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馬鈴薯脫毒種薯質量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7-31 03:08:34 字數 4912 閱讀 78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我省馬鈴薯脫毒種薯(以下簡稱「種薯」)生產經營行為,提高種薯質量,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馬鈴薯種薯的質量管理實行標籤真實性認定制度,標籤認定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

第二章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馬鈴薯種薯的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

馬鈴薯基礎種薯(原原種、原種)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合格種薯(

一、二級種薯)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㈠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㈡具有與種薯生產相適應的生產設施;

㈢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生產基地;

㈣具有與種薯生產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及質量控制體系;應具備必要的檢驗場所,儀器裝置;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種薯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式、檢驗質量手冊等檔案;

㈤有必要的貯藏設施,包括能滿足種薯儲藏的地窖、恆溫庫或氣調貯藏庫等(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㈥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薯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㈠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㈡有必要的經營場所、加工、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儀器裝置(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㈢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1名以上,種子加工和儲藏技術人員各1名以上;

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註明;

㈡材料目錄;

㈢註冊資本證明材料;

㈣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

㈤種薯檢驗設施和儀器裝置清單、彩色**及產權證明;

㈥種薯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檢疫證明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開具(原件);生產地點情況介紹應包括地理位置、隔離條件、土壤和氣候條件、排灌條件等;

㈦生產品種介紹。包括選育單位、品種**、品種審定編號、主要特徵特性、產量表現、栽培技術要點等。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

㈧種薯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內容包括繁殖材料**及質量、主要栽培要點、質量監控手段、加工貯藏方法等。

第八條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㈡材料目錄;

㈢註冊資本證明材料;

㈣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種子加工和貯藏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

㈤種薯檢驗設施和儀器裝置清單、彩色**及產權證明;

㈥種薯倉儲設施彩色**及產權證明;

㈦提供種薯經營場所正面彩色**、情況介紹及詳細位址;

第三章質量管理

第九條馬鈴薯種薯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和標籤標註等過程應嚴格執行現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一十條種薯質量管理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站負責實施,種薯質量監督抽查由甘肅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具備檢測能力的相關檢測分中心和科研單位的專業檢測室必要時可承擔具體檢測任務。

第一十一條種薯的質量標籤認定包括種薯生產申請、田間現場檢查、收穫後檢測和批准放行等程式。

第一十二條種薯生產單位或個人在種薯生產前乙個月應當向所在地縣(區)級種子管理站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㈠申請人名稱(姓名)、位址、****;

㈡品種、種薯基地和生產規模等;

㈢種薯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畫;

㈣種薯生產質量控制措施;

㈤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合格證;

㈥保證執行種薯質量標準和規範的宣告;

㈦種薯生產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影印件);

㈧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一十三條種薯生產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縣(區)種子管理站可以根據需要指派田間檢驗員對種薯生產田、種薯**、質量控制措施、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執**況等進行田間現場檢查。

田間檢驗員根據檢查檢驗的實際情況出具田間檢驗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一十四條生產原原種和原種種薯的應分別在現蕾期、盛花期和枯黃期前二周各進行一次田間檢驗;生產

一、二級種薯的應分別在現蕾期和盛花期各進行一次田間檢驗。

第一十五條對田間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縣(區)種子管理站應當通知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扦取種薯樣品並對樣品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任務後,及時出具種薯檢驗報告。

第一十六條縣(區)種子管理站對經檢驗合格的種薯按照申報的數量和批次,頒發質量標籤認定證書,准許其在銷售的種薯包裝物上使用具有專用標誌的「甘肅省馬鈴薯脫毒種薯標籤」,並報省種子管理總站備案。

對田間檢驗或收穫後的種薯檢驗不合格的種薯不允許使用專用種薯標籤,不得上市銷售。

第一十七條市、縣(區)種子管理站應對轄區內種薯生產企業的各個生產環節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企業抓好關鍵措施的落實和收穫後的種薯委託檢驗工作。

第一十八條省種子管理總站每年統一組織對流通領域的馬鈴薯種薯進行質量監督抽查,並參考田間檢驗結果,依據國家標準及標籤標註內容進行綜合判定,檢驗結果將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一十九條種薯生產和經營企業必須按照《種子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種薯生產檔案和經營檔案,保管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條種薯生產檔案必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種薯**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薯流向等內容。種薯經營檔案必須載明種薯**、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縣(區)種子管理站負責轄區企業種薯生產和經營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訓和指導企業建立規範的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檔案。

