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的定罪量刑分析

2022-10-13 13:15:02 字數 995 閱讀 8559

另外,人們對於盜竊金融機構罪這一罪名的看法不一。有人認為許霆犯了盜竊罪,不足以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也有人認為許霆犯了非法侵占罪,連盜竊罪也不足以構成。

在盜竊罪與非法占有罪上的主要爭議點有兩點。一.許霆的行為有沒有秘密竊取行為。

侵占說認為在本案件中,許霆用本人合法有效的銀行卡進行操作,每一次取款行為都在表明自己的身份。因此,不存在秘密竊取的問題。對於這一點,相信我們都知道掩耳盜鈴這個成語。

小偷掩住耳朵自以為秘密偷盜,而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但你不能說因為大家都知道他在盜鈴所以他的行為不是盜竊行為。許霆的行為也正是如此。國外對於盜竊罪的經典定義是:

違反被害人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銀行自動取款機裡面的錢是銀行占有並且所有,存款人並不對其存款享有事實上的占有,而是將其物權變為債權;同時,許霆的行為違背銀行的意志。所以,許霆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二.許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連續操作171次再加上攜款逃走的行為使得許霆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顯。

但這不意味著,許霆的行為是侵占罪。侵占罪所涉及的侵占物件有著嚴格的法定限制: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

atm機中的錢款怎麼樣也算不上遺忘物和埋藏物,許霆本人稱自己是出於保管的目的,但許霆和銀行之間不存在保管協議。因此,許霆的行為更符合盜竊罪。

對於是否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罪,主要爭議點是atm機是否可以成為金融機構。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法益是國家保護金融機構的營運資金、有價**和客戶資金等財物。而許霆所侵犯的,恰恰是金融機構的營運資金。

所以我認為許霆的行為已經符合了盜竊金融機構罪。也有人認為銀行是大家都認同的金融機構,但atm機不具備銀行所有的會計、出納、管理員等等,因此不能被稱為金融機構。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刑法學界通說中認為,進行金融機構資金運營的場所都屬於金融機構,包括atm。

在二審中,判決許霆因犯盜竊罪而判有期徒刑5年。雖然,許霆案件已經終結,但它帶給人們的思考並沒有截止。許霆案件具有特殊性,但法官在判決時卻毫不猶豫地宣布判無期,並沒有做特殊處理呈報上級。

它讓我們看到我國在法律,司法程式上的一些不足之處。

關於許霆案的思考

作者 王曉君 法制與社會 2011年第19期 摘要對於許霆的行為,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其應構成盜竊罪,有的認為應構成侵占罪,還有的學者則認為許霆的行為是信用卡詐騙罪。許霆案可以稱為是刑事案件中的疑難案件,這種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找不到與其完全相適應的法律規則。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罪盜竊罪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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