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競業限制法律制度分析及完善建議

2023-01-17 01:51:04 字數 1040 閱讀 2048

作者:毛穎達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4期

摘要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限制制度,是法律在維護用人單位的企業秘密與雇員勞動自由權之間作出的平衡以及利益衡量,亦是平衡與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的過程中生髮的法律制度。由於勞資雙方的地位本身不對等,勞動者往往處於受限制地位,其勞動自主擇業權和再就業權受到衝擊,造成了實質層面上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偏離了競業限制制度的設計初衷。因此,本文認為應當對競業限制制度中的規定,對其中具體的主體範圍、違約金的設定、競業限制時限等進行優化探析,以在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勞動權與平衡用人單位利益的視域下,完善我國的競業限制法律制度。

關鍵詞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 勞動權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9387/競業限制是為了保障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結束後一定期限內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設定的法律制度。

具體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出勞資雙方約定在勞動合同存續或解除後,雇員所承擔的不得從事與原單位崗位有競爭關係的職位。對於其實質作用,競業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人洩露、使用其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可能性,有學者認為這是對勞動者不合理的限制,也有觀點認為競業限制的功能更廣泛,此制度可以有限限制勞動者從事兼職工作,從而維護了本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一、競業限制制度困境之原因

(一)競業限制範圍邊界問題

1.受限主體擴張化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限制適用的主體主要有三類,即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於高階高管人員,在《公司法》中作出了詳細的界定,但是對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現行《勞動合同法》和《司法解釋(四)》並沒有對其概念和範圍進行闡釋,因此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中可能擴大此範圍,對於一般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予以不正當限制,受競業限制義務主體範圍的擴張化意味著用人單位的權利擴大,並以犧牲一般勞動者的勞動自由為代價,違背了公平公正之基本原則,並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地位天然存在不平等性,對於勞動者自身是否自願決定受競業限制約束,其意志往往受地位更具優勢的用人單位的干涉,而於用人單位而言,受限主體的擴張化確有保護自身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的作用,因此往往不加具體區分地對一般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的約束。

競業限制期限範圍,競業限制法律規定

1 競業限制案例 2 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法律規定 3 競業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4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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