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民辦高校分類管理需要解決的問題

2023-01-12 00:09:02 字數 930 閱讀 8415

作者:方大勝

**:《求知導刊》2023年第28期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修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應該對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的一些關鍵問題從法律制定上、制度設計上和實施過程中認真揪疑並加以解決,以真正推進分類管理政策落地。

一、民辦高校分類管理在法律層面上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教育具有公益性。但從民辦高校辦學實際出發,允許合理回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社會力量投資辦學。因此在立法上應該進一步區分不同型別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從而賦予其相應的法人身份,進行差異化管理,也就是把原來的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分為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兩類,進行分類管理。

由於法人的必要前提為財產,所以民辦高校分類管理實質上是要解決好法人屬性和產權制度問題。

1.關於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認定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民辦高校實行的是雙重管理,教育部門作為審批機關與業務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高校的辦學能力,為其頒發辦學許可證。其他**部門(如民政和編辦)是法人登記機關,為獲批民辦高校進行法人登記,賦予其法人身份和相應的法律地位。由於分類登記的是法人資格,所以分類管理首要面臨的是法人屬性問題。

在業務活動性質上,民辦高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一樣,從事的是公共性教育事業,進行專業人才的培養。如果從職能性質來看,民辦高校應該具有「法律所授權的行政主體之公法地位」,具有同公辦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屬於事業單位法人。然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把民辦高校的法人類屬界定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也未將民辦高校納入管理範圍,結果管理部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其界定為民辦非企業法人,這種強制性的法律認定是行政偏見或政策歧視的結果,已經成為民辦高校發展的根本性障礙。

要解決民辦高校發展的根本問題,就應該明晰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糾正歧視性的政策和做法,或通過法律政策明確認定民辦高校的法律身份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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