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考點

2023-01-18 01:09:06 字數 5228 閱讀 9223

1. 股份公司一般不能收購自己的**,哪幾種情況例外?

2. 關於同業競爭有哪些規定

3. 關於股東代位訴訟

4. 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在普通合夥期間的債務怎麼處理

5. 合夥企業人數不符合規定多少天內予以解散

6. 合夥企業沒有約定利潤分配比例,應如何處理

7. 合同與章程內容不一致,以什麼為標準

8. 企業破產,但破產企業與相關人員合同未履行完,應如何處理

9. 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10. 破產程式開始的標誌

11. 有關訂金的規定

12. 代位權撤銷權

13. 兩人同時申請商標權,怎麼處理

14. 因不正當競爭而獲利,利潤應怎樣計算

15. 商業秘密

16. 反不正當競爭中什麼是經營者

17.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則

18. 企業破產後的破產效力例如企業未打完的官司要中止

19. 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訴訟時效

20.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標

21. 什麼是資本公積金

22. 什麼叫共益債務(破產法)

23. 表見**

24. 不當搭售,銷售商品

25. 情勢變更原則

26. 股東大會需2/3人數通過的有哪幾項

27. 公司的分類

28. 公司成立的標誌

29. 合夥企業應在多少天登記完畢

30. 合夥企業可以用什麼出資

31. 股東合夥人對債務承擔怎樣的責任

32.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哪些人擔任

33. 買賣合同簽訂後,因第三者的原因導致合同未履行,應由誰承擔

34. 圖書出版對圖書版式設計保護期是多少年

35. 職工退休一年後,發明與其原職業相關的專利,等相關問題。

36. 商業誹謗,先合同義務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2.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在企業經營中,控股股東可以利用其表決權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則會損害中小股東的。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原則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對於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乙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

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在同業競爭不得不解決的情形下,擬發行人應與中介機構制定出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將相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通過收購、委託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後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5)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檔案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並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股份公司相競爭的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3.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4.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 30天

6.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對此,如各合夥人均無異議,可將利潤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二是如果全體合夥人因出資比例和參與經營的程度不同,不願意平均分配的,可另行開會討論,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重新定出分配辦法。但如全體合夥人再次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依法律規定平均分配.

7. 這題不確定就木寫

8. 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p105

9. 破產財產的範圍包括:(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破產人的全部財產;(2)破產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p110

10.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p115

11. 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乙方不連續性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除應當具備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須以主合同的有效位前提、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定金的數額應在法定數額以內(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p227

12. 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p214

撤銷權:指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p215

13. p181 申請在先原則

14. 一、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為賠償額。這種賠償的計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對於商業秘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予以賠償。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為賠償額。對於違法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違法、出賣的收入為賠償額;對於違法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賠償額。當利潤率無法查明時,可委託智財權評估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

三、以不低於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賠償額。一般適用於善意取得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使用該方法計算賠償數額,應防止商業秘密權利人與他人相串通虛構許可使用合同及許可使用費,以向侵權人收取鉅額賠償。

四、定額賠償。在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獲利均無法查明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智財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可以適用定額賠償。即對於已查明侵權事實,但原告損失和被告獲利均不能確認的案件,可以採用定額賠償的方法來確定損害賠償額。

定額賠償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到30萬元之間,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被侵害的智財權型別、評估價值、侵權持續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失等因素在定額賠償的幅度內確定。

五、當事人自願協商賠償額也是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方式。因為民事權利是一種私權,當事人有權決定自己合法權利的取捨,只要這種取捨不損害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15. p355關於商業秘密的定義,特性,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形式

16. 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p352

17. p49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8. p105 破產案件受理後的法律效應

19. 二年

20. 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p353

21. 資本公積金是指由公司資本或資產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

22.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它的主要內容有:(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23. 表見**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人享有**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

24. 銷售產品中的不當搭售

搭售也被稱為附帶條件交易,即乙個銷售商要求購買其產品或者服務的買方同時也購買其另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並且把買方購買其第二種產品或者服務作為其可以購買第一種產品或者服務的條件。而不當搭售則表明商家的這種行為已不再是簡單的購買方便行為,它的搭售品可能是違規生產、達不到產品的質量要求或者它與被搭售品搭配在一起的時候會對消費者不利的影響。

25.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26. 一)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

三)有限責任或股份公司章程營業期限界滿,通過決議修改章程維持公司

27. 無限公司、****、股份****與兩合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標準分類)

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公司的股份是否公開發行為標準)

人合公司、資合公司與人合兼併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

母公司與子公司(公司之間的控制或從屬關係為標準)

總公司與分公司(公司內部管理關係為標準)

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與跨國公司(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p34 p35

28.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即為公司成立之日。

29. 能夠當場登記的予以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自申請日起20天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0. p18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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