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部門協作管理制度

2023-01-14 19:57:07 字數 1406 閱讀 6586

1、目的

為進一步增強全體員工的服務意識,保證跨部門協作順利進行,方便外來人員辦事順暢,維持良好的企業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術語

首問責任制是指尋求協作的人員(申請人,包括集團公司職員、客戶、外來辦事人員)來到協作部門,諮詢或辦理相關事項時,接待或受理的人員認真解答、負責辦理或引薦給相關責任人的制度。首位接待或受理的人員即是首問責任人。

3、適用範圍

集團各子公司、各部室

4、標準和要求

4.1 申請人諮詢的問題屬於首問責任人工作範圍的,應立即準確地答覆或協助辦理,並對解答的問題負責。

4.2 申請人諮詢的問題不屬於首問責任人工作範圍或不清楚的,應告知申請人是誰負責並引導至該業務負責人(經辦人)處,由經辦人答覆或配合辦理,並對結果負責。

4.3 首問責任人或經辦人答覆申請人的問題時,答覆要準確、清楚、有事實依據。對於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領導或諮詢有關人員後給予準確答覆。

對於確實無法解答和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向申請人說明情況。答覆問題時,切忌模稜兩可或信口開河。

4.4如因為申請人填寫要求不明確或資訊有誤,導致經辦人不能按時完成或完成結果與實際要求有偏差的,不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相關考核

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酌情給予處罰:

5.1 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罰款50元。

5.2 未按申請人的具體工作要求完成的,罰款50元。

5.3 首問責任人或經辦人被投訴態度生硬冷淡或推諉的,罰款50元。

6、流程

6.1 申請人尋求協作的事情較簡單,如能當場解決的可不填寫《工作聯絡單》。

6.2 申請人尋求協作的事情較複雜,不能當場解決,需要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協作才能解決的,由申請人填寫《工作聯絡單》(詳見附件),交協作部門相關人員辦理。

6.3 如申請人要解決的事情涉及到2個(含)以上部門配合才能完成且週期較長的,由經辦人負責對整個事項的程序進行監督、跟進,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

6.4 如完成時間在一周(含)以上的事項,申請人需將《工作聯絡單》交責任部門經理簽字,且《工作聯絡單》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及經辦人各存乙份。

6.5 如該業務流程已有固定**的,如《用款申請單》、《購買申請單》、《員工需求表》等,可不必使用《工作聯絡單》。

7、附則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企管部。

附件:工作聯絡單

工作聯絡單

存根聯說明:1、如「具體要求」不夠填寫,可另外增加附件說明;

2、完成時間在一周(含)以上的事項,申請人需將《工作聯絡單》交責任部門經理簽字,且《工作聯絡單》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及經辦人各存乙份。

工作聯絡單

經辦人說明:1、如「具體要求」不夠填寫,可另外增加附件說明;

2、完成時間在一周(含)以上的事項,申請人需將《工作聯絡單》交責任部門經理簽字,且《工作聯絡單》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及經辦人各存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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