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辦法

2021-09-30 12:47:52 字數 2582 閱讀 5779

烏魯木齊鐵路局檔案

烏鐵辦〔2007〕336號

關於印發烏魯木齊鐵路局

印章管理辦法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路局、局屬各單位印章管理使用,現將《烏魯木齊鐵路局印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烏魯木齊鐵路局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印章的規格、式樣

1.路局各單位的印章一律為圓形。

2.路局級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大於4.5厘公尺,**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3.辦事處級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大於4.2厘公尺,**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4.站段級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0厘公尺,**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5.其它印章直徑不得大於3.8厘公尺,**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二條印章的製發

1.烏魯木齊鐵路局的印章由鐵道部制發。

2.局屬各單位的印章由路局制發,或者經路局批准後自行刻製。

3.其他單位的印章,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單位制發。

4.烏魯木齊鐵路局的電子印章由鐵道部制發,局屬各單位的電子印章由路局統一制發。

第三條印章的名稱、文字、字型和質料

1.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機關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採用通用的簡稱。

2.民族自治地方單位的印章,應當並刊漢文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3.印章的印文,使用宋體字和國家規定實行的簡化字。

4.印章質料,由製發機關確定。

第四條專用印章的規格、式樣和製發

1.路局的鋼印,直徑4厘公尺,**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鐵道部制發。

2.局屬各單位如需刻製鋼印,最大不得超過4厘公尺,最小不小於3.5厘公尺,**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路局批准後自行刻製。

3.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具體式樣報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後自行刻製並由上一級批准單位備案。

第五條印章的刻製、啟用

制發印章的機關,對印章的刻製和傳送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手續。需要刻製印章的單位必須填寫印章刻製(銷毀)申請單報上一級單位批准,並經公安部門核准後,送公安部門指定的刻製廠或刻字社刻製。印章刻製後,須報上一級批准單位備案,可由上一級批准單位發文啟用,也可由上一級批准單位委託自行發文啟用。

不按規定程式辦理和使用印章者,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印章的管理

1.各單位的印章要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

2.印章必須要有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完畢必須放入專用保險櫃,不得隨意交由他人帶管。

3.印章式樣、名稱變更由路局統一更換,各單位不得自行刻製。

4.管理使用印章,要堅持原則,嚴密手續,按照保管(蓋印)和准用(審核)兩條線分別把關。

5.「烏魯木齊鐵路局合同專用章」等局屬專用印章,應同「烏魯木齊鐵路局」印章一起實行統一管理。

6.上級印章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印章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條印章的使用

1.凡以路局名義發出的文函,必須經路局領導在原稿上簽字批准後,按照文書部門核定的份數加蓋路局印章。

2.凡以路局名義辦理各類事務的局屬各單位,應持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的用印申請單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由相關業務處室領導簽認後,經路局主管領導簽字批准後加蓋路局印章。

局機關各處部室辦理相關事務,應持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的用印申請單經路局主管領導簽字批准後加蓋路局印章。

3.凡屬路局發的各類證書、獎狀等,需加蓋路局印章或路局鋼印的,必須報路局領導簽字批准或持相關檔案辦理。各類監察證等證件只蓋路局鋼印,並加蓋「烏魯木齊鐵路局證件專用章」。

4.需到外單位套印檔案時,經路局領導簽字批准後,到局辦公室文書科登記取用印模,專人當場監印,當日用畢送回。

5.凡以路局名義簽定的各類合同,嚴格辦理各項合同規定程式,路局法律顧問室審核把關。經路局主管領導簽字批准後,加蓋烏魯木齊鐵路局合同專用章。

6.一般業務性的事項,且已有明確規定手續的,應嚴格辦理有關規定的手續後由路局辦公室在用印通知單上簽認後加蓋路局印章。

7.局屬單位(部門)的印章使用,按路局公章使用的規定比照辦理。

第八條印章的銷毀

1.各單位的印章,如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或損壞需重新刻製時,必須將原印章繳回上一級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

2.由上一級委託刻製的本單位(部門)印章,經上級核准後由本單位管理、使用印章的專人負責封存或銷毀。

3.銷毀印章必須填寫印章刻製(銷毀)申請單並加蓋作廢印章印模由單位領導簽認報上一級制發機關批準備存,並由單位領導或委託專人監銷。

第九條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前發烏鐵辦〔2005〕108號檔案同時作廢。本規定由烏魯木齊鐵路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用印申請單

2.印章刻製(銷毀)申請單

附件1:

用印申請單

附件2:

印章刻製(銷毀)申請單

主題詞:政務管理印章通知

抄送:路局各位領導,局黨委各部室、紀委、工會、團委,檢察分院及其所屬單位,中級法院及其所屬單位,存檔。

烏魯木齊鐵路局路局辦公室 2023年8月14日印發

校對:姜令莉排版:安瑞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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