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馬鈴薯脫毒種薯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3-02-07 16:18:03 字數 3474 閱讀 8934

貴州省馬鈴薯脫毒種薯(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馬鈴薯脫毒種薯(以下簡稱脫毒種薯)質量管理,規範我省脫毒種薯生產、經營行為,提高馬鈴薯種薯質量,促進馬鈴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脫毒種薯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脫毒種薯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承擔,上級種子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下級種子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室內檢測工作由具有檢測條件的種子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條脫毒種薯的質量管理實行標籤真實性制度。

第二章生產和經營許可

第五條脫毒種薯的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脫毒種薯原原種、原種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級和二級脫毒種薯的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六條申請領取脫毒種薯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㈠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

㈡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㈢具有與脫毒種薯(苗)生產相適應的生產設施:專門從事脫毒苗生產的,應具備必要的組織培養室和儀器裝置;生產脫毒種薯原原種,應具備必要的儀器裝置和隔離網棚;

㈣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及隔離條件的生產基地。

㈤制定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

㈥生產原原種、原種的,需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檢驗場所100平方公尺及檢驗儀器裝置(見附件),能夠滿足純度、整齊度、各類病害檢測要求。

㈦生產原原種、原種的,有500平方公尺以上的恆溫庫(2-5℃)或氣調貯藏庫;生產一級、二級種薯的,要有必要的倉貯設施。

㈧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下同)各3名以上。

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領取脫毒種薯生產許可證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

㈡註冊資本證明材料(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影印件);

㈢品種審定證書或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㈣在生產所在地的組織培養室、恆溫庫或氣調庫的產權證明影印件;組織培養的儀器裝置、隔離網棚、脫毒種薯檢驗儀器裝置購置發票影印件;相關設施的情況說明及實景**;

㈤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生產條件說明。生產條件應包括海拔高度、隔離條件、土壤和氣候條件等;

㈥脫毒種薯生產、貯藏、檢驗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影印件;

㈦質量保證措施。

脫毒種薯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免予提交上述第二項和第六項的材料,但應當提交經營許可證影印件。

第八條申請領取脫毒種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㈠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不少於250萬元。

㈡有倉庫、經營場所、加工房等設施裝置:經營原原種、原種的,要有500平方公尺以上的恆溫庫(2-5℃)或氣調貯藏庫;生產一級、二級種薯的,要有必要的倉貯設施;營業場所200平方公尺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加工包裝裝置。

㈢有100平方公尺以上檢驗室和相應的檢驗儀器裝置;

㈣有專職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儲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3名以上。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申請脫毒種薯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㈡註冊資本證明材料(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影印件);

㈢倉庫、經營場所、加工房、檢驗室等設施裝置的產權證明影印件;檢驗儀器裝置、加工包裝裝置購置的發票影印件;相關設施裝置的情況說明及實景**;

㈣檢驗、加工、貯藏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影印件;

第十條申請領取脫毒種薯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按照《貴州省種子管理條例》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生產管理

第十一條脫毒種薯生產應當執行貴州省《馬鈴薯脫毒種薯》、《馬鈴薯原原種生產技術規程》等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上一級種薯**和質量情況、田間管理情況、室內檢驗和田間檢驗記錄等內容。生產脫毒苗的還須有脫毒苗病毒檢測的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者應分別在現蕾期、盛花期、枯黃期進行田間檢驗。生產原原種和原種種薯的應分別在現蕾期、盛花期和枯黃期前二周各進行一次田間檢驗;生產

一、二級種薯的應分別在現蕾期和盛花期各進行一次田間檢驗。

第十四條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種薯生產企業的各個生產環節進行檢查和監督,強化脫毒種薯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抓好質量保證措施的落實。

第十五條在生產關鍵時期,由省種子管理站統一組織田間現場檢查和田間檢驗。主要檢查生產者所生產品種、地點等是否與生產許可證相符內容;質量保證措施是否落實實施;是否建立種子生產檔案,有無詳細、具體的質量管理與控制活動等記錄;所採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種子生產技術規程;上一級種薯的**;生產田的隔離條件;調查田間各類病害發生比例和品種純度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田間檢驗員根據檢查和田間檢驗的實際情況出具田間檢驗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書面通知生產者。省農委將田間檢驗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種薯收穫後,省農委組織開展脫毒種薯的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有檢測條件的種子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測,向社會發布檢測結果。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用於銷售的脫毒種薯必須進行加工和包裝,嚴格執行《農作物種子標籤通則》等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銷售脫毒種薯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報經營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十九條種薯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載明種薯**、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二十條脫毒種薯的包裝物應為牢固不易破裂的網袋或紙箱。

第二十一條用於銷售的脫毒種薯必須附有標籤。標籤的大小長×寬不小於12厘公尺×8厘公尺,其製作材料應有足夠強度保證在流通環節中不易脫落和損壞。標籤在包裝袋內裝1個、袋口外拴1個。

第二十二條標籤的顏色為:原原種使用紅色,原種使用藍色,一級和二級脫毒種薯使用白色。

第二十三條標籤標註內容包括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特徵特性、產地、生產許可證編號、經營許可證編號、品種審定編號、檢疫證明編號、質量指標、淨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位址及****等。質量指標主要是指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擴繁代數(種薯級別)。印刷的字型應與基底形成明顯反差,清晰易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質量指標主要是指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擴繁代數(種薯級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生產、檢驗、加工設施裝置,以及檢驗室、倉庫、加工廠房,應當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檢驗、加工、貯藏人員應當與所在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馬鈴薯脫毒種薯質量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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