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劉三姐案

2023-01-15 19:18:02 字數 1370 閱讀 3663

案情摘要:2023年12月鄧昌伶根據民間傳說創作完成戲劇作品《劉三姐》後寄給當時主管戲劇創作的省戲改會,省戲改會又將劇稿推薦給柳州市彩調劇團,該團致函鄧昌伶表示對該劇本擬修改使用,鄧回信表示同意,並按該團要求將原創資料寄給了龔邦榕。但之後彩調團又致函鄧昌伶告知劇改工作未能如期進行,表示找到劇本原本後郵回給鄧昌伶。

之後,彩調團邀請曾昭文協助編寫了彩調劇《劉三姐》第一方案初稿。2023年4月,彩調團將彩調劇《劉三姐》第一方案排演成戲取得成功。2023年5月,彩調團等單位組織曾昭文、龔邦榕等人成立了「劉三姐整理小組」,對第一方案進行修改形成了彩調劇《劉三姐》第

三、五、八、九方案。從2023年至2023年,鄧昌伶就彩調劇《劉三姐》是否****或改寫問題曾先後有關部門反映,鄧昌伶去世後其後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彩調劇《劉三姐》第

三、五、八、九方案是根據鄧昌伶劇本改編而成。

最終,法院認為雖然民間文學中已經存在著劉三姐的傳說,但鄧昌伶不拘泥於前人的傳說和故事原型,從繁雜、散亂的傳說素材中,精選出「傳歌」、「對歌」、「搶親」、「除惡」、「成仙」幾個典型故事情節,進行整理、加工和提煉,創作出結構完整的戲劇作品《劉三姐》,因此其對該劇本享有著作權,該劇情結構具有高度的獨創性,但該劇本中涉及的劉三姐的題材和主題,劉三姐、劉

二、財主等人物原型,以及單個的民間故事如劉三姐傳歌、對歌、盤歌、等在民間中已經存在並廣為流傳,因此這些部分不能被鄧昌伶的著作權所覆蓋,他人有權依法就相同或類似的題材、主題、人物原型和民間故事進行獨立自由地再創作。在本案中,彩調劇《劉三姐》的創作方曾經接觸過鄧劇本,彩調劇本各方案與鄧昌伶劇本相比較,基本沿用並反映了鄧昌伶劇本獨創的劇情結構,只是在場次的增刪以及順序方面有所調整,這種主要利用原作又有所創造、提高和改進的表現形式符合改編作品的特點,故認定鄧昌伶劇本的情節結構被《劉三姐》彩調劇各方案主要利用,爭議的彩調劇《劉三姐》各方案構成對鄧昌伶劇本的改編。

案例評析:劉三姐案是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但與普通著作權糾紛案件不同之處在於它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的問題,而它不同於前面兩個案例之處在於它不涉及傳統社群,只涉及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我國法律對一般作品是否構成改編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沒有關於如何判斷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的規定。

法院認為,此問題上要注意平衡自由創作與演繹使用所代表的不同的權益,既要尊重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規律,又不能脫離版權侵權判斷的一般準則和改編認定的基本標準,才能在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創作的自由與應受版權法調整的演繹使用之間劃好界限。據此,法院明確了三個步驟進行判定,首先,明確民間文學藝術和受版權法保護的衍生作品之間的界限;其次,堅持「接觸+相似」的版權侵權判定原則,對於「相似」的標準應具體結合改編的法律標準來進行認定,即改編作品應是主要地利用了原作的獨創性部分在原作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新作品。第三,改編的標準是乙個抽象的標準,只有深入作品,對爭議部分進行對比、分析和判斷,才能認定新作品是否主要利用了原作品中的獨創部分,才能認定改編是否成立。

觀劉三姐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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