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學思考

2023-01-19 09:24:06 字數 1885 閱讀 2858

在著作權問題研究中,合理使用是乙個最易引起爭議而又難以為人理解的規則。我國現行法對合理使用已有明文規定,但該制度尚未引起學者的足夠重視,目前僅見數篇短文有所涉及。國外研究特別是美國學者的研究已有一定水平,不過其分析方法多借助於判例研究。

本文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試對合理使用的若干基本問題進行**,以期就教於各位讀者。

一、合理使用的定義:法律行為或是事實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理論缺乏對合理使用概念的深人研究,現有著作和教材多著重於語義表述。除個別學者指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即採用否定性判斷的定義外,均未對合理使用作出定性,即回答合理使用是否屬於一種行為,是何性質的行為。

筆者以為,表述合理使用這一概念,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使用有法律依據。或說是對著作權人財產權利的限制,或說是對使用者權利的授予,都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2)使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法律推定著作權人當然許可或應該許可,且事實上使用人無暇取得許可或難於取得許可;

(3)使用不需要對價。在一般情況下,這種使用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不得對著作權人造成利益損害;

(4)使用須出於正當目的。該目的須非商業性目的,具體表現為「學習與研究」的目的,「批評與評論」的目的,「教育」的目的等。此類目的概為公共利益所必需。

(5)使用是一種能夠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它不是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是以違反法律規定為基本特徵的侵權行為,而是一種合法的事實行為。

由此,筆者試對合理使用作出如下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於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合理使用是一種合法的事實行為。

關於這種定性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理論多忽略不論。

在民法理論中,事實行為是與法律行為相對應而產生的概念。我國大陸學者認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夠引起這種後果的行為。台灣學者通常也認為:

」事實行為者,基於事實之狀態或經過,法律因其所生之結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也。「從文意上看,海峽兩岸的民法學者對事實行為的內涵概括是大體相同的。但是,對於事實行為外延的包容上,學者們的認識卻不盡一致。

按照大陸民法理論通常的列舉,事實行為主要指」撰寫作品、技術發明創造、發現埋葬物、拾得遺失物「等行為,即是將事實行為與非法行為統一到」非表意行為「概念之下並作出嚴格的區分。也有一些學者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作出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劃分。前者有合法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不合法行為,即無效的民事行為,後者亦可作出合法的事實行為與不合法的事實行為的分類。

而台灣民法學說卻認為,事實行為不僅包括引起物權關係發生或變動的行為,而且包括引起債權關係變化的構成行為,甚至還包括引起責任關係的構成行為。在這個意義上,諸如事實上的處分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不當得利行為、以至侵權行為都可以視為事實行為。

合理使用作為一種事實行為,具有區別於一般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

首先,合理使用是某種客觀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有效意思表示必須以行為人的意思能力為基礎;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為人的內在意思必須與外部表示一致;法律行為之所以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在於意思表示體現了行為人的意志、目的和願望,即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而在合理使用行為中,具有法律意義的不是行為人的意圖,而是行為的客觀結果。

當事人使用作品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某種法律後果,而是出於學習、研究、教育的意圖。因此,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行為的構成要件,並不強調行為人的意思能力狀況,也不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意思內容。合理使用的行為客觀性特徵表明:

法律後果不是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追求的結果,而是客觀上依照法律規定發生的結果。任何行為都是人有意識的活動,事實行為也不例外,問題在於,表現意志內容的動機與目的不是事實行為產生法律後果的條件。以合理使用為例,行為人的動機是使用作品,其目的或為學習、研究,或為評論,或為教育,法律在所不問。

產生相應法律後果的原因,不在於行為人意志內容如何,而在於其行為本身狀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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