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聯考 民法學備考須關注的知識點

2021-03-18 17:43:18 字數 5239 閱讀 9368

民法學是理論性、系統性、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其重點不可能體現在部分的章節上,所以考生在複習民法學課程時,重點應在於理解和準確把握民法的體系、民法的基本理論、民法的調整原則和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從課程的內容結構來看,民法學課程的內容大體包括民法總論部分、物權法部分、債法部分和人身權、智財權、繼承部分。根據《考試大綱》的要求,我們認為各部分的複習重點主要為以下內容:

一、總論部分

民法學總論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學好這一部分內容,是深入學習民法學的基礎。這一部分的重點內容包括:

1.民法的本質。通過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質,洞悉民法的概念與特徵,進而對我國民事立法有正確的認識。所謂民法是指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民法的調整物件和調整原則。明確民法的調整物件是弄清民法作為乙個重要部門法的基礎,也是理解民法的體系結構、民法的調整原則和各項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物件,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

民法的調整原則是貫徹憲法宗旨、體現民法精神、規範民事活動、指導民事審判的基本準則。把握好民法的調整原則,有助於更好地理解各項民事制度。考生在複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應結合民法的其他內容,深入理解。

特別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被認為是民法的"帝王原則",考生應準確把握其基本含義和該原則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體現。

3.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事實。就民事法律關係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特徵、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分類、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特別是對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考生要有較清楚地認識。

就民事法律事實而言,要求考生重點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及其基本分類、各項分類的含義。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應掌握公民的概念與本質;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考生應當掌握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及比較,考生在複習時,更應當重點掌握。

其他的如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及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和民法學的核心內容,其知識點也比較多,考生在複習時,對這一部分內容應當重點掌握。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附條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考生在複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

考生在複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考生應當能夠準確記住它的概念和特徵,能夠理解它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能夠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等。

6.**。**指**人以被**人的名義,在**許可權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準確掌握**的概念,並根據此概念,理解**的法律特徵。

其他如**的適用範圍和種類、**權及其行使、無權**的概念和無權**的效力以及表見**制度,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7.訴訟時效。重點掌握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概念、種類及其性質、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的意義、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的概念、種類病情計算等。

8.民事責任。重點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徵、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分類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型別、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方式以及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免責理由,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內容。

二、物權法部分

物權法部分的重點內容主要有物權的種類和體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他物權、共有和相鄰關係等。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徵。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的法律特徵可以通過物權與債權的對比加以說明。

2.物權的種類。對於物權的種類,考生應當掌握物權體系的基本構成和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徵,以及我國法律所確定的物權型別。

3.物權的民法保護。物權方法和債權方法的異同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考生還需要掌握物權的民法保護的五種方法:

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恢復原狀和請求賠償損失的概念和適用條件。此外,關於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的概念、特徵及相互區別也應掌握。

4.所有權。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所有權的內容,即所有權的權能的含義、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權的消滅原因都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義和條件也是這一部分的重要內容。

5.他物權。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徵、成立或取得條件、權利的內容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內容是考生應當特別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項財產同時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係。考生應當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徵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7.相鄰關係。考生應當掌握相鄰關係的概念、特徵、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和實踐中幾種主要的相鄰關係的具體處理要求。

三、債法部分

債法和物權法並列為民法的兩個重要的分支部門。在債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較多,考生應當能夠準確把握。

1.債的概念和債的種類。債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係。債的主體、內容、客體是債的三要素,這是考生應當理解的內容。

對於債的不同分類以及各種分類的法律意義考生應當重點把握。

2.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考生應當掌握:債的關係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事實而發生;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變更、債的主體變更;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以及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以及對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合同法部分。這一部分的內容較多,考生在複習時應當重點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的概念、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和要約失效的原因;承諾的概念、承諾的方式和時間、承諾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和合同法關於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原因的規定;合同效力的表現、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無權**和表見**所訂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則、內容、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變更的含義、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擔保的概念與種類、保證的概念與設定、保證的兩種方式和保證的效力、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種類與效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徵、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四、人身權部分

人身權部分的重點內容主要是人身權的特徵和型別。

1.人身權的概念、特徵和種類。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它是民事主體的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是其他民事權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徵主要體現為它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權益,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絡,且與權利主體的人身緊密聯絡,不可分離。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區別主要是權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體範圍不同、權利物件不同。此外,對人身權與人權之間的異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權。人格權的型別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各譽權、隱私權。

3.身份權。身份權的型別主要包括榮譽權、配偶權和親屬權。

五、智財權部分

智財權部分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1.智財權的概念與特點。智財權是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或工商標誌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其具有專有性、地域性與時間性三大特徵。

智財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智財權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權。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應當了解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考生應當掌握作品的概念、範圍和我國法律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物件。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考生應當掌握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具體內容以及著作權的取得時間和保護期。

著作權的限制包括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考生應當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

考生應當掌握各種鄰接權的內容。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也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

2.專利權。考生應當掌握: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授予專利權的實體條件和程式條件;專利權的期限、無效與終止;專利權的內容以及對專利權的保護。

3.商標權。考生應當掌握:商標的概念作用;商標的種類;商標註冊的原則、商標註冊的實體條件和程式條件;商標權的期限與續展;商標權的轉讓程式與要求、使用許可和變更;商標權的爭議、無效和終止;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商標侵權行為的型別、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繼承部分

1.繼承的概念、種類和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繼承是指將死考生前所有的、於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的主要分類是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除此之外,考生對我國繼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則也應當有基本的了解。

2.繼承權。考生應當掌握繼承權的概念、繼承權的行使、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權的保護、遺產的概念與範圍。

3.法定繼承。考生應當掌握法定繼承的概念、特徵和適用條件、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及其適用條件、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和方法。

4.遺囑繼承。考生應當掌握遺囑、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徵、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遺囑繼承人的範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特徵及其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5.遺產的處理。應掌握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通知的範圍及遺產的範圍、遺產的分割原則和分割方法、遺產債務的範圍、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和清償辦法、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五保護"遺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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