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推行綠色保險制度的構建與研究

2023-01-18 14:24:02 字數 897 閱讀 5407

作者:劉暘

**:《商情》2023年第36期

【摘要】當前,我國正處於環境汙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汙染事故頻發,嚴重汙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汙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本文就該保險的作用、法律基礎、如何構建等方面進行了**。

【關鍵詞】綠色保險

一、綠色保險制度的內涵及其作用

(一)綠色保險制度的內涵

所謂綠色保險即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汙單位對第三人造成的汙染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內容的保險。這種賠償責任有時大到排汙單位無力承擔。正是為適當分散賠償責任,使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從而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繼續進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機制才應運而生。

排汙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據此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向受損害的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

(二)綠色保險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糾紛成本,維護公眾利益。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由於侵權人的賠償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額賠償,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賠償。

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能夠降低環境糾紛的交易成本,及時、有效地保護公民權益。

2.有助於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環境管理水平。環境汙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區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大的特點,汙染企業一般無力承擔賠償,即使能承擔,也會因賠償數額巨大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

通過環境責任保險,企業可以用少量確定性的支出(保費)來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支出,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穩定進行。

3.有利於市場的完善。參加環境責任保險需要一定的資金,這對於那些存在環境汙染隱患的產業而言,無疑是抬高了企業進入的門檻。如果缺乏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對於市場體系的完善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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