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思考過LYB失危險犯LYB之存在性與可存

2023-01-11 11:24:02 字數 4800 閱讀 3464

過失危險犯之存在性與可存在性思考

【摘要】 決定某類過錯行為,包括過失危險行為在內可以犯罪化的基礎不是主觀過錯,而是危險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過失危險犯只能存在於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由於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這類法益價值的外延已經突破其本身的價值而及於它的安全性,即威脅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價值,而使過失危險行為具有直接侵犯公共安全法益價值的本質,進而具備犯罪化的報應基礎。設立過失危險犯與刑法謙抑原則不衝突,反而有利於刑法誘導和刑法忠誠。

【關鍵詞】過失危險;犯罪化;公共安全;法益

【寫作年份】2023年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高科技的產業化和現代化器械廣泛運用,社會生產和日常生活的進一步技術化,人們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的社會文明成果的同時,面臨的各種危險源也日益增多。工業革命以來,過失犯罪尤其是業務過失犯罪,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危害程度上都日趨嚴重。在20世紀中期以前,刑事立法規定的過失犯罪多為結果犯,即只有發生了實際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人們對於導致嚴重損害生命財產後果的過失行為的犯罪化已經不存在什麼爭議,但是,隨著高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和日益為人類所用,侵害或威脅重**益安全的的過失行為屢屢發生,防不勝防,為了預防和遏止危險過失行為,不少國家將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這一現象引起了我國學界的廣泛關注。

在科技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裡,對過失行為犯罪化問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第一種是前蘇聯一些刑法學家所主張的過失行為犯罪化的觀點。在設定過失危險犯的問題上,該觀點認為在科技革命條件下過失的危險性增大了,根據造成的後果規定刑事責任,其預防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所以,立法上必須規定故意或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不是發生的結果時,承擔責任的一般原則。

技術上的犯罪具有特殊性,只要違反規範上確立的安全法規,不論已經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還是造成有發生這些結果的實在危險都應承擔刑事責任(p1110) 。第二種是德日等國的一些刑法學家所主張的過失行為非犯罪化的觀點。「信賴原則」和「允許的危險」這兩個過失行為責任阻卻的論點是過失行為非犯罪化的重要內容。

信賴原則認為,過失行為人與被害人都存在預見和避免危險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也都有違反注意義務的問題。如果確認雙方都違反注意義務之後,就產生了如何分擔過失責任的問題。如果說,信賴原則是針對疏忽大意的過失而言的,那麼,允許的危險就是相對過於自信的過失而言的。

隨著高速度的交通設施和工礦企業、醫療事業複雜設施的日益增多,不可避免地給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法益帶來或多或少的危險性:而且,操縱這些設施的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見到危險的可能性。如果人們對這種危險因素考慮過多,就會影響生產和建設事業。

所以,一些刑法學家提出了允許的危險這一理論,主張對從事危險職業的人員造成危害結果從寬處理 (p1187) 。因此,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同樣是乙個有爭議的問題,表明了人們對過失犯罪不同的立場和態度。

二、過失危險犯之存在性辨析

有學者認為,我國存在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例如,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第332 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p1290-292) 。

對於上述兩罪主觀構成要件,刑法學界存在相關的不同觀點,主要有: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而逃避檢疫(p1577) 。受大陸法系「客觀上的處罰條件」及我國刑法目的犯的「主觀的超過要素」的啟示,張明楷教授建構了乙個置於我國犯罪構成之內的「客觀的超過要素」的概念,例如丟失槍枝不報罪造成的嚴重後果,雖然是構成要件,但是不需要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具有認識與希望或放任態度,造成嚴重後果便成為超過故意內容的客觀要素,屬於客觀的超過要素 。

第三種相關理論是「復合罪過」理論 ,論者認為,與傳統過失犯罪不同,有些犯罪在行為上是故意的,但是,對結果的態度有時處於自信的過失與放任的故意之間的臨界過錯狀態,行為時對後來結果的預想(猜想) 呈模糊狀態:既可能含有僥倖(輕信) 的避免成分,也不排除漠不關心(放任) 的成分。論者指出,事實上,過於輕信的過失和放任的間接故意之間存在難以區分的心理界限,有時兩者之間的過錯程度是很類似的。

德、法、英、美等國的刑法理論對二者往往不加區分,以「第三種罪過形式」、「中間型別」、「輕率」等概括之,遂主張我國刑法以「復合罪過」論之。大多數學者認為,過失犯罪的心理本質是行為人希望避免結果,但因違反注意義務或迴避結果義務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應嚴格區分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採取的是迴避態度還是容忍態度。

主張根據弗蘭克公式,對於認為結果確實要發生而持迴避心理的行為人,即使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是故意的,也應該在主觀上認定其為過失,造成結果危險狀態的即可按該罪定罪處罰。

對於以上第一種認為對故意行為引起的犯罪就是故意犯罪的觀點,筆者認為是不對的。依據我國刑法,犯罪的主觀形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取決於行為人行為時對可能引起的結果的態度,而不取決於對行為本身的態度。只要對結果是過失的,即行為人對實害或危險狀態的發生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該罪的罪過就是過失的。

