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2021-09-30 12:47:52 字數 1785 閱讀 8535

紹興市國際物流中心****企業標準

(徵求意見稿)

公章使用管理辦法qg/wl01.15—2009

為規範公司公章的使用程式,加強管理,維護公司權益,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章的分類、管理與使用、刻製與銷毀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塔山文化廣場應參照執行。

2 公章的分類

2.1 根據公司公章的使用性質,公司公章分四類:組織章、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個人名章。

2.1.1 組織章是指代表組織權威但不涉及具體經濟業務的公司黨、政、工、團等各類組織的公章,主要有黨章、行政章、工會章、團章、公共保稅倉庫章等。

2.1.2 業務專用章是指公司開展對外各類相關業務往來需要的專用公章,主要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報關章、**報檢章、場站專用章等。

2.1.3 部門章是指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內部使用的章,主要有辦公室部門章(、財務部部門章、市場部部門章,目前部門章只有辦公室)。

2.1.4 個人名章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刻製的個人姓名章,屬於公務用章,主要有法人代表名章、總經理名章、財務負責人名章等。

3 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3.1 公章的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應分別按以下規定由專人掌管:

a) 組織章:由辦公室的專人負責掌管;(公共保稅倉庫章目前放場站服務部,保稅貨物進出庫時使用)

b) 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辦公室的專人負責掌管,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的專人負責掌管並報辦公室備案,**報關章由市場部的專人負責掌管並報辦公室備案,**報檢章國檢預錄入的專人負責掌管並報辦公室備案;

c) 部門章:由各部門指定本部門專人負責掌管,報辦公室備案;

d) 個人名章:法人代表名章、總經理名章及財務負責人名章由財務部的專人負責掌管,但應與財務專用章分人掌管。

3.2 辦公室是公章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制定有關公章管理制度,公章掌管的備案與督查,公章的刻製、繳銷及封存等。

3.3 公司各類組織章須經公司黨、政、工、團等組織的主管領導批准同意,方可使用;法人代表名章、總經理名章須經領導本人授權同意,方可用印;財務專用章按財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按合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部門章僅代表部門權威,只限於公司內部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對外使用,須經總經理同意。

3.4 公章使用應辦理登記手續,註明使用情況以備查驗(詳見附錄a)。

3.5 加蓋公章應規範,印記要端正、清晰。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件上用印,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3.6 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使用完畢,馬上交還。

3.7 公章掌管人員應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蓋章,同時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若工作變動,應及時辦理公章移交手續。

3.8 因公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員和相應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 公章的刻製和繳銷

4.1 凡需刻製公章的部門,須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辦公室開具介紹信,由專人到公安部門指定單位辦理刻製,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刻製公章。

4.2 公章因機構設定變動、名稱變更或損壞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掌管部門應及時將原印章繳回辦公室,並辦理有關手續,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將停用的公章銷毀或封存。

附錄a紹興市國際物流中心****公章使用登記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總經理在2023年月批准,2023年月實施。

本標準由辦公室負責起草和解釋。

本標準替代2023年6月首次發布的《公章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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