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司法制度

2023-01-10 14:06:02 字數 2883 閱讀 1679

一、司法體系

(一)澳大利亞聯邦體系

a立法機關—聯邦議會(包括參議院和眾議院)享有立法權—女皇批准議會通過的法律—由總督來代表女皇執行。

b行政機關=聯邦**

c司法機關—聯邦高等法院

各州的政權體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議會、州**和州法院系統。

(二)澳大利亞法律體系

a聯邦法律——聯邦議會通過議案產生(首都坎培拉)

b州法律——州議會——該法律僅在本州內有效

州的普通案件適用各州的法律審理)

c上訴到聯邦高等法院——聯邦高等法院適用該州的法律

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稅收案件等涉及聯邦事務的案件,只能適用聯邦刑事法案審理,上訴後依然適用聯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亞法院

a聯邦法院—聯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訴案件和涉及聯邦事務的一審案件)、專門法院

b 州法院—分為州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地方法院,此外還有兒童法庭、賠償法庭、租賃關係法庭等專門法庭。

ps.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之間同樣沒有領導和隸屬關係。

(四)各法院管轄權

各級法院的管轄權都由憲法明確規定,即使是州級法院內部的管轄權也由乙個專門的法院議案(章程)作出明確的規定。

1.受理的案件標的額

a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一般不得高於40000澳元

b地區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不得高於750000澳元

c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沒有標的數額的限制。

2.受理費

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則需要2500澳元,敗訴一方要承擔這項費用及對方的律師費。

3.受理案件

a.澳大利亞州級法院系統中,級別越低的法院審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爾斯州為例,地區法院一年要審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

b.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遠遠高於這些數字,案件的級別卻相對較低。

二、法官的產生

(一)律師制度

討論澳大利亞的法官,首先要介紹澳大利亞的律師。澳大利亞沿襲了英國的制度,有兩種律師從業人員,雖然都叫做律師,但英文的翻譯卻是不同的兩個單詞:solicitor和barrister。

前者被稱作初級律師,後者被稱作辯護律師或出庭律師。

學生(從法學院畢業後有權選擇在哪個層次上進行實踐)三個方向:

其一,他可以在法學院的資助下出國深造,學成之後繼續在法學院從事法學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選擇作初級律師,同時再讀幾門課程,然後由出庭律師引導從事律師業務,兩年後,可以自己開辦律師事務所。如果在公法領域中實踐,還可能參加**的工作,成為公共關係律師或***(公訴人)

其三,他可能成為出庭律師,但前提是必須從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

一般的法學院學生都是先選擇作初級律師,工作10年後再成為出庭律師。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長,就到檢察局工作,之後成為出庭律師。

(二)法官選擇

1.法官選拔

a.澳大利亞沒有專門的法官培訓機構,法官全部由**任命。

b.州一級的法官由州長任命

c.聯邦法官由聯邦總理任命

注:這種任命是**行為。要想成為法官,必須是出色的出庭律師且有7年以上從事律師職業的經歷,因此,澳大利亞法官年齡均較高,最年輕的法官也已45周歲。

澳大利亞任命法官實行逐級選拔制,上級法院的法官必須從下級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拔。

2.群體特徵

澳大利亞法官是乙個「孤獨的群體」,他們深居簡出,為體現公正從不參加任何**部門或企業的社交活動,即使在公共場所露面,也決不發表涉及政治的言論。

3.罷免

在澳大利亞,一旦被任命為法官,非因**、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職。在過去的100年裡,澳大利亞僅有昆士蘭州的一名法官因腐敗被撤職。

4.判決獨立

憲法也規定了議會可以推翻法院的判決,但因司法高度獨立,所以在現實中幾乎沒有先例。如某案件被法官判決後,公眾認為判決有誤,議會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這個判決,而是通過修改法律,即議會會制定乙個新的法案來修正該判決依據的法律,從而杜絕類似的事情發生。

三、民事訴訟

(一)訴訟模式

澳大利亞的民事訴訟採取「對抗式」的訴訟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門和衡平法判例部門。

在普通法判例部門,又有不同的列表,如過失表、大意表等。作為律師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個部門的那個列表中,然後才能決定如何去辦理這個案件。因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質的不同而分為不同的庭審過程,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同一種庭審程式。

有時律師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適用某一程式,但法官有權拒絕律師的選擇。

(二)**前事務準備

**前的事務性工作既繁瑣又嚴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記員完成。不論是法庭還是雙方當事人及律師都要做許多準備,因此,有的案件可能會兩年後才正式**審理。

具體的民事案件操作流程:

1.首先登記員負責受案、整理,之後給法官審閱;

2.複雜、緊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進行庭前了解、審查,決定是否是緊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審理。

3.**之前,法庭會交給雙方律師乙個時間表,上面列明提交證據、交換證據、接受詢問的時間等等,律師必須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完成各項工作,否則法官會要求他解釋原因並承擔後果。

(三)證據交換

澳大利亞制定有專門的證據法典《1995年證據法》。證據法典中規定了庭前證據交換制度,

1.程式:雙方律師必須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詳細的證據目錄以便與對方進行證據交換。

調查取證完全是律師的事情,法官只能在雙方提供證據的基礎上認定事實,法官沒有任何理由和原因去調查取證。

2.舉證不能:當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將承擔一切後果。

3.對於案件事實問題,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出示任何證據,對方當事人必須出示,不得隱瞞。例如原告訴被告違反合同,假設被告有另外乙份合同能夠證明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則被告在他的答辯中必須寫明這個事由並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

4.如果被告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況,那麼,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違約責任時,被告的請求可能會被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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