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思考

2023-02-05 02:00:07 字數 3105 閱讀 4165

關於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思考斯郎別克羅巨平劉春蘭

2023年03月06日14:09  一、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重要意義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是我們黨第三代領導集體,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出發,總結國際國內宗教問題狀況,以及新中國成立以來宗教工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而作出的科學論斷。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現代國家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基本職能。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基本職能,簡言之就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保護」和「打擊」兩者是不可偏廢的。

因為,宗教只有置於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之中,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制止、取締和打擊了違法,才能使合法的宗教活動得以正常開展。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裡,是不允許存在任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也絕不允許以任何藉口擺脫**的管理,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絕不允許任何境外宗教勢力控制、干預我國宗教。同時還必須認識到,信教者知法守法不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要求信仰者在進行宗教活動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

可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不僅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保障了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  二、我師宗教事務管理的基本情況我師現有少數民族人口近4萬人,佔全師總人口的18%,主體少數民族為哈薩克族、維吾爾族、回族、蒙古族等。全師現有伊斯蘭教宗教活動場所、36所,分別坐落在全師10個團場(廠)的31個基層連隊和1個街道辦事處;有伊斯蘭教教職人員36人。

自2023年對全師伊斯蘭教宗教活動場所依法登記以來,我們逐步建立健全了師、團、連**宗教管理組織網路和以清真寺為中心的信教群眾自身民主管理宗教的寺管會,不斷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為全師的「三個文明」建設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同時,我們也看到,在宗教工作中,存在著宗教人士隨意性大、互借念經人員、隨意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向信教群眾攤派、帶「學徒」等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社會的原因;既有客觀的原因,也有主觀的原因;既有認識上的原因,也有心理上的原因等等。

我們必須認真對待,切實加以解決。  三、加強基層宗教事務管理的對策  1.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是我們做好宗教工作的依據。

***同志指出:「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黨的宗教政策組成部分。

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規可以互補,二者是不能分離的,共同成為宗教事務管理的依據。  2.正確識別正常宗教活動與非法宗教活動的界線,是做好基層宗教工作必須解決的乙個重要問題。

宗教作為社會存在,本身就具有雙重性,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對宗教問題認識的正確與否,對社會的發展和穩定產生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尤其要看到「三股勢力」無時不在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破壞活動,其暴力恐怖是手段,極端宗教思想是旗幟,**祖國是最終目的。

對於利用宗教進行破壞活動的,必須予以堅決打擊。要嚴格區分「宗教信仰自由」與「宗教自由」、正常宗教活動與非法宗教活動的界線。只有將宗教事務納入法律的管理範圍,才能有力地挫敗民族**分子和宗教極端分子的圖謀,堅決打擊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

  3.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為做好宗教事務管理提供依據。這些年,我們依據國家、自治區、兵團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師宗教工作的具體實際,由師民宗委制定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宗教事務管理的措施》。

經過進一步的調研和宗教人士的討論,又出台了《農四師宗教事務管理辦法》、《農四師宗教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管理辦法》、《農四師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這三個辦法的出台,對於進一步規範宗教事務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4.

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必須依照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宗教政策,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生產經營、婚姻、計畫生育、民事訴訟、遺產繼承、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

至於宗教活動場所不涉及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部事務和教務,應由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必要時可通過愛國宗教團體協助解決,**宗教事務部門可不予干預。基層黨政領導幹部要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通過教育、引導、規範等手段管理好宗教事務,並將宗教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範圍之中,形成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宗教管理部門主管的管理模式。  5.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重點是管人、管寺、管活動。  (1)管人。就是管好宗教人士以及信教群眾,這是管理的核心。

重點是嚴把宗教人士的「入口」關,對後備宗教人士的培養、使用,要形成「由信教群眾民主推薦,連隊宗教事務領導小組同意,團場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核批准,師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備案」的一整套工作制度,徹底改變過去我師宗教人士隊伍進出隨意性大的問題。同時,要做好在職宗教人士的教育工作,主要抓幾個「結合」:一是把定期的集中學習教育與不定期的集中學習教育相結合,二是將宗教人土的法律、法規培訓與**知識的培訓相結合,三是將宗教人士平時的工作情況與年終宗教活動場所的年度檢查相結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解決。

還要管好宗教人士的「嘴」,特別是在講經活動中,不能把自己的情緒帶入講經活動之中,逐步推行國家伊斯蘭教協會編印的《新編臥爾茲演講集》統一教材,定時演講,使講經內容規範統一。  (2)管寺。就是管好清真寺,這是管理的基礎。

寺管會由3至5人組成,主任一般由清真寺買僧或學東擔任,設有會計、出納、保管等職,辦理與清真寺有關的正常宗教事務,向信教群眾負責,向基層宗教事務組織負責。要發揮寺管會的作用,使清真寺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群眾信任、組織放心的人士手中。清真寺內的各種活動均由寺管會民主討論決定,宗教活動在寺管會的領導下依法進行。

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清真寺維修報告的審批上報制度,並將這些規章制度上牆公布,讓信教群眾一進寺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權利、義務,明確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要承擔哪些責任,這對於依法管理好清真寺具有積極的作用。  (3)管活動。就是對清真寺內外信教群眾正常的和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進行管理,這是管理的目的。

國家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的主要精神是,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生產程式、工作秩序、社會秩序,將宗教活動納入依法管理的視線,使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得到支援和保護;反之,就要教育、引導、打擊。在依法管理宗教的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宗教活動之中,積極開展宗教的「雙五好」評選活動,並將此項活動與連隊勤勞致富和扶貧幫困工作結合起來;與建立文明小區及評選「十星級文明戶」結合起來;與學習、普及科技知識和實用技術培訓結合起來;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結合起來;與普法教育結合起來,並簽訂宗教人士普法依法治理責任書,聘請宗教人士為普法義務宣傳員,定時定點利用清真寺對廣大信教群眾進行黨的宗教政策和法律常識宣傳,使廣大信教群眾懂得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努力做合法的信教者。  (斯郎別克、羅巨平、劉春蘭,現在新疆兵團農四師宗教事務局任職)  ——摘自2月15日《伊犁墾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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