第五章包裝和標籤管理

第二十二條用於銷售的馬鈴薯種薯,必須進行加工和包裝。原原種種薯用綠色網袋,原種種薯用黃色網袋,

一、二級種薯用白色網袋。

第二十三條種薯標籤的大小統一採用長和寬不小於 12厘公尺×8厘公尺、具有足夠強度、在流通環節中不易變得模糊或脫落的印刷品材料製作。標籤在種薯袋內裝1個,袋口外拴1個。

第二十四條標籤顏色原原種種薯為白色,原種種薯為藍色,

一、二級種薯為棕色(見附件三)。

第二十五條標籤標註內容必須包括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品種審定編號、檢疫證明編號、質量指標、淨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位址及****等。

種薯質量指標專案應至少標註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擴繁代數;

一、二級種薯除了以上質量指標專案之外還需標註環腐病、溼腐病和腐爛、幹腐病、瘡痂病、黑痣病和晚疫病、有缺陷薯、凍傷。

第二十六條獲得專用標籤的馬鈴薯種薯,經監督抽查,其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種薯質量標準或標籤標註內容的,由所在地縣(區)級種子管理站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產或經營,並限期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種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申請領取馬鈴薯脫毒種薯生產、經營許可證對設施、場地、裝置的具體要求

材料要求:提交的材料按順序用活頁夾裝訂成冊,紙張一律使用a4列印紙,原件材料蓋出具單位公章,影印件應與原件相一致,並由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蓋章確認。提供的相片應貼上在a4影印紙上,儀器裝置相片的下方應註明裝置名稱、型號及生產廠家,倉庫、加工場房、經營場所相片的下方應註明所在位址和面積。

附件二:

1、範圍

本檢驗規程規定了馬鈴薯脫毒種薯的生產、加工、包裝和標誌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本方案適用於在甘肅省內**流通中的馬鈴薯脫毒種薯。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程。

gb18133-2000 《馬鈴薯脫毒種薯》

gb7331-2003 《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規程》

gb20464-2006 《農作物種子標籤通則》

ny/t1212-2006《馬鈴薯脫毒種薯繁育技術規程》

ny/t401-2000《脫毒馬鈴薯種薯(苗)病毒檢測技術規程》

gb/t8855-1988《新鮮水果和蔬菜的取樣方法》

3、馬鈴薯脫毒種薯標籤認定種薯類別

原原種、一級原種、二級原種、一級種薯、二級種薯

4、種薯生產者的要求

---具有甘肅省馬鈴薯種薯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申報時應承諾嚴格遵守甘肅省馬鈴薯脫毒種薯質量管理辦法規定並履行有關義務。

5、種薯田的質量要求

種薯田應符合下列條件:

種薯生產前乙個月,種植者向所在地縣(區)種子管理站提交產地檢疫合格證及種源(提交種源相關材料)、品種、種薯級別和計畫播種地塊序號(**)、面積和位置等資訊。

---生產脫毒種薯所用的容器以及防蟲網棚、溫室、種薯田等必須符合《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規程》(gb7331)中生產馬鈴薯健康種薯的要求:無檢疫性有害生物,限定非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率符合要求。脫毒種薯生產者應申報產地檢疫申請表,產地檢疫合格證影印件。

---種薯田不允許重茬種植,不允許與茄科蔬菜、根莖作物輪作;500m之內不種高代馬鈴薯和「十字」花科作物。

---種薯田標識,要求有唯一編號、繪製種薯田示意圖,標明位置及周圍環境。

6、田間檢驗

檢驗時間:每年6月份開始,由縣(區)種子管理站根據需要指派田間檢驗員在盛花期對種薯生產田進行田間檢驗。種薯生產企業應分3次進行田間自檢,第一次檢測在植株現蕾期,第二次檢測在盛花期,第三次檢測在枯黃期前二周。

貴州馬鈴薯脫毒種薯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貴州省馬鈴薯脫毒種薯 苗 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馬鈴薯脫毒種薯 以下簡稱脫毒種薯 質量管理,規範我省脫毒種薯生產 經營行為,提高馬鈴薯種薯質量,促進馬鈴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

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九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 位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和 系統成員證書 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 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登出手續。依法被撤銷 解散 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

甘肅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 發放與管理,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以下簡稱 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