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正常離職單位應出具離職證明

2021-03-04 09:41:57 字數 810 閱讀 8011

鄭小姐:我今年3月初向原單位提出辭職,已經辦理交接手續,原單位未向我出具離職證明。新單位在5月初錄用我,現因我無法提供離職證明,新單位與我解除了勞動關係。

請問原單位拒不履行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我可以主張賠償嗎?

殷律師: 可以。在勞動關係解除、離職手續辦理後,為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此係《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

現因原單位未盡義務而導致你遭到損失,原單位應當賠償。賠償損失的計算時間應從離職交接結束之次日起至原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之日止。

陳先生:我於2023年3月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任銷售經理。2023年3月,公司與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我也同意了。

經協商,公司向我支付經濟補償2.5萬元,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現在我了解到公司向我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低於法定標準,因為我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萬元,按規定,公司應向我支付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我現在能否要求公司補發?

殷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

從此條款可以看出,原則上經濟補償不能低於法定標準。雖然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但該公司不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是你主動放棄了差額部分,你主張的話,該公司仍然要支付。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如果雙方就經濟補償的給付標準自行達成協議,如約定的給付標準低於法定標準,應在協議中特別註明已明確告知勞動者法定標準,並且要求勞動者在協議中明確已放棄要求補足差額的權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單位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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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員工離職證明的格式

1.證明格式。2.必有資訊 單位名稱 註冊全稱 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 騎年壓月 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裡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4.頁首列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