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22-12-23 08:09:05 字數 4733 閱讀 3329

福建省人民**辦公廳**省勞動廳等部門關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辦公廳【頒布日期】19980619【實施日期】19980619【章名】通知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省直各單位: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閩人大常號)規定,由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組織制定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省**研究同意,現**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逕與上述部門聯絡。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章名】全文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本人。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認定後,按規定予以辦理退休手續,並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企業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提出暫緩繳費的書面申請和補繳款計畫,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審核情況屬實的,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緩繳期在6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地區(含設區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超過6個月以上的,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1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企業暫緩繳費申請表》30日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通知企業和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第五條企業收到勞動行政部門暫緩繳費決定書10日內,應與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簽訂補繳款計畫書,並抄報緩繳審批機關備案。暫緩繳費決定從企業和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雙方簽定補繳款計畫之日起生效。緩繳期間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同期城鄉居民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六條實行承包、租賃的國有、集體等企業及其職工,其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也可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核定。

第七條企業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依法優先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支付歷年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發給養老保險證(卡),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憑本人養老保險證(卡)換發《職工退休證》。職工養老保險證(卡)和《職工退休證》作為參保人員本人查詢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憑證。

第九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的內容應包括:上一結息期末累計儲存額以及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本結息期記入個人帳戶的企業劃轉和個人繳納的月數、金額;本結息期利息;期末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以及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等。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年度對帳單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或委託企業於次年6月30日前發給參保人員。

。結息年度利率有變更的,以最後一次變更為準。

第十一條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20個月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納部分(本金及利息)的餘額予以繼承,其公式為:繼承額=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120-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總月數)÷120〕。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個人帳戶部分(本金及利息)的餘額併入社會統籌**。

第十二條《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過渡性養老金由繳費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兩部分組成(基本養老金計發範例見附件)。

(一)繳費性養老金按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

2,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3%計發。即:繳費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年限的平均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3%。

本人繳費年限的平均指數按職工1984年底前繳費年限的指數與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的指數加權平均求得。1984年底前繳費年限的指數按1.0計算,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的指數按本人實際繳費年限的指數計算。本人實際繳費年限的指數以本人1989年至1995年(至少5年)各年度繳費工資與相應年度本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求得。

按上述辦法計算的本人繳費年限平均指數低於0.75的,按0.75計算。

(二)過渡性調節金按《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三項待遇之和(以下簡稱養老金基數)分檔設立,即從養老金基數不滿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檔(50元),調節金相應減發10%(5元),直至滿600元及其以上不增發調節金。增發調節金後的養老金達到本檔最高額及其以上的,按本檔最高額發給。其具體對應標準如下表養老金||滿250元至|滿300元至|滿350元至|||不滿250元|||||基數||不

滿300元|不滿350元|不滿400元||-----|

調節金|60元|55元|5

0元|45元

最高額|305元|350元|395元|44

600元調節金|40元|35元|30元|25元||---

最高額|485元|530元|575元|600元

第十三條企業職工繳費年限按企業和職工個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中斷繳費的時間則不計算為繳費年限。其中: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其1988年底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

3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條例》實施前,凡企業和職工個人不繳或欠繳、又不實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繳費年限。企業職工1997年底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計算為繳費年限。補繳工作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十四條符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算補繳:

(一)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條例》規定的繳費比例和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補繳;

(二)補繳1995年底前工作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全部併入社會統籌**,並按其補繳金額和繳費年限相應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三)補繳1996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按本人繳費基數11%劃轉計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於計發職工個人帳戶養老金;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凡本規定下達之前已按原規定進行補繳的,不作變動。

第十五條從事國家規定的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其按規定折增的工作年限,以職工退休時本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滿一年增發1%基礎養老金,最高增發10%。

第十六條本《條例》實施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規定發給退職生活費,同時按本企業退休人員每年7月1日正常調整待遇標準的50%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職工(或退休人員)到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經本人申請,可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八條異地安置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必須向退休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每年提供一次有效證明;對逾期既不提供、又不申明事由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可暫停支付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出具證明後再予以補發。退休人員死亡(含失蹤)的,其親屬應在30日內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申報,逾期不申報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條例》第四十條「冒領」養老保險金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對地區(含設區的市)核定收支、定額繳補、超收分成、超支共擔」的財務管理體制。對完不成**收入任務的地區,影響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發放,缺口部分由地方

4**負責。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另行下達。

第二十條縣以上人民**設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委員會由**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委員會應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況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章名】附件:

基本養老金計發範例

原國有企業某職工,男,1964年7月參加工作(其中82年7月至1992年6月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種),直至1998年1月達到退休年齡。其1991年-1995年各年度繳費工資如下表,1996年度繳費工資為6868元,1997年度繳費工資為7878元,1998年1月份繳費工資為620元。

一、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n實)+視同繳費年限(n視)

(一)實際繳費年限(n實):85年1月-95年12月為11年。

(二)視同繳費年限(n視):64年7月-84年12月為20年6個月。

二、特殊工種折增年限:82年7月-92年6月為10年,按規定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種,每滿一年可折增6個月,則折增年限為5年。按規定可折增5%基礎養老金。

三、實際繳費年限平均指數計算繳費工資|省職工平均工資|當年指數||年份

實實際指數(k實)5實實

四、本人繳費年限的平均指數(k)計算:

k=(k實×n實+k視×n視)÷(n實+n視)

(注:(1)視同繳費年限指數k視,按《實施細則》規定每年均按1.0計算。(2)繳費年限累計月數的尾數為六個月及以下的按0.5年計算,七個月及以上的按1年計算。

(3)加權平均後的平均指數低於0.75的,按0.75計算)。

五、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年利率96年為0.0747,97年為0.0567,98年暫按0.0567計算):

(一)1996年個人帳戶儲存額:6868元元;

(二)1997年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7878元元元;

(三)1998年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620元元元;即:該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為1364.55元。六、月基本養老金計算: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注:97年度省社平工資未公布,暫以96年6010元的14%增率計算,即6851元)

(一)基礎養老金折增比例元

6(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元(三)繳費性養老金元

以上三項合計養老金基數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依《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該職工養老金基數為416.18元,介於400-450元之間,應增發過渡性調節金40元。

根據上述公式計算,該職工基本養老金元。

七、由於該檔基本養老金456.18元,沒有超過該檔最高額485元,故該職工最後應得基本養老金為456.18元(注:若超過該檔最高額485元,只能按該檔最高額485元發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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