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2023-01-25 07:15:02 字數 4860 閱讀 2642

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在2023年1月10號***下發《***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後,***又於2023年4月17日,就有關問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再次下發國發(2010)10號通知,即《***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的通知》,該檔案共10條,所以被業界稱為房地產巨集觀調控「新國十條」。其中有第二條內容如下:

一、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公尺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二、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過高、**過快、**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三、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請問:1.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是否就是行政法?國家巨集觀調控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2.「新國十條」是經濟法嗎?如果是,它的意義是什麼

[資料**:中國**網]

經濟法的一些基礎理論,從產生之初就存在著爭議,即使到今天仍未形成令人信服的理論。

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即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經濟關係就由法律調整了。但是,由於經濟發展並未達到一定的高度,即經濟法產生所需的經濟基礎並不存在,因而也就不存在經濟法的實踐問題。

這一時期世界各國的立法大都採取諸法合一的形式,如《烏爾納姆法典》、《漢謨拉比法典》、《十二銅表法》、《摩奴法典》、《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均未明確區分不同性質的法律條文,而是將之混合在一起進行立法。其中,不乏一些規範經濟關係的條款,包括調整雕塑所有權和使用關係的法律規範,調整農業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調整手工業和商業管理法的法律規範等。但如果以現代的法律部門劃分作為標準衡量,此類條款更多的具有民商法或行政法的性質,而非今天的經濟法。

從歷史上看,資本主義經歷了自由資本主義、私人壟斷資本主義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3個階段。

16世紀到19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處於自由競爭時期。國家對經濟領域基本上採取不干預的自由放任主義政策,只扮演乙個消極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生產是無計畫的,迫使各個生產者自己安排自己的計畫,而民商法正是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提供乙個法律框架,以便市場參與者作出預見和計畫,同他人競爭。

基於民事主體「平等性」和「互換性」的兩個基本判斷,近代民商法建立了一整套基本法律制度,並確立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的三大基本原則。這些都有利於維持乙個穩定的法律秩序,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被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所代替。此間,無限制的自由競爭,極大地刺激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時也造成了經濟形態上的壟斷、組織上對交易的不正當限制、方法上的不公正競爭和交易等新的事實。壟斷是傳統民商法極端自由放任主義的產物,而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客觀上要求法律對其進行相應的調整。

近代民商法也隨之被現代民商法所取代,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即使傳統民法國家動搖了民法典的三大基本原則,仍然無法抑制壟斷組織的發展勢頭。壟斷組織的形式從卡特爾、辛迪加發展到托拉斯企業,壟斷範圍從銷售領域到生產領域,在這種條件下,再用民法去抑制根深蒂固的壟斷,顯然是不可能的。

只有借助於國家權力,通過新興法律部門進行調整。

20世紀初,資本主義的發展由私人壟斷進入國家壟斷階段。無論是世界大戰時的德國還是經濟大危機後的美國,為了發展經濟,都積極發展國家壟斷資本主義,試圖對本國經濟從總體上進行巨集觀調控。

總之,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難看出,經濟法是在經濟發展產生了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現象,並且原有調整市場經濟的民商法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束手無策之時應運而生的,經濟法的主要任務就是保證並規範國家直接干預經濟活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間接干預或參與經濟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為民商法對市場經濟活動的調整打造乙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經濟法自始就以鮮明的社會整體效益的價值取向與民商法相區別,並以社會公益原則為根本準則指導經濟法的立法、執法與司法活動。這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的。

經濟法概念的近代學說,首先開始於被稱為「經濟法理論故鄉」的德國,繼而在受到德國經濟法理論很大影響的日本得到了明顯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經濟法概念的主要學說有整合說、企業經營關係說、經濟組織固有說、機能說等。這些學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學說不將經濟法視為法的獨立分支,如整合說。另一類則將經濟法視為法的獨立分支,如企業經營關係說、組織經濟固有說等。這兩類不同學說雖然開始於德國,但一直影響到所有承認經濟法理論的國家的學術界。

並且,有的學說一直延續至今。

現代經濟法學說較近代經濟法學說要豐富得多,如商法行政法關係說、國家與經濟關係說、企業法說、國家干預說、經濟利益平衡說、規制市場支配說、經濟從屬關係說、橫向垂直說、民法—行政法說等。諸學說的歧見也恰恰是對這一背景的不同認識和反映。

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確切地講,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的內涵應該包括3個層面。

(1) 經濟法是有特定調整物件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屬於法的範疇,與其他法律存在著普遍聯絡。經濟法與屬於國內法體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的部門是有根本性區別的,它的調整物件是特定的經濟關係,不是一切經濟關係,更不是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財物贈與關係、財產繼承關係等雖然是經濟關係,但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範圍;經濟法律關係、人身關係等不是經濟關係,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範圍。

(2) 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調整這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是由乙個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而不是兩個以上的國家。

經濟法體現的是乙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的協調意志。

(3)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而且這種經濟執行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協調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經濟執行。為什麼在實行市場經濟的情況下經濟執行也需要國家協調呢?

