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發電廠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6-14 00:32:06 字數 2141 閱讀 79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電力監管條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規範發電廠併網執行的安全管理,保證甘肅電網及併網發電廠的安全、穩定執行,根據有關規章標準,結合《西北區域新建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和擴(改)建發電廠的發電機組在並網執行前都必須按照《西北區域新建火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標準》、《西北區域新建水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標準》進行併網安全性評價。已並網未進行安全性評價的機組,必須補充完善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當發電廠併網必備條件發生變化或者與並網有關的主要裝置或重要輔助裝置因進行更新改造,造成裝置或系統有較大變化,影響到電網安全,需要進行併網安全性評價,經有關發電廠提出申請,可以提前組織對該電廠或相關機組進行全部或部分專案的並網安全性評價。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併入甘肅電網的所有發電機組。

第二章組織

第五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西北監管局蘭州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蘭州電監辦)負責甘肅省內發電廠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發電廠併網安全性評價由蘭州電監辦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中介機構應從甘肅省電力安全技術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根據需要可聘請部分高等院校或外省專家參加),組成安全性評價專家組,並經蘭州電監辦審核同意後,進行發電廠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章申請與查評

第七條發電廠申請進行併網安全性評價前應組織力量,認真按照《西北區域新建火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標準》、《西北區域新建水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標準》的內容和要求逐項進行自評和整改,自評結果達到安全性評價要求後向蘭州電監辦提出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

第八條進行併網安全性評價的發電廠,應明確負責併網安全性評價的領導和管理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做好查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查評期間配合工作。

第九條新建和擴(改)建發電廠應當在發電機組首次併網30日前向蘭州電監辦提交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書。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書的內容應包含:本次申請併網裝置建設專案的基本情況、專案立項、開工等有關審批檔案、主裝置和主要輔助裝置的型號、主要技術引數、工程和驗收情況、併網機組除錯方案和除錯計畫、時間安排和自評報告等內容。

第十條蘭州電監辦對申請書所填報的內容審核通過後,委託中介機構與電廠商定進行安全性評價的具體事宜。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在正式開展查評工作前,應對被查評電廠和機組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詳細的查評方案,包括查評內容、查評方法、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提前將查評工作安排、需要電廠配合的工作和提供的資料清單送交被評價電廠準備。

第十二條查評工作結束後,中介機構應在兩周內完成總評價報告,並提交蘭州電監辦。總評價報告的內容應包含:查評情況、必備條件審查結果、主要成績、存在問題、整改專案和建議。

第十三條專家查評應做到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對查評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蘭州電監辦收到安全性評價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通過的評價報告批覆至被評價發電廠,並通知中介機構和相應的排程機構。

第十五條被評價發電廠在接到安全性評價報告後立即組織進行整改,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計畫報蘭州電監辦。

第十六條被評價電廠應在接到安全性評價報告後3個月內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並將整改結果報蘭州電監辦。

蘭州電監辦對不滿足必備條件或未達到要求的發電廠適時組織複查。

第四章評價與考核

第十七條所有併入甘肅電網的發電廠,均應經過蘭州電監辦組織的安全性評價。完成初次評價的發電廠,以後每三年組織評價一次。

第十八條發電廠併網安全性評價由「必備條件」審查和「評價細則」檢查兩部分內容組成,併網發電廠或機組必須滿足「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評價細則」主要檢查安全性評價內容確定的影響電廠和電網執行的安全因素,以及可能對電廠和電網安全執行構成潛在威脅的嚴重問題。

第二十條根據評價結果,對被評發電廠分別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滿足必備條件,蘭州電監辦批覆機組通過安全性評價,對評價報告中指出的問題和要求整改的專案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二) 不滿足必備條件,蘭州電監辦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發電廠應按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整改和申請複評。經過整改後複評,必備條件仍然達不到規定的發電廠,再次整改。

第二十一條對經過兩次整改仍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發電廠、在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發電廠,給以通報、罰款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電網安全執行可能構成潛在威脅、問題嚴重且不滿足必備條件的發電廠,在報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准後,將取消其並網執行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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