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參考員離職管理制度

2023-01-08 22:15:04 字數 2152 閱讀 9555

1.0 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由於監管員辭職或辭退原因離職的條件和處理辦法,用以規範監管員離職行為和處理的相關程式,保證監管業務的正常開展。

2.0 適用範圍

2.1 適用於監管員離職程式。

。3.0 參考資料

3.1 無

4.0 定義

無5.0 職責

5.1. 監管員管理部經理負責本程式的起草和修訂,物流金融事業部總經理負責審核。

5.2. 監管員管理部部綜合管理員負責本程式的推進實施。

5.3. 業務經理、風控經理、監管員管理部經理、監管員、綜合管理員負責本程式的執行,物流金融事業部總經理負責執行的監督。

5.4. 物流金融事業部各職能部門負責協助完成本程式規定的相關工作內容。

6.0 內容

6.1. 辭職管理

6.1.1 辭職條件

符合勞務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的情況。

因本人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工作的情況。

因家庭原因影響不能保證正常工作的情況。

6.1.2 辭職審批

監管員本人提職辭職的,應提前30天作出書面申請(附件1),經本人簽字後交給監管員管理部調配專員。

調配專員接到申請後,在三個工作日內與當事人核實情況

不符合辭職條件的,調配專員應向監管員作好說明,監管員應繼續履行工作職責。

監管員無視相關規定執意提出辭職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後參照辭退相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符合辭職條件的,部門經理簽署意見,物流金融事業部總經理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6.1.3 辭職手續及相關規定

辭職手續由調配專員負責統一協調辦理。

辭職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並按照要求填寫《工作交接書》。

辭職人員交接工作中如有遺留問題,應協助接任監管員妥善處理,符合公司要求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經監管員管理部調配專員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監管員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辭職手續,並因此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將追償其相關責任,並扣除當月工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私立離崗或脫崗的,視為其自行離職,屬於嚴重違紀現象,公司將追償其相關責任,並扣除當月工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監管員在辦理離職交接時,應保證帳、物、車、證或住房交接完整,且經由監管員管理部、業務部、風控部等審通過後方可完成交接。

未結清款項的監管員離職後一周內須到指定的財務部門辦理還款手續。逾期不還款者,全部扣除當月工資及補助將。

符合離職手續要求的監管員工資及有關費用,將於離職次月25日前(如遇節假日順延)發放。

6.2. 辭退管理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用工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用工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或客戶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用工期間,利用網路及辦公軟體,傳播不滿言論、給公司及總部人員造成重大影響的。

6.2.3 辭退程式及相關規定

監管員管理部經理負責辭退程式的執行和管理,調配專員負責協助。

辭退程式

調配專員協調安排接任監管員相關事宜,安排好後通知業務經理及品牌專員。

監管員管理部經理根據《辭退審批書》的決定安排專人負責現場或遠端**監督工作交接事項。

辭退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並按照要求填寫《工作交接書》。

辭退人員交接工作中如有遺留問題,應協助接任監管員妥善處理,符合公司要求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經監管員管理部調配專員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監管員不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並因此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將追償其相關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因違紀原因辭退的,公司將扣除其當月工資及補助

監管員有欠公司款項的應在工作交接時全部予以結清。

,將於離職次月25日前(如遇節假日順延)發放因情節嚴重、扣除工資及補助者除外。

7.0 通則

無8.0 附件

附件1:《辭職申請書》

9.0 執行日期和儲存期限

9.1. 本程式檔案於2023年10月起執行。

9.2. 儲存期限:3年

附件1辭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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