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2022-11-24 22:24:03 字數 4518 閱讀 5970

各自治州、市人民**,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省**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同意,現**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根據《***辦公廳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辦公廳**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參保人員屬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的,按國家相關檔案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屬於省內流動就業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或在省內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

第五條參保人員參保後,除發生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

第六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到本省就業參保的,新就業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非本省戶籍的參保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新就業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其再次流動到外省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和相應的統籌**,轉移歸集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本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但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流動到非其戶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原參保地為其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待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後,再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年齡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條參保人員在本省流動就業的,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在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資訊,不轉移資金。在本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省內流動就業的,在新就業地建立新的臨時繳費賬戶,並轉移之前臨時繳費賬戶相關繳費資訊,不轉移資金,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最後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在本省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和相應的統籌**,轉移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

第八條參保人員從本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資金轉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2023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已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計算轉移;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本息部分計算轉移,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作為轉移資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2023年7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計算轉移。個人賬戶利息從本人建賬之日起計算;轉出地計算利息的截止時點為辦理關係轉移手續的上年末,當年的繳費和上年末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在當年產生的利息,由轉入地一併計算。

(二)統籌**(單位繳費):以本人2023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屬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單位職工身份參保的按單位實際繳費比例20%計算轉移資金,以個體身份參保的按12%的比例計算轉移資金。

統籌**轉移不計利息。

第九條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之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本省轉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出前在本省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告知義務,在參保人員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後,再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須本人書面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轉出的手續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之後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二)在本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有欠費情形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欠費告知義務,在參保人員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後,再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須本人書面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出的手續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之後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三)參保人員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單位欠費部分繼續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清繳欠費。

第十條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待遇領取地為本省的,應區別情況確定其具體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本省的,將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本省但戶籍在本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戶籍均不在本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原在本省最後乙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僅在本省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最後乙個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在本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繳費工資指數計算,以本人在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相對應的上一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按下列程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按規定應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重複繳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乙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乙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

第十五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儲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號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已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福建省人民 辦公廳 省勞動廳等部門關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 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80619 實施日期 19980619 章名 通知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 縣 區 人民 省直各單位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閩人大常號 規定,由省勞動廳 省體改委 省財政廳 省經...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辦公廳關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的通知 國辦發 2009 66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 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已經 同意,現 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公廳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