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投資協定

2023-01-15 16:57:04 字數 5304 閱讀 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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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重大安全例外條款實踐應當引起反思。作為最大的發中國家資本輸入國,尤其是在與荷蘭、南韓等發達國家簽訂雙邊投資條約時全同意了icsid仲裁庭管轄權,卻沒有設定重大安全例外條款;即使在與印度、蘭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規定了重大安全例外條款,也存在許多問題,比如沒採用自行判斷的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無法限制仲裁庭的審查範圍,無法將涉及大安全例外條款的事項排除仲裁庭管轄之外。這些漏洞使我國如果在國家危機形下採取措施保護本國基本利益卻無法成功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條款而使國家免責。

因此,我們需要借鑑國外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經驗和教訓,進一步嚴格我的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立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使用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時法可依。

1.通過列舉的方式對相關基本用語進行明確界定

明確規定「基本安全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含義和範圍。將締約雙方均同的對一國具有重大意義的利益,如經濟穩定,軍事安全,生態安全,公共健等採取列舉的方式進行界定,同時設定兜底條款,將概念擴大到其他重要情勢以此限制國際投資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保證東道國在該條款上核心利益得到仲裁庭的尊重,為東道國保留核心安全利益。

2.賦予東道國自行判斷本國是否存在緊急狀態情勢的權利

借鑑國外相對成熟的立法,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其對我國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行為進行全面的實質性的審查。明確規定自行判斷的重大安全例外條款,以保留一定的主權權力使東道國在緊急狀態下可以採取措施維護本國的****,但是同時應該規定東道國援引該條款的標準,為避免該條款被濫用,賦予國際仲裁庭根據該標準審查東道國行為合法性的權力。

3.明確規定國家對受損害方的責任

明確規定如果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排除了國家行為的違法性,同時也免除了東道國的物質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明確規定,仲裁庭可能會適用國際習慣法,正如cms案件,適用了《條文草案》第27條的規定。雖然第27條並未強制要求東道國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但是賦予仲裁法庭較大的裁量權,其有可能裁決東道國對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

目前中國的海外投資日益增多,但從總體來上來說是個資本輸入大國,根本上說,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是乙個利益選擇問題,因此對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風險分擔,中國應更多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考慮作為東道國的主權權力和利益,明確規定根據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採取的措施造成的損失不具有賠償性,或者從平衡投資者和東道國利益角度出發,將這一條款界定為部分具有賠償性。_

4.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優先於國際習慣法適用

同時應當重視爭端解決的程式問題,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於國際習慣法,仲裁庭應當主要適用bit的重大安全例外條款,並在必要的時候將習慣國際法作為補充,以此確保控制個案仲裁庭對法律的適用。在阿根廷案件中,案情[22l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年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幾乎完全一樣,援引的抗辯條款也一樣,只是因為仲裁庭適用的法律不同,就得出完全截然相反的裁決,這是我國在締結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時應當考慮的乙個方面。

5.借鑑國外有關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締約方式

中國雙邊投資條約可以借鑑2023年墨西哥一瑞典bit的體例,將東道國為了****目的採取的措施排除在爭端解決程式之外;或者借鑑2023年印度一迦納bit的規定,要求投資者遵守東道國有關****的立法或者在極端緊急狀態情況下通過的法律。

結論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是雙邊投資條約中不可或缺的條款,發揮著「安全閥」和「風險調配器」的作用,對東道國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

因此,我們在雙邊投資條約的談判中,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從我國國情出發,吸取國外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立法的經驗和教訓,充分利用和設計重大安全例外條款,讓其成為投資條約的「安全閥』,,為我國**管理許可權留下更大的空間,保護我國的基本安全利益。在本文中,就完善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提出以下五點建議:1.

