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霆案的思考

2023-02-02 05:12:03 字數 836 閱讀 8755

作者:王曉君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9期

摘要對於許霆的行為,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其應構成盜竊罪,有的認為應構成侵占罪,還有的學者則認為許霆的行為是信用卡詐騙罪。許霆案可以稱為是刑事案件中的疑難案件,這種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找不到與其完全相適應的法律規則。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罪盜竊罪罪責刑相適應

作者簡介:王曉君,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7-088-01

一、對許霆案的定性

許霆因盜竊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為五年有期徒刑,前後如此大的差距使許霆案在法學界引起強烈反響,對於許霆案的爭論,至今仍未停止。

第一,信用卡詐騙罪。劉明祥教授認為將許霆的行為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更為合適,並認為許霆取款的行為符合《刑法》第196條第一款第四項即惡意透支的規定。筆者認為,許霆的行為並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要件。

首先,信用卡詐騙罪要求必須是偽造的信用卡或是作廢的信用卡或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許霆是用自己真實的卡,輸入自己的密碼,其所實施的是與他人完全無異的正常行為,而是取款機自己本身的問題,使輸入的金額與輸出的錢款不一致,許霆的行為,並不符合詐騙行為,其既沒有掩蓋事實,也沒有虛構事實,更不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次,許霆的行為即使是惡意取款,但也不可能是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的前提是銀行卡本身必須具有透支功能,而許霆的銀行卡並沒有透支功能,何談惡意透支?況且,即使是惡意透支,必須經發卡行催收還款,行為人仍不還的情況下才可構成犯罪,而在許霆案中,發卡行並沒有催促許霆還款就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這無疑是剝奪了許霆的權利,為何沒有給許霆還款的機會就直接走向刑事程式?因此,用信用卡詐騙罪來解釋許霆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許霆案的定罪量刑分析

另外,人們對於盜竊金融機構罪這一罪名的看法不一。有人認為許霆犯了盜竊罪,不足以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 也有人認為許霆犯了非法侵占罪,連盜竊罪也不足以構成。在盜竊罪與非法占有罪上的主要爭議點有兩點。一.許霆的行為有沒有秘密竊取行為。侵占說認為在本案件中,許霆用本人合法有效的銀行卡進行操作,每一次取款行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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