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21-03-03 21:54:32 字數 1498 閱讀 2138

xx市xx區人民法院

2010x民初字第034號

原告:張xx,女,漢,2023年9月7日出生,x省x縣人,大學在讀,***x大學09級學生,住***x大學x棟***號寢室。

委託**人:李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2023年6月10日出生,x省x縣人,在校大學生,***x大學09級學生,現住***x大學xx棟***號寢室。

辯護人: 吳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王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張xx,委託**人李xx,被告王xx,辯護人吳xx,證人韓xx、韋xx、王xx、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23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因感情糾紛,在***x大學人工湖涼亭處發生爭執,原告以用水果刀自殺威脅被告不要與其分手,被告奪過水果刀,阻止其自殺,但是在過後的爭鬥中,原告身體失去平衡時向被告倒去時,故意製造過失與意外,將原告腹部刺傷,造成原告輕微傷害,住院**乙個多月,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住院費3000.00元,醫療費3600.

00元,營養費800.00元,交通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

00元,共計137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被水果刀刺傷,純屬意外事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承擔原告的上述費用,但是出於道義,願意給予原告4000.00元的慰問費用。

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因感情糾紛,在***x大學人工湖涼亭處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被告奪下原告欲用來自殺的水果刀,阻止其自殺,在後面的爭執中,原告腳下一滑,身體失去平衡,倒向被告,被告忙去撐扶,被告由於大意沒有預見到自己手中的水果刀會將原告刺傷,導致原告的腹部被水果刀刺傷,造成原告輕微傷害,住院乙個多月,從而產生住院費3000.00元,醫療費3600.

00元,營養費800.00元,交通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

00元,共計13700.00元。後因賠償費用發生爭執,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辯稱,證人證言,水果刀等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因過失導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理應賠償,原告之請求應予支援,被告以意外事件不應承擔責任之主張不予支援。本案中原告受到傷害,被告應負全部責任,由於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滑到,被告出於好心,過失導致原告受傷的,所以原告之精神損失費用4000.

00元的請求不予支援。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 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後賠償原告住院費住院費住院費3000.00元,醫療費3600.00元,營養費800.

00元,交通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00元,共計13700.

00元2、 本案訴訟費50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第二日起15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上交上訴狀1份,副本2份。

審判長:李xx

審判員:韓xx

(本卷與原本核對無異議審判員:鳴xx

2023年11月19日

院印)書記員:仲xx

民事判決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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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民事判決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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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民事判決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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