通過列舉的方式對相關基本用語進行明確界定,

2.賦予東道國自行判斷本國是否存在緊急狀態情勢的權利,

3.明確規定國家對受損害方的責任,

4.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優先於國際習慣法適用,

5.借鑑國外有關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締約方式。

重大安全例外條款指東道國採取措施保護本國基本安全利益和維護本國公共秩序的條款,是雙邊投資條約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依據其作用可以形象的稱之為「安全閥」及「風險調配器」。

雙邊投資條約是保護投資者強有力的法律**,其為跨境投資者提供了長遠的保障。一般對於雙邊投資條約的理解是東道國簽訂條約以承擔保護外國投資者利益的義務,如果東道國違反了條約的規定而損害了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東道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重大安全例外條款則通過預先免除特定情況下東道國的條約義務,給一國的管制許可權留下較大的空間,在條約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東道國為保護本國的基本利益可以採取應對危機甚至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措施。

因此,對於東道國的主權權力,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發揮著「安全閥」的作用。此外,東道國採取的措施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違反了其簽訂雙邊投資條約所規定的義務,應當賠償投資者的物質損失,但是如果符合重大安全例外條款規定的特定情形並以此提出抗辯,東道國可以免除其責任,不必向投資者賠償,如此一來,東道國就把風險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因此我們認為重大安全例外條款起著「風險分配器」的作用。

採用有限同意式於中國與發達國家簽訂的 bits 主要原因在於針對幾種特定型別的爭端同意接受中心管轄有助於消除發達國家投資者的疑慮, 同時不會明顯削弱我國管理巨集觀經濟的權力。如果我國在某些發達國家從事較大規模的投資, 考慮到在我國與該發達國家簽訂的 bits已經針對某些型別的爭端規定了國際救濟措施, 而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總是較為完善、**行為較為高效透明、司法獨立較有保障、**違法侵權的可能性較小, 即使侵權也可以通過國內司法途徑較好地得到解決, 這種同意方式能夠較好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

相較之下, 如果把有限同意式適用於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間簽訂bits 則可能不足以保護我國對外投資, 尤其是能源、原材料方面的投資。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 中國對能源和原材料進口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 最有效的解決方式就是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加大在能源、原材料領域對外投資的力度, 使我國能源、原材料**多元化。因此通過在 bits 中實行全面同意附加重要例外式, 有助於對這些投資數額巨大、投資週期較長因而較有可能遇到政治風險的海外投資提供有效保護。

所謂的全面同意附加重要例外式是指在 bit s 中概括接受中心管轄權, 但同時把一些容易發生爭端且關係到國計民生、重大國際利益的敏感領域排除在中心管轄範圍之外, 這是先全面同意中心的管轄權, 再逐項規定例外。美國、加拿大等國近年來採用此種方式較多。如果投資目的地是那些經濟與政治局勢不太穩定的國家, 尤其是發展中國家, 這種同意方式的意義顯著。

全面同意附加重大例外式也可以考慮採用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因為中國目前有些較高技術產業生產能力嚴重過剩, 急需尋找國外市場。

然而, 由於各種關稅壁壘與非關稅壁壘等原因, 到國外去投資建廠就成為中國公司的優先選擇。而發展中國家更低的勞動力等生產成本使得這種選擇更加容易達到預期目的。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作出此種選擇的我國公司會越來越多。

因此在中國與發展中國家簽訂 bit s 時, 都可以採用全面同意附加重要例外式。當然, 根據對方的具體經濟、政治和法律狀況其中的重要例外應當加以相應的改變。(二) 使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如前所述, 中國對外簽訂 bits 時, 對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十分重要, 這可以避免國際仲裁庭在審查有關用盡當地救濟問題時作出任意擴大或歪曲的解釋。

目前中國 bit s 中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僅限於用盡東道國的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國內行政復議程式, 之所以沒有把用盡國內司法救濟作為提交國際仲裁的前提,其原因主要是避免內國司法判決受到國際仲裁庭的審查,甚至被仲裁庭事實上推翻從而對我國的司法主權和司法尊嚴造成損害。並且, 我國目前在 bits 中規定外國投資者可自由選擇東道國國內法院管轄或國際仲裁庭管轄, 但這兩種管轄權是相互排斥的, 選擇一旦作出, 具有終局性。

