部及時處理,並在《園區公共設施報修記錄表》上予以登記。

4.1.1.

4 每月不得少於二次對公共區域的消防設施進行巡查,並且督導防火責任人進行檢查;檢查防火門有無損壞,閉門器能否正常使用;檢查應急燈能否正常照明;檢查電池能否自動充、放電;檢查消火栓門有無破損,消火栓出口壓力應定期檢查測試;嚴格清除死角內堆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檢查手動報警、警鈴、彈簧是否鬆動,安全出口指示燈安裝是否牢固、是否有損壞情況。如有異常情況在《園區公共設施報修記錄表》予以詳細記錄,並報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4.1.1.5 對樓梯間、走道、電梯口堆放的任何物品及停放單車,清除並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4.1.1.

6每月對小區內所有商鋪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檢查,並在《商鋪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表》予以詳細登記;若商鋪存在消防隱患,必須填寫《消防整改通知書》發給檔主,要求在三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

4.1.1.7 消防報警監控裝置的運**況由消防中心值班人員負責記錄,填寫在《消防中心值班記錄》表上。

4.1.2 防火責任人

4.1.2.1 防火負責人主要負責樓宇消防裝置、設施的檢查。

4.1.2.2 防火責任人由各中隊長推薦,經部門綜合考評與審核,由部門負責人發放《防火責任人任命書》,並做好登記,交送於工程維修部乙份備案。

4.1.2.3 防火責任人必須於每月25日前將檢查結果上報消防主管,對存在隱患必須填寫《消防整改通知書》報給相關部門處理,在三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

4.1.2.4 防火責任人每月對消防設施裝置進行一次檢查,並仔細填寫《消防器材月檢查表》交消防主管,若發現消火栓上的封條被撕應檢查器材箱內的裝置完好情況並及時補貼。

4.1.2.5 防火責任人應每月不得少於1次對商鋪防火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管理消防器材並將檢查情況進行統計,按月填寫《商鋪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表》。

4.2 動火管理

4.2.1 因施工需要動火工作,施工單位必須在動火前到維修部辦理臨時動火作業申請手續,經批准後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後方能動火,動火時必須通知消防中心派監督員,監督員確定安全後方可動火。

4.2.2 施工單位在動火前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並要指定責任人,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動火時發現不安全苗頭應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警、**事故時要及時補救和採取有效的搶救措施;動火完畢必須清理現場,確定安全後方能離去。

4.2.3 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或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維修部批准並保證符合安全規定。

4.2.4 動火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動火:

4.2.4.1 未辦妥動火手續;

4.2.4.2 防火、滅火設施,器材不落實;

4.2.4.3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

4.2.4.4 附近難移動的易燃易爆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

4.2.4.5 凡儲存盛裝易燃易爆雜物的液體、氣體的場所容器、管道未經洗刷清潔乾淨;

4.2.4.6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沒有採取安全防範

措施的;

4.3 宣傳內容

4.3.1 消防主管通過發放消防資料,要求引導業戶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器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明火試漏。

4.3.2 小區範圍內公共場所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纖維、塑料製品,菸頭及火柴餘灰要及時弄熄,教育小孩子不要玩火。

4.3.3 社群內設定防火標語、宣傳畫、消防宣傳板報、警示牌,消防主管每年向園區業主和住戶發放消防宣傳資料不少於一次。

4.4 消防培訓

4.4.1 每位防火責任人及專職消防員必須熟悉《消防法》和《園區消防管理規定》及公共區域內消防設施、裝置的位置。

4.4.2 每位專職消防員都能熟悉滅火器材的種類和使用方法。

4.4.3 消防主管每季度對專職消防員進行一次消防培訓,並填寫《消防培訓記錄表》。

4.4.4 消防主管每季度組織防火責任人和專職消防員進行一次小型消防演練。

4.5 防火演練

4.5.1消防主管舉行防火演練須按照《消防預案》實施。

4.5.2 消防主管每月組織三次消防訓練,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滅火演練。

4.5.3 消防演練應當分工明確、反應迅速,演練過程應當做詳細記錄。

4.5.4 值班室接到消防報警,立即通知附近崗位趕到現場檢視並嚴防外人接近。

4.5.5 當值中隊長立即攜滅火器趕往現場,同時值班監控員呼叫消防主管及巡邏崗位;通知消防中心和水電值班室,並將情況匯報部門領導。

4.5.6 消防主管及巡邏崗位接到呼叫後,攜破拆工具,其他隊員攜消防器材趕到現場。

4.5.7 消防主管及巡邏崗位到達現場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反饋值班室是否撥打「119」。

4.5.8 根據事態發展及具體情況,由消防主管組織展開撲救工作並做書面記錄。

4.5.8.1 短時間能找到該業主,直接將火災隱患消除;

4.5.8.2 聯絡不到業主的情況下,在首層架設消防梯,攜滅火器或用水帶將火撲滅,消除火災隱患。

4.5.9 消防演練結束後,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總評。

5.0 工作標準

5.1 園區內設定防火標語,醒目警示牌、標識牌等提示性的標識。

5.2 區域內消防裝置、設施、封條完好。

5.3 園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裝置的巡查報修完好率達100%,火災報警及時處理率100%。

5.4 園區內無防火通道被堵塞,消防器材被鎖死等現象。

5.5 專職消防員每月對園區內所有商鋪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檢查。

5.6 新招員工接受消防培訓不得少於六課時。

5.7 消防主管確保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5.8 園區內無明顯違章現象。因巡查不利,管理不善,引起的消防事故為零,重大火災事故為零。

5.9 園區內無人監管,不得動用明火作業。

5.10 建立完善培訓演習工作檔案。

5.11 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無與業主/租戶發生爭執現象。

6.0相關檔案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6.3《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7.0記錄**

7.1《消防器材月檢查表qr-7.5.1-09.01)

7.2《商鋪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表qr-7.5.1-09-02)

7.3《消防檢查整改通知書qr-7.5.1-09-03)

7.4《消防培訓記錄表qr-7.5.1-09-04)

7.5《義務消防隊花名冊qr-7.5.1-09-05)

7.6《消防預案qr-7.5.1-09-06)

7.7《消防中心值班記錄qr-7.5.1-09-07)

7.8《防火責任人任命書qr-7.5.1-09-11)

7.9《滅火器管理台賬qr-7.5.1-09-14)

7.10《消防安全日常檢查表qr-7.5.1-09-15)

7.11《消火栓供水管網末端試水檢查表》 (qr-7.5.1-09-16)

7.12《噴淋供水管網末端試水檢查表》 (qr-7.5.1-09-17)

7.13《消防供水系統情況表qr-7.5.1-09-18)

7.14《裝修施工動火許可證qr-7.5.1-09-19)

7.15《滅火器檢查表qr-7.5.1-09-20)

7.16《消火栓檢查表qr-7.5.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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