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時間整理

2021-03-04 09:27:05 字數 3436 閱讀 7116

第一章總論

1.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裁終局原則。--收費

2.民事訴訟的普通為訴訟時效為2年,特別訴訟時效為1年,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訴訟中止時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需暫時停止計算。

3.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4.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除外)。---不收費

5.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不服的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院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裁定;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上訴,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上訴。

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6.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第2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對用人單位的處罰

1.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責令即還並以500元/人以下200元/人以下處以罰款

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

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每月支付2倍工資並補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補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工之日起滿1年:每月支付2倍工資並視為自滿1年的當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面勞動合同。

違反規定不與勞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2倍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⑦;

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⑤、⑧;

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⑥⑦⑨

在下述⑩~⒀用人單位需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部門報告,方可裁減。

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⑤;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⑩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⑾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⑿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⒀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加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安排加工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4.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半日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1800,試用期後2000,以200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下列情形~⑦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用不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有~⑥、⑧項情形的,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⑨~⑩情形的,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⑧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⑩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勞動部門責令退還本人並以500元/人以上2000元/人以下的標準處理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時間整理:

1.勞動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生效。

2.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符合條件的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不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前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在**5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3日前請求延期**。

7.當事人除6項特殊情形外,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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