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司法制度

2021-06-11 13:57:28 字數 728 閱讀 4692

清朝在訴訟審判制度方面基本因襲明制,但也有一些發展變化,如限制訴權、會審制度及幕友胥吏參與、干預司法等方面。強調「調處息訟」。清代法律維護宗族權力,在國家法律的肯定下,各種鄉規民約、家法族規大都確認宗族對上述案件有調處權,甚至懲處權。

清代訴訟程式繁瑣,起訴必須是書面形式,訴狀須由官府指定的「代書」書寫,然後蓋上官府發給的因戳才有效。

會審制度體現出中國傳統審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審判活動中的一項大典,也是皇權在司法領域的彰顯。清朝廢除了明朝的大審制度,保留了熱審制度,將朝審進一步發展為秋審和朝審兩大會審制度。乾隆年間編修《秋審條款》,詳細規定朝審、秋審的時間、會審機關、管轄範圍及處理辦法等內容,這標誌著清朝會審制度的更為系統、完備化。

胥吏與幕友參與、甚至干預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胥吏,又稱書吏、書差或書役等,是各級衙門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幕友、幕賓俗稱師爺,是明清時代**私人聘請的行政、司法事務顧問。

他們以私人的身份,即**的師友、賓客身份幫助處理政務,與科舉出身的**相比,胥吏與幕友更具有系統的律例知識,在參與處理司法事務的過程中,更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但是**對幕友的倚重,導致幕友對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縱。而胥吏又往往內外勾結、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加劇了司法腐敗。

清朝作為中國古代最後乙個朝代在政治經濟法律上都有突出成就,既延續了前代的優秀成果,又有了新的發展和進步。清代司法制度無疑也有其自身特色值得我們好好思考和借鑑,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清代司法為當今社會不斷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樣本和範例 ,是歷史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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