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完善我國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的程式性構建

2022-12-30 08:33:05 字數 794 閱讀 6429

作者:景國強

**:《科教導刊》2023年第20期

摘要我國《教師法》及相關法規原則上規定了我國教師享有中訴權利。但由於相關規定過於蘢統,致使教師中訴在實際上存在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從而不利於保護和實現教師申訴權利。為了完善我國教師申訴制度,保障教師申訴權利,本文從程式法角度論述了如何完善我國教師中訴制度。

關鍵詞高校教師教師申訴制度程式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一般認為,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申訴理由,請求重新作出處理的制度。簡而言之,即教師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相關行政部門獲得救濟的一項制度。

權益即權利,其救濟,就法律上而言,主要包括實體性法律救濟和程式性法律救濟。在我國立法初期,往往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式的現象。但這種法律理念隨著立法、司法的不斷完善和革新,越來越受到法學者的質疑,其帶來的弊端也愈加明顯。

當下法律界對於程式性法的重視較之以往都有了很大的提公升。一般認為,程式性法律保障實體性法律的實施,並能從制度上保障公正的最大化實現。

我國於2023年頒布《教師法》,其中第39條就教師申訴權作了原則性規定。隨後,原國家教委於2023年印發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為《實施意見》)第8條也專門就教師申訴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但總體而言,由於法律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使得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在程式上存在著很多不完備之處,進而使得理論界對於相關問題存在著爭議。

筆者將從下述六個方面釐清教師申訴制度程式性方面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而完善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的程式性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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