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創新管理及獎勵制度

2023-01-22 11:18:02 字數 4469 閱讀 212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鼓勵技術創新,激發員工的創新潛能,提高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七十七條、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技術創新工作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創新為本公司為了解決問題,實現目標,所進行的一切有價值的、能夠產生持久影響力的技術改進和創造活動,包括技術創新、發明專利和技術改造。

第四條技術創新指為了研發新產品或提公升現有產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而做出的各項改進、改善與發明(專利)等。具體分類:

(一)研發新產品:根據市場需求,新研發的產品;

(二)產品技術創新:創新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現有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效能,節約原材料等;

(三)工程技術創新:通過對裝置、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具、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運輸及儲藏等的改進改造,從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過對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改進,提高安全水平,減少工傷事故;

(五)其它創新: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人才),使公司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等。

第五條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領導,技術部、財務部、人力部、分廠生產部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創新管理與評審委員會(機構成員見公司通知下發檔案),領導公司創新管理和評審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公布創新需求,指導公司有關機構、人員的創新工作;

(二)對公司創新專案進行評審;

(三)對有關創新專案進行獎勵。

第六條公司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技術部,履行創新管理日常職責;技術部可召集有關部門對創新專案的獎勵徵集意見。

第七條提出專案設計方案者,要將設計方案提交到本部門負責人,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屬意見後,按公司《技改專案管理制度》程式,填寫《技改專案立項申請表》,經技術部審核,報分廠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為正式立項;專案負責人將批准立項後的《技改專案立項申請表》影印件報技術部備案。

第八條專案獲得立項後,專案主要實施部門負責專案推進和階段檢查,若無法按原方案實施,則應提出專案終止申請報告或專案方案改進報告;

第九條專案完成後,專案實施部門提出專案完成驗收申請,按公司《技改專案管理制度》程式組織專案驗收。

第十條公司採取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旅遊等。

第十一條公司職工根據生產或客戶的需要,創新發明新產品或新技術、新工藝,應用於生產或銷售並取得授權專利的,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隨後,再按年新增利潤一次性提成獎勵;若達到集團《管理創新、技改研發獎勵辦法》入圍條件的專案,再申報集團獎勵。

第十二條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2000 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1000 元。

第十三條專利產品實施後,從第一年新增利潤中一次性再給予5%提成獎勵;專職外觀設計人員按上述標準的50%計獎。

第十四條非專利類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從專案實施後的第一年新增利潤中一次性給予5%提成獎勵.

第十五條對本公司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在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後收取轉讓或使用費用的,從稅後的收益中提取10%作為專案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

第十六條對職工的非職務創新和發明,如被公司採用並能產生效益的,參照上述標準給與獎勵。

第十七條申報評審的創新專案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必須是已實施的;

(二)經驗證、核算產生實際經濟價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等;

(四)創造的經濟價值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公司各分廠每年自行組織1-2次內部創新發明初評;初評合格的創新專案提報公司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每季度技術部將經財務部審核後的創新專案資料進行整理和技術審核,並將結果提交創新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條公司創新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創新專案評審,並實施獎勵。

第二十一條創新專案經審核通過後,涉及到工藝流程或標準的,納入公司有關正式工藝流程、標準當中,由技術部門負責推廣落實,並考核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創新專案評審程式:

1、專案完成並正式進入生產或銷售階段驗證乙個月後(對時間跨度較長的大專案,可以分階段申請),20日內由專案負責人(或專案完成部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提出驗收申請,並附專案的論述報告、總結報告等相關書面材料,按公司《技改專案管理制度》程式組織專案驗收。

2、專案負責人在專案驗收合格後提交《專利發明和科技創新專案申報表》及相關材料至公司技術部,由公司技術部召集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每年可做兩次評審,上半年提報的專案,於第三季度完成評審;下半年提報的專案於來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評審工作。

3、審核實行迴避制度,參加審核小組的成員不能審核自己或同部門人員的專案。

4、公司技術部及審核小組對申請人的以下資料進行審核並提供審核意見:

⑴專案的立項背景和理由。

⑵專案的創造性、實用性及應用範圍。

⑶專案實施前後的效果對比;此項需有詳細、具體的效益指標計算。

⑷專案對公司今後的發展影響自我評價。

5、跟蹤、推廣。評獎3-6個月內,由審核小組對專案進行跟蹤、檢查、反饋;對於具有推廣意義的專案,由審核小組擬定專案推廣意見書,報公司批准後在適用範圍內進行推廣;對推廣或執行不力的,將給予一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專案經評審委員會審定認為不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據實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或部門。對於經濟效益不容易估算的專案,評審委員會可按其作用大小、技術難易、創新程度、推廣價值,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判,確定相應的獎勵標準。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公司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評獎後發現有錯誤並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將收回獎勵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申請的專案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專案所得獎金,由專案負責人按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發放。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評獎:

1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責範圍內所應作的日常工作。

2 對由上級及相關部門提出過多次的生產或技術問題,後來改

正或完成的。

⑶ 同一或類似專案已由本公司他人先行實施並完成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分廠和部門的專案獎金分配方案隨同專案評審資料一併報送公司技術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經審核獲獎的,除了享受獎金外,將頒發獲獎證書,並進入個人檔案,作為日後提級的參考。

第三十條評審人員、專案完**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條獲獎人員辭職離開公司後,不再享受本制度規定的後續各項獎勵。

第三十二條專利的一次性獎金發放,每半年辦理一次,由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經公司技術部會同應用部門核定,人力部會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辦理。

第三十三條各類創新專案新增利潤的提成獎勵,每年第一季度,由專案負責人或專案完成部門申請,經公司技術部組織有關部門對上年的獲獎專案核算後,人力部會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辦理。

當年效益達到集團《管理創新、技改研發獎勵辦法》入圍條件的專案,在按公司本獎勵制度獎勵的同時,由財務部門按照集團《管理創新、技改研發獎勵辦法》申報集團,經評審通過,由集團對發明人、設計人或專案負責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四條屬多人或多部門協作完成的技術創新專案,按貢獻大小分配,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1、方案設計者: 根據該專案完成驗收時所反映出的原設計方案的完善程度,方案設計者可獲得獎金總額的50%~60%;

2、技術實施部門 :根據對原方案進行設計改進和完善程度,可獲得獎金總額的20%~30%,由部門負責人分配;

3、試製、除錯的主要人員可獲得獎金總額的10%~20%。

4、屬於專利類的技術創新專案,獲得的一次性獎金,協作人員不參加分配;與創新專案無關的人員不能在獎金中分成。

第三十五條公司鼓勵團隊協做創新,對協作表現突出的團隊或個人實行團結協作獎。

第三十六條公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應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各專案進行評獎,評獎結果應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為激發公司職工全員參與,關心公司生產,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推動公司科技創新工作,各分廠、車間和職能部門要開展合理化建議工作,建立合理化建議台賬到基層崗位,定期收集、整理,並進行初審。

第三十八條每月25日前各單位對初審合格的合理化建議,上報公司技術部,技術部結合應用(使用)單位進一步進行審核,具備可實施的合理化建議,經分廠副總審核同意,每項獎勵建議人50元-100元。

第三十九條技術部督促可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專案應用(使用)單位進行專案立項和團隊協作創新。

第四十條本法自2023年4月26日起開始實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實行過程中,將對不盡完善的地方不斷進行改進;有關這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可提交公司技術部彙總後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合理可行的將被採納、補充進本制度中。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為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釋權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

頒發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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