因為市場對資源配置雖然起著基礎性作用,但它並不是萬能的,在經濟執行中存在著「市場失效」或「市場失靈」,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滯後性和一定的盲目性,這就決定了國家協調執行的必要性。實踐證明,只有既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又進行必要的國家協調,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高效正常執行。

經濟法的地位,即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認識經濟法的地位,首先應當解決乙個問題,即經濟法是否是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理論界對於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歷來有不同的見解,主要是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

我國學者大多數都持這種觀點。其中又有第三法域說、部門交叉說、公法說三種。

(1) 第三法域說

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在公法和私法兩大領域之外又形成了第三法域;以個人、國家的獨立領域之間的「社會」為中介,形成了獨立的法的領域,其發展屬於經濟法領域;維持社會利益之法為社會法,維持國家組織之法為公法,維持私人生存之法為私法,它們是3個相互獨立的領域。

(2) 部門法交叉說

經濟法是在公法與私法兩部門法交叉發展中形成的。經濟法調整的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的參與者是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及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並且經濟法對社會關係的調整需要借助行政權力,這是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質的原因。同時經濟法的主體除了**及經濟行政管理機關外,還有社會經濟團體,從本質上講社會經濟團體是私法的主體。

而且經濟法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中有損害賠償的規定,這又說明經濟法具有私法的性質。雖然在具體的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都認為經濟法是橫跨公、私法,在公法與私法兩大領域的交叉中形成的部門法。

(3) 公法說

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只具有公法的性質,它屬於傳統公法,不是存在於公法和私法之外,也不是存在於交叉滲透的公法和私法之間,而在內在於公法之中。

(1) 法經濟說

法經濟說認為法都是經濟的,因此,經濟法不是乙個獨立的部門,連「經濟法」這個名稱也不科學。這種觀點把各種法和調整特定經濟關係的經濟法混為一談。以「法都是經濟的」來否定經濟法是乙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2) 經濟法規說

經濟法規說認為經濟法是經濟法規的總稱,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還是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和,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經濟法不是乙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這種把經濟法看作「單個經濟法規或者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和」的觀點本身就是錯誤的。

(3) 民事特別說

民事特別說認為各種單行經濟法規只是民法的補充,但許多單行經濟法規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並不是民法所調整的。所以,不能說各種單行經濟法規是民法的補充。

調整物件是否「單一」不能作為判斷法律部門是否獨立的依據。如民法既調整財產關係,又調整人身關係。所以不能把「特定」的調整物件理解為某個法律部門專有或特有的調整物件。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主要包括四大經濟關係,即經濟組織管理關係,市場執行經濟關係、巨集觀調控和社會保障經濟關係,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財產贈與關係、財產繼承關係就是民法的調整物件,而不是經濟法的調整物件。

經濟法可採取處罰與鼓勵方式,包括經濟、行政處分、刑罰、民事賠償等多種制裁方式。獎勵方法,從其形式上看,既包括減免或返還應上繳的稅收、費用或利潤,予以信貸優惠、**優惠、物資**優惠、頒發獎金、給予相應的物質待遇等物質獎勵,也包括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如民法的法律目的是經濟自由、交易安全、個體經濟效益等;合同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設立,就是對於交易安全的法律確認,無權處分人將所有物處分給善意第三人時,法律鼓勵公平交易,確認合同的有效性。行政法的法律目的是提高行政行為、社會效益和正義等。而經濟法的法律目的在於維持經濟和諧執行,提高社會整體效益。

經濟法突出了社會整體利益,旨在創造乙個有利於各社會個體共同發展的公平環境,促進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發展,在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同時,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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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毅明 職工法律天地 下半月 2017年第10期 摘要 當今社會是經濟高速發展與知識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國傳統老舊的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已經不能跟上時代的腳步,因此,必須轉變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效率。本文從介紹經濟發展方式的含義著手,分析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法互動的意義,並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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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抵押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有如下特徵 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