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範圍

2022-11-20 14:24:01 字數 4971 閱讀 4181

物權法就是調整人(自然人、法人、國家)對於物的支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物權的法律特徵:

1.物權是權利人支配物的權利2.物權是由權利人直接對物行使權利3.物權具有排他性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2.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的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所有權主體的變更,即所有權從原所有人手中轉移到新所有人手中。

確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的意義:

(1) 確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以確定所有權的明確歸屬。

(2) 確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以確定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時風險責任的承擔。

智財權是人們基於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而依法獲得的權利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 《獨資企業法》)的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投資者為乙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限制:(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國家公務員(3)黨政機關有關領導幹部(4)警官、法官、檢察官(5)商業銀行工作人員(6)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合夥企業的內部權力

1.合夥企業內部的決策權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夥企業內部的執行權

(1)共同執行 (2)委託執行。 (3)分別執行。 (4)授權執行。

3.合夥企業內部的監督權

(1)檢查執**況。(2)審議報告。(3)查閱賬簿。(4)提出異議。(5)撤銷委託。

合夥企業的外部關係

(一)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三)合夥企業與企業債權人(四)合夥企業與合夥人的債權人

合夥企業的變更

合夥企業的變更主要包括入夥、退夥、合夥人及合夥企業型別的轉變。

1.入夥

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原先不具有合夥人身份人加入合夥企業,從而取得合夥人身份的法律行為。

(1)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之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2)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夥

退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原先已經取得合夥人身份的人因某種情形而喪失其合夥人身份的法律行為。

退夥方式:(1)宣告退夥。(2)當然退夥。(3)除名退夥。

合夥人及合夥企業型別的轉變

合夥人及合夥企業型別的轉變,是指在普通合夥企業的存續期間因法律事實的發生,致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轉變為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有限合夥企業轉變為普通合夥企業的情形。

公司的資本

(一)公司資本的概念

公司的資本:公司成立時由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出資構成的財產總額。

公司資本與註冊資本實際上是同乙個概念。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二)最低資本額

1.最低資本額的概念

最低資本額是指公司最低必須達到的資本數額。若未達到此數額,公司便不能設立。

2.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資本額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2)股份****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三)公司資本三原則

1. 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的資本總額,並須由股東全部認足。

我國實行資本認可制或有限制的資本確定原則。但是對於一人****,法律規定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 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資本充實原則):公司在存續期間,應維持與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

3. 資本不變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總額非經嚴格的法定程式,不得任意增減。

(四)資本的增加與減少

增資是指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增加公司的資本總額。

減資是指公司因資本過剩或者虧損嚴重,依照法定程式,減少公司的資本總額。

1. 公司增資與減資的一般規定

公司增資:

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增減由股東會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並且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制定。股份****的增資與減資由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方案由董事會制定。 ②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照公司法關於設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③公司增資或者減資,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

①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②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③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 股份****增資與減資的方式與程式

(1) 增資的方式與程式

①發行新股

這是指公司在原定股份總數之外發行新的股份,主要包括向原有股東分派新股和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兩種方法,公司也可發行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a.新股種類及數額; b.新股發行**; c.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d.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②增加每股面值

這是指公司在不改變原定股份總數的情況下增加每一股份的金額。

增加每股面值只能用公司的公積金轉換。但法定公積金轉換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2) 減資的具體方式與程式

減資的方法主要是減少股份數額。公司為減少資本可依法收購本公司的**,並在10日內登出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股份****減資時的其他要求,與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時的要求完全相同。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任期

1. 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成員為3人至13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股份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成員為5人至19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 董事會的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 董事長職權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監事會的組成、任期和職權

1. 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

公司設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於1/3。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股份公司可以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憑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2.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④提議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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