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協定締約方與純議定區別

2023-01-25 03:24:04 字數 731 閱讀 3386

37、純協定締約方與純議定區別?國家基礎註冊不同:乙個商標申請國際註冊,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協定」成員國的,該商標必須是已經註冊或經初步審定後的商標,方可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當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時,該商標或是已被商標局受理的註冊申請或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工作語言不同 :「協定」所指使用的工作語言僅為「法語」;「議定書」所使用的工作語言可選擇「法語」或「英語」。 繳費不同 :

如果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協定」成員國,該申請只要按照馬德里辦定所規定的統一規費交費即可;如果該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該申請除要繳納馬德里協定規定的統一規費外,還需依照各國規定繳納單獨規費。 駁回期限不同 :「協定」成員國的審查期限為十二個月,也就是說乙個國際註冊商標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左右申請人沒有收到駁回通知,該商標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國家給予保護,而「議定書」成員國的審查期限可以是十二個月,也可以是十八個月。

國家基礎註冊與商標國際註冊的關係不同 :乙個在「協定」成員國指定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國際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國內註冊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登出,那麼,無論國際註冊是否已經轉讓,這一國際註冊商標在所指定國家都不予以保護,也就是說,該國際註冊同時被撤銷;在純「議定書」成員國指定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國際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國內的註冊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登出,商標所有人可在該商標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指定的「議定書」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乙份申請,並按照各成員國的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即可將商標國際註冊轉換為國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