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1-03-04 09:41:57 字數 3103 閱讀 7635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和電力可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力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中心」)應當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並承擔電力可靠性管理行業服務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

第二章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國家能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體系;

(三)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檢查、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評價工作;

(五)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第五條可靠性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電力可靠性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協助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三)承擔電力可靠性管理評價、評估等工作;

(四)組織全國電力可靠性資訊的採集、統計、分析和發布;

(五)組織電力可靠性技術研究和交流;

(六)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培訓;

(七)開展電力可靠性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參與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

第六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相關規章、規範和標準,監督、檢查、指導轄區內電力企業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建立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制定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制度;

(三)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資訊的統計、核查和報送;

(四)發布轄區內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五)依法組織或參與轄區內電力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七條電力企業履行下列電力可靠性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法規、標準和規範,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崗位責任;

(三)建立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系統,採集分析電力可靠性資訊;

(四)準確、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可靠性資訊;

(五)開展電力可靠性成果應用,提高電力系統和設施可靠性水平;

(六)開展電力可靠性技術培訓。

第八條各級電力排程機構應當配合、協助能源監管機構進行電力可靠性資訊核查等工作,並提供必要資訊。

第三章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

第九條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電力企業負責本企業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可靠性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

第十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業統一的可靠性技術標準建立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系統,並報送下列資訊:

(一)發電裝置可靠性資訊,包括發電主機、輔機裝置基本情況和運**況;

(二)輸變電設施和輸變電系統可靠性資訊,包括發電側、電網側輸變電設施和輸變電系統基本情況和運**況;

(三)供電系統可靠性資訊,包括供電系統基本情況和運**況;

(四)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

(五)其他相關可靠性資訊。

第十一條電力可靠性資訊報送、彙總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能源局省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監管辦)轄區內的電力企業向省監管辦報送;省監管辦彙總核實後報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域監管局)。區域電網公司,未設立省監管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電力企業,直接向所在區域監管局報送。區域監管局彙總後報可靠性中心。

(二)**電力企業、資產跨區域的地方電力企業向可靠性中心報送。其中,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同時向所在區域監管局報送。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報送電力可靠性資訊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月發電主機可靠性資訊;

(二)每季度15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輔助裝置、輸變電設施、輸變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可靠性資訊;

(三)每年1月2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電力可靠性技術分析報告;

(四)以下非計畫停運事件發生後乙個月內報送事件分析報告:

1、發電機組300小時及以上非計畫停運事件。

2、變壓器500小時及以上非計畫停運事件,斷路器300小時及以上非計畫停運事件,架空線路100小時及以上非計畫停運事件,以及其它輸變電設施1000小時及以上非計畫停運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全站非計畫停電事件。

第十三條省監管辦應當自電力企業資訊報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內向區域監管局報送本省的彙總資訊。區域監管局應當自省監管辦資訊報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內向可靠性中心報送本區域的彙總資訊。

第四章電力可靠性評價

第十四條國家能源局定期開展電力可靠性評價。可靠性評價分為電力系統主裝置可靠性評價和電力企業對使用者供電可靠性評價兩類,通過可靠性綜合指標認定。電力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另行發布。

第十五條電力可靠性評價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十六條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可以對電力企業報送的有關資訊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年度電力可靠性評價結果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後統一發布。

第五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能源監管機構和可靠性中心根據履職需要,可以要求電力企業報送與電力可靠性管理相關的檔案、資料、圖紙等。

第十九條電力可靠性管理檢查應當以電力企業自查為主,能源監管機構根據企業自查情況,對重點電力企業進行督查。

第二十條電力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責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本辦法和規程標準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瞞報、謊報和遲報電力可靠性資訊的;

(三)拒絕或阻礙能源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核查的。

第二十一條能源監管機構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電力企業是指以從事發電、輸電、供電生產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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