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限制「串貨」行為的思考

2023-02-03 12:15:04 字數 830 閱讀 3442

筆者在基層工商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生產商和一些經銷商所謂的「串貨」投訴,他們借工商部門的行政職權來強化其內部管理,造成公權力的不當使用和行政執法成本的提高和效率的降低,往往還會使行政執法部門陷於尷尬的處境之中。

「串貨」就是經銷商沒有按照生產商規定的渠道進貨,在生產商規定的銷售區域外進行銷售的行為。

在現在的市場競爭中,存在這樣的情況:一些具有一定市場優勢的生產商,他為了維持其產品在市場上的**格,牟取高額的利潤,就會利用其品牌優勢和市場占有率,對市場供貨進行地區劃分、地區分割,與其經銷商簽訂地區經銷協議,並通過違約金來約束那些跨地區銷售的經銷商。

而對於跨地區銷售的經銷商來講,首先他經銷的「串貨」不是假貨,只是沒有按照生產商限定的進貨渠道和銷售區域銷售。而對於乙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來講,經營者應該有權力在經營活動中自主選擇進貨渠道。其次,他很容易受到該地區消費者的歡迎,因為他的銷售**要比該地區生產商規定的銷售**低。

但也正因如此,會受到生產商和其他經銷商的不滿。

那麼,生產商與其經銷商簽訂地區銷售協議,其實質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它就是一種壟斷行為。首先,簽訂這份協議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商的高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

第二,它是通過控制貨源,劃分市場,劃分地區來具體實現的,而這就是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第三,最終,它破壞的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剝奪了消費者以公平競爭的**購買產品的機會,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對於這種壟斷行為,我國的立法還不盡完善,從而也導致了一些經營者對公權力的濫用。筆者認為,還應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從立法上約束這種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例如修訂原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納入其中予以規範;或進行《反壟斷法》立法,加以明確規範。

作者:馮學鋒朱敏/**: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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