如果,行為人故意「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和「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則不能構成上述兩罪,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下列情形:對於違反規定實施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而在造成「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和「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發生的主觀心理上,行為人可能是輕信能夠避免,也可能是漠不關心的容忍或者是出現發生的結果超出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還可能是處於輕信過失和放任故意之間的模糊地帶,即持輕率態度,各種情況要按具體環境來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出於過失心理造成「引起甲類傳染病嚴重傳播危險」和「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危險狀態的發生的,即可按該兩罪定罪處罰。正是基於此種認識,筆者同意上述兩罪是我國刑法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

另外,有學者指出,新刑法第124 條規定的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也是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認為該罪是由於過失損壞了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筆者認為,由於我國刑法總則已經規定,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不宜作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的擴大解釋。

過失危險犯的設立一般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居多,而我國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沒有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越來越多的國家面對過失犯罪造成損失日益增大的嚴峻現實,為防患於未然,逐漸在刑法中規定了危險狀態的過失犯。

三、否定過失危險犯可存在性有關論爭觀點

(一) 否定過失危險犯可存在性的理由

1.危害結果是限制過失責任範圍的客觀尺度,脫離這一標準,便會無限制地擴大過失犯罪的範圍。在業務活動過程中,任何人違反一項注意義務,都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對這種行為處以刑罰,無異於用刑罰懲罰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

而且,這種立法社會效果不好,會加重業務人員的心理負擔,不利於社會的進步和發展(p1292) 。2.過失犯罪歷來都是結果犯,以發生一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是所謂結果無價值:

而危險犯通常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是所謂行為無價值。所以,在結果無價值的過失犯罪中規定行為無價值的危險犯形態,是沒有科學根據的。預防過失犯罪,出路只能是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杜絕過失於未然(p1188) 。

從主觀上講,過失犯罪的發生是由於日常生活、工作和生產中注意不夠、疏忽大意、魯莽草率造成的,不像故意犯罪那樣,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從特殊預防的角度看,規定危險狀態的過失犯罪沒有多少積極意義(p1132) 。過失危險犯與允許的危險理論和信賴原則相衝突,會加重從事危險業務人員的刑事責任(p1198-199) 。

(二) 對上述論爭的剖析

對於否定論之一:實害結果是限制過失責任的客觀尺度,但不是惟一尺度。筆者認為,過失危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外在的作為或不作為表現以及危險狀態的客觀存在,主要內容:

一是在外部行為上,違反法定或特定的義務:在有作為義務和作為條件的情況下,出於過失的心理狀態而沒有作為。二是危險狀態客觀存在,重**益面臨重大威脅。

三是過失作為或不作為與危險狀態之間,有因果關係。四是結果的避免是由於外力的作用。外力的及時制止,改變了危險狀態向危險結果發生的直線發展趨勢。

因此,不會無限擴大過失犯罪的範圍。對於處罰過失危險犯就是用刑法處罰行政違法行為的觀點,筆者不能認同。因為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根據在於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兩者之間沒有質上的差別。

對於否定論之二:這裡犯了乙個從實然層面來論證應然層面問題的邏輯錯誤,在注釋刑法理論中,過失犯一般為結果犯,危險犯一般由故意犯罪構成,但並不能由此證明過失危險犯存在的不正當性,犯罪化是應然層面的概念,不能從實然層面由彼及此。對於否定論之三:

主觀罪過是影響犯罪化的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筆者認為,過失危險的犯罪化是由於過失危險行為嚴重威脅了重要法益,嚴重威脅重要法益是侵害法益的一種形式,而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不能僅以過失犯的過錯程度輕微作為否定犯罪化的理由。否定論者主張,規定過失危險犯無助於特殊預防。

筆者認為,行為人在過失危險行為中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是客觀存在的,這種人身危險性既可由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生產中注意不夠、疏忽大意、鹵莽草率的性格因素引起,也可由特定條件下精神和身體的不適狀態引起,這種性格或狀態相對於行為人從事或參與的特定危險行業而言,就是潛在的人身危險性,為保證重**益安全,需要特殊預防。

對於否定論之四:過失危險行為的犯罪化,並不違背允許的危險理論。允許的危險是指業務本身存在的合理危險,即使完全按照安全規範操作也不能完全避免的潛在危險,而過失危險犯中的危險是指行為人過失地違反業務規則操作造成的嚴重危險,兩者的根本區別是:

允許的危險中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可以責難的過錯,而過失危險中行為人存在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不可避免的,後者是可以克服的。允許的危險與過失危險是兩個問題,互不矛盾。過失危險與信賴原則也不矛盾,信賴原則主要解決過失行為人與被害人都存在預見和避免危險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如何分擔過失責任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對過失危險行為的追究也受到信賴原則的制約,信賴原則決定著對過失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和非難可能性。

但是,一般而言,過失危險中的行為人負有主要注意義務並掌握決定性安全控制條件的特定人員,被害人沒有注意的義務,而且當危險狀態發生時往往無力改變處境,因此過失行為人不能以信賴原則來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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