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的構建

2023-01-10 23:18:05 字數 847 閱讀 5942

作者:王婧瑤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23年第10期摘要: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例如,在學校做出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等處分時,正是對學生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體現。

目前,學校內部的學生權利救濟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學校與學生的矛盾重重。本文通過分析高校內部學生權利救濟機制存在的現實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議,旨在為進一步規範學生管理工作,推進依法治校提供參考。

關鍵詞:學生權利權利救濟學生申訴

1 高校學生權利救濟的理論**

1.1 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

隨著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高等學校正經歷從完全附屬於**辦學到逐漸實現自主辦學的過程。高校作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在進行自身管理或參與社會活動時會以不同的主體身份參與到不同的法律關係之中。其中,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是其中重要的一類關係。

一方面,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例如在學生交納學費,學校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等場合,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另一方面,高校雖被定位為事業單位法人,但在一定意義上講,它確實擁有並行使著國家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等。

《學位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學士學位,由***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從上述法律的規定看,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獎勵與處分、頒發學歷與學位證書等權利是經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的行政權力,在這些場合高校與學生處於地位不對等的行政關係,學校管理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準行政管理職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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