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搶劫案判決書的分析評價

2021-10-02 14:21:38 字數 1170 閱讀 6514

【案例名稱】 喬某某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23年9月1日被羈押搶劫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2)二中刑終字第9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喬某某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23年9月1日被羈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現已被羈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經查:在案法醫物證鑑定書、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被告人喬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喬某某在案發時間就在被害人郭某的住處;被害人郭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等證據證實,喬某某對被害人郭某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郭某住處有被翻動的痕跡;證人戚某、卜某某、謝某的證言、被害人郭某的陳述等證據證實,喬某某在逃離現場過程中遇郭某、戚某等人追趕,其曾持菜刀相威脅,後被迫交出的涉案手機等財物。現有證據認定喬某某搶劫被害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喬某某的上述理由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且缺乏證據支援,故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喬某某曾因犯罪接受過刑事處罰,但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喬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鑑於喬某某此次搶劫未得逞,系未遂,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喬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喬某某之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關於上述裁定,本人認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故判決:

被告人喬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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