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22-12-02 09:30:05 字數 1045 閱讀 4367

第九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位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登出手續。

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一條已被登出廠商識別**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

第十二條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應及時向原申辦機構提交補發申請。

原申辦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確屬遺失證書的,予以公告,並在公告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十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時,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一)食品、捲菸、保健品;

(二)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家用電器;

(三)藥品、醫療器械。

預包裝產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

第十四條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從事印製商品條碼的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後,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製業務。

第十六條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編制商品**,並自編制之日起30日內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以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為商品條碼。

第十八條偽造、冒用、轉讓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在應當標註商品條碼的產品上未標註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從事商品條碼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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