不過, 更有利於投資者的規定是在內國法院作出判決前,如果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法律撤回了訴訟請求, 那麼仍然可以提交國際仲裁庭裁決。在今後簽訂bit s時還是不應否定與放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並且在對國內救濟與國際救濟的關係問題上, 應該以國際救助為國內救助的補充, 但這種補充並非是為了彌補國內救助之不足, 而是為外國投資者多提供一種救濟方式, 給外國投資者創造乙個較好的投資環境。其實icsid公約6第26條的設定也是這樣的意思) ) )在締約國要求下, 中心仲裁可以是國內救濟的補充, 締約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恰當處理好國內救濟和國際救濟的關係。

採用以國際救濟為國內救濟的補充, 既堅持了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原則, 同時也沒有排除國際救助的可能性。雖然有些學者認為這種方式會是中心審查國內救濟的公正性, 是有損於認為這種方式會是中心審查國內救濟的公正性, 是有損於我國主權的, 但正如有些學者指出的, 中心管轄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際求償方式, 它不是對東道國的行為作評判,看其是否違反國際法, 以追究其國際責任, 它只是提供一種為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雙方均能接受的渠道, 以便妥善友好地處理他們之間的爭議。所以今後處理 bit s中有icsid 管轄的用盡當地救濟問題時, 應以國際救濟為國內救濟的補充。

中國當前bits出現的風險、問題

風險:1.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缺失

中國正在以一些發達國家的bits為範本,積極的對外簽訂新式的雙邊投資協定,提高對投資者的保護,讓渡出一部分主權權力,使我國吸引外資,擴大對外投資的能力大大提高。傳統上我國的雙邊投資條約對重大安全例外條款的規定少之又少,這種「門戶洞開,毫不設防」的局面大大增加了我國投資仲裁的風險。

2. 有關bit s 概括同意中心仲裁庭的管轄權

而在2023年開始, 我國出於引進外資的需要逐漸開始採用全面同意式有關 bit s 概括同意中心仲裁庭的管轄權, 且不對有關爭端附加重要例外。但我國是乙個處於經濟轉型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 目前為止仍然是資本輸入國, 對外投資規模不大, 這樣的設定風險太大。

為此應當採取相關措施來減少我國雙邊投資協定中遇到的問題和危險。

第一, 跟進西方國家的改革措施。首先,增加投資者訴訟成本以防濫訴極低的准入標準過多的訴訟事由以往訴訟中的甜頭使得投資者動輒提起國際仲裁,給發展中國家帶來鉅額應訴與律師費用等訴累。在bit文字中引入濫訴者承擔勝訴方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與律師費用可以遏制濫訴程式的提起; 其次,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增加仲裁程式透明度允許第三方提出陳述書,發表書面或者口頭意見,不涉及秘密的情況公開審理,提供公眾查閱機會, 以防止僅由幾個仲裁員秘密審理而國家卻要為此而使用納稅人的錢去買單的不合理狀況出現; 最後,建立上訴機制以防止仲裁裁決錯誤或者不公程式正當性必須得到保證,上訴機制能有效地防止仲裁員適用法律錯誤或腐敗問題,使得程式更加完善。

第二,制定中國 bit 範本。中國必須急起直追,制定本國的 bit 範本,並使 bit 範本在發展中國家得到推廣應用,逐漸形成發展中國家在外資立法方面的新的凝聚力 bit 範本有如下作用: 首先,範本制定的準備階段可以促進制定部門與**其它部門及本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從而達成本國bit 範本的基本立場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均應體現國家的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於調查研究簽訂 bit 直接關涉到國家的經濟主權關涉到投資管轄權,關涉到國家的法制建設,關涉到個體投資者的利益,關涉到本國的經濟體制關涉到本國的弱勢產業的保護,關涉到環境保護關涉到****等縱深方面, 因此制定bit範本可以加大制定機關與社會各方面的接觸,以保證制定出的範本符合國家與人民利益符合本國國情;也可使本國的bit談判代表深刻理解國家政策,並內化為談判的直接要求與心理確信,從而在談判過程中能維護本國的經濟政策與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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