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3-01-17 13:48:01 字數 3231 閱讀 3414

遼勞社發[2004]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農墾局(農發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農業部、***僑務辦公室《關於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15號)精神,結合遼寧實際,並經省**同意,現對2023年6月

日前仍未參保的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23年7月1日起,各市要按規定將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農墾企業及其職工、離退休(職)人員納入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並實行市級統籌管理。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職工,必須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農墾企業在冊職工,離退休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符合國家離退休(職)條件的人員。

二、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須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同時申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經核定後持登記證件及手續到徵繳部門辦理繳費。首次社會保險登記後,逐年保險年檢及繳費人數、基數核定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農墾企業單位繳費執行所在市統一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為8%。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經濟收入較高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其繳費基數可在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確定。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資金,從土地耕作面積等收益中支付,應採取與土地耕作面積掛鉤等辦法合理確定,按種植業、養殖業折合的常年產量計算土地面積分攤額確定徵繳額,每畝承擔的單位繳費額由各市根據農墾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從事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繳費可按月繳,也可按季、半年、年繳納。從事農業生產單位首次繳費時應預繳半年的單位及職工個人繳費額。

四、農墾企業職工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收)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由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徵繳機構徵收。

五、自農墾企業參保之日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要按規定上解個人帳戶**,並做到記清做實。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墾企業中,2023年6月30日前已離退休人員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由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認定,符合離退休(職)條件的,自2023年7月1日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

七、農墾企業職工2023年6月30日前的退休人員,每月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計發,計發基數以2023年末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檔案工資為準;另加發本人退休以後歷年調整養老金的數額(不含遼勞社發[2002]117號第二條第8款規定)。所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數額低於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企業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養老金2023年7月1日後退休的,按現行企業職工退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繳年限的按繳費係數0.

6計算。為保證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過渡,按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的待遇高於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計發辦法計算待遇(計算的待遇低於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其標準計算)的差額部分(簡稱「待遇差」),採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中支付。待遇差的補貼標準為:

參保後第一年內(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第二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第三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第四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第五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第六年後(含第六年)退休的人員,按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不再實行限額。離休人員及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按國家、省統一政策核定並計發基本養老金。

自2023年7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各市**規定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待遇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對2023年6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各市規定納入統籌範圍,自2023年7月1日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支付。

八、參保後農墾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按國家、省統一規定執行。

九、經市級**認定,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農墾企業,202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按不低於農墾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市確定。離休人員、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退休的人員,仍按現行政策規定確定基本養老金。上述人員的待遇自2023年7月1日起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支付。

無能力參保的農墾企業在職職工,經本人申請,可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本地區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連續工齡與參保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參保後符合退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此次農墾企業職工參保後退休基本養老金的政策執行。

十、無繳費能力企業的認定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下發。

十一、農墾企業參保後,單位繳費在乙個年度內累計欠繳半年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暫按無繳費能力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待單位全額補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原發放額與原確定的標準差額部分予以補發。

十二、農墾企業參保後,其職工在本地區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計算的連續工齡、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後視同繳費年限,與參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十三、參保農墾企業在本地區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企業及其職工不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02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從2023年7月1日起按規定的標準按月發給養老金。2023年6月30日前拖欠的退休(職)人員退休金由農墾企業負責解決。

十四、實行撤場建區、建鎮的農墾企業,已列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獨立核算的工商企業和改制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及改制時已劃入企業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十五、2023年6月30日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農墾企業及其職工、離退休(退職)人員,繼續執行原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十六、各市縣人民**要根據國家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要求,減輕農墾企業辦社會的負擔,增強農墾企業繳費能力;要採取有效措施,對農墾企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全額徵繳,並加大徵繳力度,做到應收盡收;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各項基礎管理,特別是個人帳戶的建帳、記帳和對帳等工作;要加大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力度,對農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十七、我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一核算。對農墾企業的**收支缺口,各市**要採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農墾企業參保後的**缺口,在農墾企業按規定繳費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證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經省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確定後,給予適當補助。

十八、本辦法從2023年7月1日起實行,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上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農墾局備案。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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