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產假管理辦法

2022-06-30 16:30:07 字數 532 閱讀 3328

第十條產假(陪產假)

1.女員工在本企業工作1 年以上,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生育或孕期小產的可給予產假,男員工配偶生育的可給予陪產假。

2.產假期限

(1)女員工產假為90 天,其中含產前假15 天,男方陪產假10 天,請假必須持有准生證;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 天,男方增加陪產假5 天,請假必須持有獨生子女證;晚育的增加產假30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

(2)女員工妊娠不滿3 個月(含)流產的產假為15 天;3-4個月(含)流產的產假為30 天;4-7 個月(含)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 天;7 個月以上的,產假為90 天;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 天。

(3)有不滿1 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給予2 次哺乳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胎生育的,每多1 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2 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3.產假期滿,因病需要繼續休養的,應按病假辦理請假手續。

4.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公司內予以下崗、降崗處理,並按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九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 位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和 系統成員證書 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 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登出手續。依法被撤銷 解散 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

婚產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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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產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員工產假的管理,根據國家及各地 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三條女員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 算作勞動時間。第四條產前檢查時間一般為懷孕28週內,每月1次檢查 懷孕28周 36周,每兩周1次檢查 懷孕36周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