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訴訟中有效辯護制度的啟示

2023-01-15 21:51:04 字數 883 閱讀 2637

作者:胡晴晴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2023年第01期日本學者田口守一曾提出:「刑事訴訟的歷史就是辯護權擴張的歷史」。

[1]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已被現代法治國家所認可,其辯護職能是否有效履行關係著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是否能夠落實。有效辯護的提出旨在保護被追訴人的權利,減少或免於其因律師的失職而承擔不利後果。

我國司法實踐中不乏律師失職辯護的情況發生。在我國h省z市的劉某販賣毒品案中,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上訴後被h省高階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重審期間,被告人翻供,且公訴機關出示了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新證據,即印證劉某進行毒品販賣的銀行轉賬記錄。

對此,劉某的辯護律師並未針對發回重審內容與公訴機關和法院交換意見,也未針對補充偵查的證據進行有效質證。在此情況下,重審後法院加重刑罰改判被告人劉某死刑立即執行。不論重審中認定的事實如何,首先,這一判決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

但是劉某的辯護人並未對此提出異議。其次,最終由h省高院裁定,出示的轉帳匯款記錄是為了證明以前的犯罪事實,而非補充偵查的新犯罪事實,且因被告人翻供而導致量刑加重更沒有法律依據,但對於這幾點,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將之遺漏。最後,被告人再次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予以糾正。

從此案中可以看出,律師的辯護關係到被告人最為重要的利益維護,若因律師失職而導致被告人應有的防禦沒有發揮,後果會很嚴重。

在美國,有一位名叫詹姆斯(james fisher)的嫖客殺死了一名女性,由於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法院為其指定了一名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並為其進行辯護。由於律師本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深惡痛絕,因此消極以待,甚至站在控方立場上對被告人進行訊問,也沒有提出傳喚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被判處死刑。

由於美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無效辯護制度,因此被告人可在上訴時提出「未獲得有效幫助」,案件在此情況下會發回重審,以保證被追訴人獲得應有的法律幫助與公正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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