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判決書

2021-03-04 09:46:43 字數 1409 閱讀 9143

海濱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判決書

(***x)x中刑初字第x號

公訴機關海濱市人民檢察院院。

被告人王林,綽號「大頭」,男,2023年1月28日生,身份證號3502202198201283***,漢族,小學文化,住海濱市大洋鄉洋面88號。因本案於2023年8月22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孫登嵩

海濱市人民檢察院以x檢x訴(***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林犯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3年11月4日移送海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並於同年12月5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林及其辯護人**,證人邱麗軒、陳榮坤、陳文斌、黃光明等人,法醫學鑑定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海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林於2023年2月19日晚8時許夥同張文(綽號「大大」,另案處理)等十餘人在海濱市電力大廈二樓大世界舞廳內,因不買門票被舞廳老闆被害人陳才阻止後補票而懷恨在心。其後將被害人陳才拳打腳踢,被告人王林等人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濱市公安局法醫鑑定:

陳才系頭、頸、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硬腦膜下廣泛出血死亡。2023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濱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林在案件審理中,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辯護人在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王林在案發後,有悔罪表現,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建議法院從輕懲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林於2023年2月19日晚8時許夥同張文(綽號「大大」,另案處理)等十餘人在海濱市電力大廈二樓大世界舞廳內,因不買門票被舞廳老闆被害人陳才阻止後補票而懷恨在心。其後將被害人陳才拳打腳踢,被告人王林等人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濱市公安局法醫鑑定:

陳才系頭、頸、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硬腦膜下廣泛出血死亡。2023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濱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被害人王述,現場勘察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在案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被告人王林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林目無國法,在公共場所製造事端,殘殺被害人陳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惡性程度極深,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實屬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須嚴懲不怠。濱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與本案事實相符,但不足以減輕被告人的刑罰。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2023年3月18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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